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入籍歸化需要具備的資格之一就是要滿足移民法對於在美國滿足連續居住時間的規定。大體而言,申請人必須在遞交入籍申請前在美國連續居住滿5年。獲得綠卡5年者,滿足實際居住時間和要求的入籍申請人需要證明他們在美國的實際居住時間沒有低於30個月。如與公民結婚,獲得綠卡3年,美國公民的配偶需要證明在美國實際居住時間沒有低於18個月。若其中有任何一次離開美國超過1年,則以前居住時間不能計算在內,需從此次回美之日起重新計算居住時間。
具體而言,如何判斷“連續居住”,又如何界定“居住”呢?“連續居住”指的是居住的5年內沒有重大的中斷行為。“居住”意味着在美國生活、工作,擁有一定的個人財產,有登記在名下的汽車,繳納個人所得稅等等。
不過,如果申請人的配偶是美國公民的話,申請人只需在美國連續居住滿3年即可。不過,如果非公民配偶在3年期滿前離婚,或美國公民配偶死亡,3年連續居住的特殊規定將不適用。但是,如果申請人是根據反虐待婦女法的規定獲得綠卡的,無論是否離婚,仍然可以按照3年連續居住的特殊規定申請入籍。
移民法允許連續居住期滿前3個月提出入籍申請。因此,申請人可以在連續居住滿4年零9個月後或2年零9個月後提出入籍申請。按照法律規定,離開美國不超過6個月一般不被看作中斷連續居住期限。如果離開美國超過半年但不到1年,不論什麼原因都有可能會被移民局認定為中斷連續性居住,被公民及移民服務局以自願放棄綠卡看待,除非申請人舉證說明並無放棄連續性居住的意圖,並且提供不放棄綠卡的證據。若離開美國境內1年以上,則基本上會被移民局以自願放棄綠卡看待,將打斷連續性居住,在美國居住時間需要從回美之日起重新計算。因此,凡出國時間超過1年者,一定要在出國前申請回美證(Advanced Parole),否則很有可能回不了美國。回美證要在離開美國前申請,出國後再申請難獲批准。
此外,如果申請人是美國政府部門、美國公司或國際組織的海外雇員,海外居住的時間有可能不被認定為連續性居住的中斷,但是必須滿足以下3個條件中的一個:獲得綠卡後在美國連續居住至少1年並且必須受僱於美國政府部門或司法部長所認可的美國研究機構;受僱於從事對外貿易或商務的美國公司;受僱於美國依國際條約或法律所參入的國際組織。當事人必須向移民局遞交N-470表格,申請保持居住時間,海外雇員的配偶及孩子也可以同步申請保持連續居住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