僑辦新規定:中國公民不得居留國外 |
送交者: 居正 2015年02月17日13:50:10 於 [加國移民] 發送悄悄話 |
北京僑辦制: 《自願放棄國外居留資格聲明書》 持 (國家) (居留證件類型),號碼為 。現申請回 (省/區/市)定居並自願放棄國外居留資格。 特此聲明。 申請人(簽名): 聲明地點: 在場見證人(簽名): 在場見證人(簽名): 年 月 日
《北京市華僑回國定居辦理工作規定》(簡稱《北京僑辦回國定居規定》就是根據胡溫周2012年通過的《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十三條制定的,其目的就是把剝奪持綠卡和有效中國護照的中國公民的回國定居權利的錯誤政策具體化。 下面的是北京僑辦的兩個文件:《自願放棄國外居留資格聲明書》和《北京市華僑回國定居辦理工作規定》。 按照這個《北京僑辦回國定居規定》,許許多多的中國公民不得有回國定居權利,甚至連申請回國定居權利的資格都沒有。 按照這個《北京僑辦回國定居規定》的明確規定, 1)沒有自有合法產權住宅的中國公民不得回國定居; 2)直系親屬不願簽字的中國公民不得回國定居。 3)沒有退休金和養老金的中國公民不得回國定居。 4)不願放棄國外居留權者的中國公民不得回國定居。 5)還有許多僑辦沒有明確規定,但是他們內部保留和隨心所欲設置的任何其他情形:中國公民不得回國定居。 這只是北京的《北京僑辦回國定居規定》。其他省市的回國定居規定還有更加苛刻的規定。 《北京市華僑回國定居辦理工作實施辦法》 附件1 《自願放棄國外居留資格聲明書》 本人 性別 出生日期 持 (國家) (居留證件類型),號碼為 。現申請回 (省/區/市)定居並自願放棄國外居留資格。 特此聲明。 申請人(簽名): 聲明地點: 在場見證人(簽名): 在場見證人(簽名): 年 月 日 附件2 《北京市華僑回國定居辦理工作實施辦法(試行)》 北京市華僑回國定居辦理工作實施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二條 為保障華僑的合法權益,規範北京市華僑回國定居辦理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十三條及國務院僑務辦公室、公安部、外交部《關於印發〈華僑回國定居辦理工作規定〉的通知》(國僑發〔2013〕18號)精神,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三條 華僑申請回國定居,適用本辦法。 華僑是指定居在國外的中國公民。華僑身份的認定,按有關規定執行。 原戶籍註銷地為本市的華僑,及其在國境外出生的具有華僑身份的未成年子女,可依照本辦法在北京市辦理華僑回國定居手續。 原註銷戶籍為北京普通高等學校、普通中等專業學校學生集體戶口的非本市生源大中專院校學生,應在入學前戶籍所在地辦理回國定居手續。 第四條 北京市人民政府僑務辦公室負責本市華僑回國定居的受理和審批工作。 第五條 原戶籍註銷地為非本市的華僑,擬投靠具有北京市戶籍的直系親屬(配偶、父母、子女),應先在原籍恢復戶籍後,再到北京市公安局戶籍主管部門申請辦理投靠,對其中符合本市落戶政策的,經審核同意後可辦理落戶手續。 第二章 申請 第六條 原戶籍註銷地為本市的華僑,申請回國定居應當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三) 自願放棄國外居留權; (四) 自有合法產權住宅,即華僑本人在本市擁有自有合法產權住宅或擬投靠的具有北京市戶籍直系親屬(配偶、父母、子女)在本市擁有自有合法產權住宅; (五) 有穩定生活保障,即有積蓄或退休金、養老金,或者受聘國內行政機關、企事業單位及自主創業,或者擬投靠的具有北京市戶籍直系親屬(配偶、父母、子女)承諾願意承擔撫(扶)養或贍養義務。 第七條 申請回國定居應當視情向北京市人民政府僑務辦公室提交相應材料: (一)原戶籍註銷地為本市的華僑 1.《華僑回國定居申請表》 2.自願放棄國外居留資格聲明書 3.出入境管理部門出具的出入境記錄 4.申請人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原住在國長期居留證件的原件、複印件 5.經駐外使領館認證或者公證的華僑在國外的居留證明原件、複印件 6.戶籍註銷證明(境外出生的華僑須提交出生證明的原件複印件及翻譯件) 7.擬定居地戶主同意接納入戶的書面報告及戶口簿原件、複印件 8.申請人與擬定居地具有北京市戶籍直系親屬(配偶、父母、子女)的關係證明(需公證)原件、複印件 9.其他需要證明的材料 (二)國境外出生的具有華僑身份的未成年子女 除提交第六條第一款的材料外,還需提交區縣計劃生育部門同意入戶證明及以下材料之一: 1.北京市生育服務證 2.繳納社會撫養費證明 華僑回國定居應當由華僑本人提出申請。華僑本人確因客觀原因無法親自辦理的,可以委託親屬提出申請。親屬代為提出申請回國定居的,還需提交受託人身份證明、經公證的親屬關係證明和委託書。 第三章 辦理程序 第八條 北京市人民政府僑務辦公室自收到華僑回國定居申請後,應當在三十個工作日內完成對申請材料的核實與審批,對批准回國定居的華僑,簽發《華僑回國定居證》,通知華僑本人或受託人領取。對不符合本市華僑回國定居規定的,應當告知本人或受託人,並做好解釋工作。 經審核需補充材料的,北京市人民政府僑務辦公室應當告知華僑本人或受託人在十個工作日內提交相關材料(提交材料時間不計入審批時限),並按規定重新對申請材料進行核實與審批。 第九條 原本市註銷戶籍的華僑,持北京市人民政府僑務辦公室簽發的《華僑回國定居證》、《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及擬入戶地戶主的戶口簿(非原址入戶的,提供註銷戶籍證明),在擬入戶地戶籍派出所辦理戶籍登記。國境外出生的具有華僑身份的未成年子女還需按第六條第二款的要求提交相關材料,並在擬入戶地戶籍派出所辦理戶籍登記。 第四章 定居證的管理 第十條 《華僑回國定居證》的有效期為簽發之日起六個月。華僑本人應當在《華僑回國定居證》有效期內到北京市公安局戶籍主管部門辦理戶籍登記。 第十一條 《華僑回國定居證》在有效期內損毀或者遺失的,可以向北京市人民政府僑務辦公室提出換發、補發申請。北京市人民政府僑務辦公室應當在收到申請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簽發《華僑回國定居證》。 第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按本實施辦法第七、八條的規定程序重新申請辦理華僑回國定居手續: (一) 申請材料變更; (二)《華僑回國定居證》失效。 第十三條 《華僑回國定居證》由北京市人民政府僑務辦公室根據國務院僑務辦公室規定的樣式印製。 第五章 附則 本實施辦法自印發之日起試行,試行期為兩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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