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L-1A簽證被拒如何去上訴 |
送交者: 落日 2013年03月28日01:27:11 於 [美國移民] 發送悄悄話 |
對於被派往美國公司工作的跨國公司高級經理和行政主管來說,赴美的工作簽證主要為L-1A簽證。 申請L-1A簽證,必須符合一系列移民法所訂立的資格條件,例如: “跨國”需滿足美國公司是海外公司的母公司、分公司、子公司、合資企業或關聯公司;申請人在過去的三年內必須在海外公司連續工作一年以上;申請人被派到的美國和國內是同一公司,擔任同一公司的經理或主管等。 但由於不了解L-1A的標準,申請人往往因遞交材料不全、證明不夠充分而被拒。下文要給讀者分享的,就是這樣一則案例。所幸的是,下文中的申請人由於被認定不滿足L-1A申請條件而被拒之後,在行政上訴辦公室(AAO)提起上訴,獲得了勝訴。 案例: 本案上訴人是位於美國特拉華州(Delaware)的一家公司,有子公司在日本,美國公司向加州移民局服務中心為外籍員工(申請人)遞交了L-1A簽證申請,調派申請人去美國公司擔任高級銷售經理一職,聘用期為兩年。 2011年7月13日,加州服務中心拒絕了其申請,認為申請人並沒有實質性擔當經理一職,所做的工作主要是執行公司的銷售任務,屬於“職能經理(The function manager)”,對於公司沒有起到領導和管理的作用。 申請人於是在AAO提起上訴。爭論點就在於:申請人前往美國公司擔任的經理一職,對於美國公司是否起到名副其實的高級管理層面的作用。 AAO認為: 申請人將會管理公司的一個分部,該分部對於美國公司來講是不可缺少的重要組成部份;申請人的職責包括監督並管理公司其它員工,帶領員工發揮團隊作用;申請人擁有錄用及開除員工的權力;對於申請人管理的業務範圍,申請人擁有決定權,負責公司任務的分配、採購、策略制定等。 AAO認為,之前加州服務中心拒絕其L-1A簽證理由屬於錯判,尤其是錯誤地判斷申請人只是從事“操作”性的工作,因為最有利的一點證明是,申請人管理着公司的一個賬戶,這個賬戶價值3200萬,占了公司年均收入的三分之一。並且,申請人管理的這個賬戶,擁有公司的一些長期重要客戶。鑑於以上結果,AAO判決了申請人勝訴。 律師點評: 根據美國移民法,L-1A Manager “高級管理職能”(Managerial Capacity)要求L-1A雇員符合以下條件: 1、必須管理公司或公司的某個部門。 2、有權監管和掌控其它監督人員、專業人員或管理人員的工作。 3、有人事權,對下屬員工雇用、解僱、升遷或離職的權限。 4、對執行日常營運活動或其所管理之具體職能的運作具有自主裁決權。第一線的supervisor不能算做L-1A Manager,除非所監督的員工為專業從業人員。 由於L-1申請涉及跨國公司,被調派員工往往是高級經理人或主管,申請的專業性很強,準備不足容易被要求補件甚至被拒,因此律師提醒讀者:在提交申請時,除公司材料外,申請人也應充分遞交證明自己有擔任此職位的能力,材料包括例如之前的教育經歷、工作經驗、以及該職位詳細的工作內容等。 在L-1A申請中,由於移民法對L-1A並沒有明確規定公司註冊資本、聘僱員工的人數、營業額大小等,如何證明被調派的員工從事的是高層管理型的職位而不是基層管理者在處理日常事務是很關鍵的,僅僅籠統地說明不能說服移民局,被調派員工所管理的手下人員的學歷、工作職位、工作內容等也會作為參考指標。 另外,L-1A的申請人往往希望辦理完L-1A之後能繼續辦理EB-1C來實現移民美國,而這相較辦理L-1A簽證的難度來講,又增進了一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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