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投資移民eb-5三大要求 |
送交者: 落日 2011年03月25日01:03:28 於 [美國移民] 發送悄悄話 |
(1)建立一個新的商業企業;或購買一個現有的企業,加以改造或重組以成為一個新的商業企業;或擴大原有的企業使其淨資產和僱傭人員達到原來的140%,或投資使一個困難企業,就是過去一到兩年中淨資產減值20%的企業,保住現存所有雇員的職位。 投資必須用真實資金,包括現金,機器設備,存貨,及其它財產。如果是用銀行貸款投資,必須是用投資人本人的私人財產作抵押而得到的貸款。 投資人與投資的企業之間的債券,票據,或借款等都不是投資。如果投資人和投資企業之間有任何承諾保證投資能夠收回或獲利的,都不算為投資。 (2)投資額要達到100萬美元。在某些特定地區可以投資50萬美元,這些特定地區是指達到美國全國失業率1.5倍的地區或某些特定的農村地區。 (3)為不少於10個美國公民或綠卡持有人創造全職的就業機會。移民法對投資移民中“全職員工”的定義是一星期至少工作超過35個小時的員工。如果投資一個在過去一到兩年中淨資產減值20%的困難企業,要在隨後的至少兩年內保住所有的現有雇員的職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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