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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投資移民議題(1)
送交者: 汪翔 2010年08月30日11:08:03 於 [美國移民] 發送悄悄話

美國投資移民議題(1)

2004-12-24   來源:匿名 

 

一、投資移民的條件

 

    投資移民是美國新移民法中職業移民項的第五類優先移民,有關投資移民的法律是於1991年生效實施。 新移民法規定投資移民的投資金額為100萬美元。用於設立一個新的商業性公司,合資和購買,以及擴展現有的企業,並雇用至少10名美籍或有資格在美國工作的外籍全職員工,新移民法對於能投資100萬美元以及能創造10個以上美國人工作機會的外國投資人,每年給予10000個具有永久居留權的移民名額。其中,至少3000個投資名額保留給在郊區或高失業率地區的投資者,並且,還對在“郊區及高失業率區”的投資額放寬為50萬美元。


    所謂郊區,是指大都會或人口總數達兩萬人的城市以外的城市。所謂高失業率區,指失業率高於全國比率1.5倍的地方。施行細則並規定,即使在大都會或人口總數在兩萬名以上的城市,因某種地理或政治的特殊情況,也可符合高失業率區的條件。


  投資指提供資本。現金、設備、存貨,或其他實質財產,定期存款、政府公債及其他容易變成現金的證券以及貨款,都可視為資本。

 

   投資的資金不得以非法手段取得。施行細則規定,申請人應以外國經商紀錄、個人及公司報稅稅單,及其他文件,來證明所投資金的獲得屬於合法,但不必證明該項資金來自國外。
  

    申請人必須創立一個商業性企業,純粹的房地產投資,買土地或住宅,坐等升值,不符合規定。該企業必須是新的,購買一項原已存在的企業,也不符合規定,但施行細則定有變通辦法。

 

     所謂新的商業性企業,包括下列三種:
      1)創設一個全新生意;
      2)收買陷於困境的企業,加以整頓或重組,並保留原有員工;
      3)買賣已存在的生意,並加以擴充。所謂擴充,指增加原生意資產淨值40%以上,或增加原生意所雇員工數達40%以上。採取擴充方式申請移民者,也必須符合資金及雇用10名員工的基本要求。新的商業性公司可由一個人投資,也可由兩個人以上的投資者聯合投資。

 

  投資移民的立法精神,在於創造就業機會。新的商務性企業必須雇用全職員工至少10名,員工指提供勞務而換取薪水的人,承攬人不包括在內。所謂全部,指一星期工作35小時以上。若同一職位由兩人共同負責,而達上列時數標準,也可算為一個全職員工。合格的受僱人,包括美國公民、有永久居留權的外國人,及有合法工作許可的外國人。投資人及配偶和子女不包括在內。


  美國移民法中的投資移民雇用10名全職員工的施行細則,有一項很寬的規定,即投資簽證申請人可以先提出計劃,表明公司要在兩年之內需雇用至少10名,不是本人或配偶以及子女的員工,但並不是必須在公司最初建立時即僱傭10人。


  美國新移民法對投資移民的投資限制是兩年。即投資移民和配偶及子女可先取得有條件居留身份,兩年之後如果移民局認定投資人確實履行有關規定,投資人和配偶及子女可成為美國的永久居民。投資者可在投資限定的兩年之內的最後一天雇用10名員工。投資者本人及親屬已取得綠卡之後,如果工作不需要,可不再僱傭員工。


  投資者必須在兩年內維持新企業的經營和雇用條件,維持企業的生存,以保證2年後仍能保持投資移民義務的履行,否則,仍無法永久居留美國。

二、投資移民申請手續


     申請人須填具I526表格,連同各項證明,向投資企業所在地所屬的移民局提出申請。


  申請案若被批准,則投資人、其配偶及未滿21歲的未婚子女,將先取得附條件的合法居留身份。取得該身份滿兩年前的90天之內,應進一步填寫I826表格,檢驗各項證明,向移民局提出解除條件的申請。如移民局認定投資人確實符合條件,投資人及家屬可正式成為合法永久居民。由於投資移民只要求所投資的事業,至少必須存在兩年,若申請人取得正式綠卡後,因賣掉生意而解僱員工,並不影響申請人的永久居留權。

 

    申請此類人士移民的有兩大不利因素:
 
    第一,在美國投資和申請永久居留身份後,該投資者在世界上其他地方的收入也必須在美國納稅,這是許多人所不願接受的。

    第二,投資人不能先申請移民簽證而後投資,而是在確實進行了投資之後才能申請簽證。即使移民局很快批准其投資移民的申請,只是一個有條件限制的臨時綠卡。兩年之後,移民局對其投資項目進行考查,合格者方能將臨時綠卡轉為永久綠卡,倘若投資人在這兩年中投資失敗,投資人不僅喪失了大筆資金,而且還可能喪失永久居留權身份。

  因此,對於大多數有意投資美國的人來說,選擇其他途徑可能會更適合。如在美國設立分公司,首先取得一種非移民簽證(L─I簽證),再以跨國公司高級人員的身份申請移民。這樣,或許更安全可靠,而且投入的資本也要少得多。

  自1990年美國開放投資移民以來,投資移民以亞洲投資者占最大多數,有81%的投資移民來自亞洲,9%為歐洲投資者,5%從南美洲來,其餘來自其世界其他各地。雖然,當初訂定投資移民類,假想目標是 湧出的香港資金,但是亞洲投資移民卻以中國的「投資者」為多。

  移民局依移民法交給的投資移民EB-5報告書中,指出過去9年的時間,每年一萬名額的投資移民,都因為未如預期的受歡迎,而名額都有剩餘。但是在1996年對聘用的美國籍員工人數稍加放鬆後,加上美國的私人企業加強了到國外吸收投資夥伴後,投資移民才有逐漸上升的跡向。

  為了使投資移民可以更為吸引投資者,1996年開始,移民局放鬆了不少條件,投資的方式和聘用工人的計算方式等,使投資者可以透過美國現有的投資基金進行投資,可以用借款的方式減少真正投資的數額等。但是移民局發現,善門稍開後,也發生了不少弊端,投資者投資入投資基金,根本不必在美國重新創業,所「聘用」的員工,也是原來即存在的員工,根本沒有達到創造就業的投資移民目的,不過目前都己事過境遷,投資移民開始向上攀升。

  根據四個判例,美國移民局全面修訂投資移民的定義和執行辦 法,使投資移 民的審核將與以往有很大的不同,但是辦理投資移民的法律界人士認為雖然是巨 變,但是有規可循,比前幾個月移民局停止受理重新審核,不知道怎麼辦要好的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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