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中國和印度出生的人來講,EB-1是目前最快捷的申請綠卡的方式。EB-1特殊技能人才是指具有卓越專業能力,在科學、藝術、教
育、商業、或體育領域裡具有特殊能力得到廣泛認可,取得很高成就,並且享有國家級或國際性的聲譽與成就,其成就和貢獻在該領域達到頂峰。申請人被認為是該領域中出類拔萃的人物之一。
2010年EB-1A的拒絕率是38%,儘管是過去5年中最低的,但還是影響了數量不小的一部分申請人。申請被拒的原因很多,申請本身硬件是否達標,申請包裝是否給力,是否申請加快處理,處理申請的簽證官等等都對申請起到了不同程度的影響。如果每一部分的影響都是積極的,申請得到批覆的可能性就大。而一旦不幸被拒,也不是世界末日。一次申請被拒,可以再遞。移民法沒有限制遞交申請的次數。你可以遞無數的申請,直到拿到批覆為止。
那麼一旦申請被拒,申請人面臨兩種選擇,上訴或重新遞交。在上訴和重新遞交中,我們不難做決定。上訴需要證明移民官的決定存在認定事實或適用法律不當才能翻案。並且在上訴中,申請人不能遞交任何在一審中沒有遞交過的新證據。上訴的另一個弊病在於審理時間漫長。而重新遞交不存在上述的弊端,相反,重新遞交申請給了申請人機會彌補過去的不足,重新整理和組織申請資料。重新遞交還有很大的可能碰到一個不同的移民官,對改變申請的命運增加了希望。所以,如果一審的決定不是特別離譜,我們通常會建議重新遞交申請。
Gupta 博士在醫學材料領域做博後,18 期刊文章,29 會議文章,100 獨立引用,9個專利引用,8 審稿。第一次遞交EB-1A
到Nebraska
中心,加快處理,10天后RFE,RFE回復後申請被拒。理由是原創貢獻中影響力證據不足。對於這樣的決定,律師和申請人都很難證明其有明顯的錯誤。畢竟法律賦予了移民官很大的自由裁量權。
建議Gupta博士重新遞交申請。第二次遞交的證據和頭一次基本一致。除了沒有申請加快處理之外,沒有實質性的改變。申請在Nebraska
中心處理了9個月後批准了,無RFE。
我們當然不排除運氣在案件申請中所起的作用。但是基於我們多年遞交大量案件的經驗,很多再次遞交的EB-1A申請都成功地得到了批覆。為什麼同一個申請由不同的移民官審理,命運會截然不同?
這當然和移民法規及審理政策的含糊其辭,和賦予移民官過大的自由裁量權相關。但是在我們還無法改變這樣的法律制度的情況下,我們所能應對的是堅持不懈,反覆試探,相信總有一天申請能成功批覆。
無論是第幾次遞交申請,如何避免你的申請被質疑?建議在提交初始申請資料時,對於申請人符合的每一項EB-1A法律要求進行兩步走分析。首先證明申請人是否達到了該項要求。其次也是更重要的,進行全面證據分析,
證明申請人是否在該項要求下達到了該領域中的最高水平。如果經過全面證據分析,該申請人不僅僅滿足了該項法律要求,而且在每一項中達到了申請人領域中的最高水平,那麼移民官將很難拒絕該EB-1A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