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萬維讀者網 > 加國移民 > 跟帖
指導博主:代表法第49條國籍法第9第14條要一起讀
送交者: 捉刀 2016月03月19日11:44:27 於 [加國移民] 發送悄悄話
回  答: “捉刀” 栽贓習近平破壞依法治國廣陵散 於 2016-03-07 20:49:51

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法   



 第四十九條 代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代表資格終止:


   (一)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遷出或者調離本行政區域的;


 (二)辭職被接受的;


(三)未經批准兩次不出席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會議的;


(四)被罷免的;


(五)喪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


 (六)依照法律被剝奪政治權利的;


 (七)喪失行為能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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