大家知道,外籍配偶與美國公民結婚之後,可以通過親屬移民獲得綠卡。為了防止欺詐婚姻的現象,美國移民法律規定外籍配偶與美國公民結婚申請綠卡,首先獲得條件綠卡(又稱臨時綠卡),條件綠卡有效期為兩年。外籍配偶與美國公民需要在條件綠卡失效前的90天內,也就是外籍配偶在拿到條件綠卡後的一年零9 個月的時候,夫妻二人一起向移民局申請正式綠卡。申請時, 夫妻二人需要共同填寫I-751表格並簽名,提供婚姻關係真實的證據。條件綠卡轉正申請分為兩種情況,一種是共同申請(Joint Petition), 即外籍配偶與美國公民共同簽字一起遞交I-751申請;另一種情況是條件綠卡轉正豁免申請(I-751 Waiver),即外籍配偶與美國公民的婚姻破裂,由外籍配偶獨自遞交I-751申請。
出現條件綠卡轉正豁免申請(I-751 Waiver)的情況是由於外籍配偶在獲得條件綠卡的兩年內與美國公民離婚,外籍配偶需要通過條件綠卡轉正豁免(I-751 Waiver)來申請正式綠卡。在辦理條件綠卡轉正豁免申請(I-751 Waiver)時,因為外籍配偶與美國公民離婚,美籍配偶不能在I-751的申請中簽名,所以,外籍配偶必須獨自遞交I-751的申請。遞交條件綠卡轉正豁免申請(I-751 Waiver)的要求是證明外籍配偶與美國公民婚姻關係的真實性。證明其婚姻關係真實性的文件包括報稅單、銀行聯名帳單、房產證、共同保險以及照片合影等。除此之外,根據情況的不同,申請人還需要提出在婚姻中曾經遭受美籍配偶的虐待或者遭受過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等證據,最後申請人還需要提出回原居住國/ 母國生活艱難的原因等等。
關於婚姻狀況的問題,移民局在2009年4月3日公布了一項人性化的備忘錄。根據備忘錄中記載的條件綠卡轉正豁免申請的新規定,外籍配偶在遞交I- 751 Waiver申請的時候,只要外籍配偶和美國公民已經開始辦理離婚手續,外籍配偶就可以單獨遞交條件綠卡轉正豁免申請,不必等到獲得離婚判決書之後才開始辦理。但是,如果外籍配偶在回復移民局發出的補件通知需要時,就需要及時提供給移民局正式的離婚判決書。
這項新規定對於外籍配偶申請正式綠卡非常有利。因為舊規定中,明確規定了外籍配偶必須證明與美國公民的婚姻破裂,已經離婚並獲得離婚判決書,而且,外籍配偶還必須證明其與美國公民的婚姻是真實的。換句話說,移民局新公布的規定與舊規定最大的不同就是新的規定給外籍配偶在時間上提供了很大優勢和方便。新規定不需要外籍配偶在申請條件綠卡轉正豁免時遞交離婚判決書,而舊規定則要求外籍配偶必須等到獲得離婚判決書後才可以遞交條件綠卡轉正豁免申請,在等待離婚判決書的過程中,原來的臨時綠卡很有可能會過期,從而直接影響到外籍配偶在美國的合法身份和工作問題。另外,按照舊規定,婚姻暫時出現問題的外籍配偶和美國公民在這種情況下不得不先完成離婚手續,外籍配偶才能夠遞交條件綠卡轉正豁免申請,這樣可能使本來有機會複合的一對夫婦就此分手。或者,若按照舊規定,需要進行離婚的外籍配偶和美國公民可能會由於法律程序或司法審判權的原因無法及時完成離婚手續,從而無遞交條件綠卡轉正豁免申請的時間。
我們經常受到一些客戶的電話和郵件,向我們詢問和公民離婚是否能夠辦理永久綠卡的相關問題,總的來說,外籍配偶在獲得“臨時綠卡“的兩年內離婚,在還沒有獲得離婚判決書的情況下,是可以通過條件綠卡轉正豁免的途徑申請永久綠卡的。豁免獲得批准,申請人便可以獲得正式的綠卡。 我們事務所在親屬移民方面積累了豐富的經驗,歡迎有需要幫助的申請人同我們聯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