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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期非法居留被拒入境後的解決方式
送交者: 無邊雨絲 2010年09月13日00:17:57 於 [美國移民] 發送悄悄話

  根據美國移民法規定,在美國非法居留超過180天者,離境後三年之內不得入境美國;非法居留超過一年者,離境後十年之內不得入境。不過,因為以上兩種理由被拒絕入境的外國人,可以通過申請豁免獲得再次入境的機會。

  取得這一豁免需要證明,申請人(即該被拒絕入境的外國人)的配偶或父母是美國公民或者擁有永久居留權(持有綠卡),並且申請人被拒絕入境將造成該配偶或父母的“極端困苦”。擁有公民身份或永久居留權的配偶或父母稱為“適格親屬”Qualifying Relative。

  申請人必須證明:

  1)適格親屬無法獨自在美國生活;並且,

  2)適格親屬不能隨同申請人到申請人的所在國共同生活。

  具備以下一種或多種情況時,可以證明“極端困苦”的存在:

  #

  適格親屬的身體狀況需要申請人的日常護理,如適格親屬即將接受大手術,需要幾個月甚至幾年的恢復期;或者適格親屬身體有殘疾生活不能自理。

  #

  適格親屬有近親屬生活不能自理,需要適格親屬日常護理,因此適格親屬需要申請人幫助料理日常生活。

  #

  適格親屬有近親屬經濟上完全依賴於他/她。

  #

  適格親屬與其他人育有子女,另一位家長不允許該子女被帶出國外。

  #

  適格親屬與申請人育有幼年子女,並且申請人所在國家的教育狀況很糟糕。

  #

  適格親屬即將送其子女就讀美國大學。

  #

  適格親屬的特殊工作類型造成其不能在美國以外工作。

  #

  申請人的移民問題造成適格親屬被臨床確診為抑鬱症。

  #

  申請人的國家正在經歷或者即將發生戰爭或政變。

  其他情況,如申請人所在國的高犯罪率,高失業率,低收入水平,低醫療水平,或適格親屬在美國的父母年事已高等因素也能夠增強“極端困苦”的說服力,但是這些因素不能獨立構成“極端困苦”。夫妻或親子分隔兩地造成的思念或經濟上的不便也不能獨立構成“極端困苦”。

  有上述情況的申請人可以在移民簽證面談之後遞交豁免申請,有些使領館允許在簽證面談當天遞交申請。使領館官員會將案卷轉給當地移民局辦公室官員進行審批,移民局官員對這類案卷具有完全的酌情權。審批時間各個使領館有所不同,通常大概需要6到18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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