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國會2010年通過「肥咖條款」(即外國財務資產帳戶稅務遵守法案,簡稱為FTACA),原意在避免國人逃稅,卻出現負面效應。洛杉磯時報近日報導,愈來愈多定居海外的美國人因在當地銀行無法開戶,只有放棄美籍。華裔律師及會計師則說,近年前來諮詢保留綠卡或美籍對稅務有何影響的華人愈來愈多,不諱言不少夫妻決定讓有資產的一方保留外國人身分。
肥咖條款規定美國人在海外財務資產帳戶若個人超過5
萬元,夫妻超過10萬元,2011年起須另用8938表申報。該條款並規定,在美有投資的海外金融機構,2014年須與美國政府簽約,同意未來提供符合財務標準的美國人帳戶資料給美國政府,否則銀行在美投資孳生的利息或收入等,將被預扣30%。
洛杉磯時報稱,該項對海外金融機構的要求,已使定居在歐洲如瑞士、英國等地美國人,無法在當地銀行開戶或申請貸款,因這些銀行不想惹麻煩,不希望向美國國稅局提供美籍客戶帳戶資料,導致這些守法的美國人只有放棄美籍,以便獲得開戶或貸款資格。
雖目前未傳出台灣及中國大陸的銀行「歧視」當地美國人居民的類似事例,本地華裔專家坦言,因為肥咖條款前來詢問將面臨的稅務責任的華人愈來愈多,且兩岸三地都有,有些甚至是當地上市公司大股東,涉及的海外資產不乏上千萬美元。
「持有綠卡或是公民,在移民法上享有的權利及義務不同,但稅法上都有申報聯邦所得稅義務。唯綠卡更麻煩,若涉及逃稅被定罪,日後甚至會被取消綠卡遞解出境」,會計師暨稅務律師童志敏說,但不管是綠卡或公民,一旦選擇放棄美國合法身分,只要擁有相當身家,都面臨申報棄籍稅(Expatriation
Tax)要求。但如果持綠卡不到八年,可以不必受到棄籍稅約束。
因此站在稅務立場,某些持綠卡不到八年的富豪選擇放棄綠卡,只讓名下沒有財產的妻小擁有綠卡,是節稅的最簡便做法。但「外國人」在美居住時間,一年不能超過183天,否則一樣有申報所得稅義務。
會計師李新忠說,旅居海外的稅法美國人,近年注意到不單須在美申報所得稅,並面臨海外所有金融帳戶若加起來超過1萬美元,須按照FBAR申報;
若贈與金額超過10萬元,須填寫3520表向國稅局申報; 2011年起若海外財務資產超過規定,須申報8938表。
「不少稅法美國人認為這些要求過於繁複,決定放棄美國合法居留身分」,但李新忠說,如果只是單方面放棄綠卡或公民,未申請國稅局離境許可,仍擁有報稅責任。他解釋,在棄籍當天,若全球資產市價淨值超過200萬元,或過去五年每年繳交的所得稅超過某門檻(今年是15萬5000元),須使用1040C表清算全球總資產,繳交棄籍稅,才有資格免除稅法報稅義務。
資產低於前述標準,則須填寫8854表,註明過去五年均按美稅法誠實申報所得稅並申報海外帳戶,才有資格申請棄籍許可。
雖夫妻讓有資產的一方保留「外國人」身分,是最簡單的節稅之道。但李新忠提醒,不要在尚未諮詢稅務專家前就貿然行事,因為「外國人」是無法享受今年起生效的「美國人可享受贈與及遺產525萬元免稅額」的好處。
李姓納稅人則說,如果為了節稅,將海外資產全部放在無美國納稅人身分的配偶名下,最好是配偶能忠於婚姻,否則有可能出現人財兩失的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