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要褻瀆亞當與夏娃 |
送交者: 簡生 2004年12月18日13:37:14 於 [加國移民] 發送悄悄話 |
不要褻瀆亞當與夏娃 簡生 日前,加拿大最高法院裁定:聯邦政府可以(有權)改變婚姻的定義,這意味着,幾千年傳統婚姻是“一男一女結合的”的定義,將被修改為“兩個人的結合”的定義,從而同性戀婚姻將在加拿大取得合法權利。 根據聖經《舊約·創世紀》的記載,上帝當初分明是把亞當和夏娃(Eva意為生命)當作一對一男一女來創造的,並把夏娃作為妻子許配給亞當;蛇誘惑他們偷吃了伊甸園的禁果……,最後被上帝下放到了人間。從此人類男女之間的第一次性行為,被比喩為“偷嘗禁果”。 傳統社會學意義上的婚姻定義吿訴我們,正常的結婚行為的主體應是男女兩性。婚姻關係的產生,是以男女兩性的生理差異為前提的,人類性的本能和自身的繁衍是婚姻的自然屬性,沒有兩性間自然的生理差別,婚姻則無從產生,也沒有存在的意義。然而,在今日之加拿大,傳統婚姻正面臨前所未有的嚴峻挑戰,幾千年來人們頭腦中異性夫妻婚姻制的根深蒂固的傳統觀念,以及由此而產生的社會道德價値判斷,正面臨着巨大的震撼和衝擊,上帝的創造物,人類的始祖——亞當與夏娃,正面臨被褻瀆的命運……一時間,世界上的一切對應關係的概念似乎都被顛倒了過來:天地、黑白、陰陽、公母、雌雄、進出、上下、左右……讓人是非混淆,暈頭轉向找不着北。 打個簡單的比方,稍有一點機械常識的人都知道,螺絲(被機械工人俗稱公的)和螺母的結合,使組成機器的不同的零配件連接在一起,機器才能正常運轉。如果我們設想,螺絲只跟螺絲結合,螺母只跟螺母結合,機器會是個什幺樣子?人類的社會結構體系跟一架機器一樣,如果構成社會的基本細胞——家庭都由同性婚姻組成,這社會倫理價値觀還不崩潰嗎?對人性濫施寬容,已變成了失於法理約束的縱容,只會加快後工業社會中的人性朝異化發展的步伐。旣然同性婚姻都可以合法化,那下一步還有什幺不可以合法化的?——當眾性交、露陰癖、裸奔狂,更有甚者,有獸交癖的人還可以要求獸交合法化……“戀父情結”和“戀母情結”最終也可升華為婚姻形式——因為這些也都是“基本人權”。這已經不僅僅是“禮喪樂崩”了,而是對人類幾千年文明史的空前浩劫,是對自然人性的徹底反動,是對人類美好性愛婚姻的極大褻瀆!同性婚姻的合法化,將讓人類婚姻史翻開恥辱的一頁。 是的,西方社會的主流文化中,宣揚的是相互人文尊重、理解和寬容,人與人之間互相不能有半點歧視,這些我們認同,並承認古今中外歷史上,都不同程度地存在着同性戀的弱勢人群,甚至一些大科學家、藝術家和歷史偉人(包括美國總統林肯)也都有過同性戀的人生經歷。但不管是同性相戀也好,還是戀童癖、戀狗癖、戀貓癖……也好,只要不危害他人和社會,純屬個人喜好,這完全可以理解,不得歧視;對“同志們”在社會中的弱勢地位,應予同情,必要時還可施以人道援手,這都不成問題。問題是我們必須清醒地認識到,同性戀和同性婚姻分屬性質不同的兩種社會問題範疇,前者屬帶有隱私性質的個體行為,而後者作為一種婚姻形態,屬牴觸社會道德的群體行為,並帶有強烈的反自然人性傾向。更為嚴重的是,同性戀群體在取得“同性婚姻合法化”的勝利戰果後,下一步必然會將手伸向“合法領養子女”的所謂權利上,以滿足他們也要享有與傳統婚姻一樣有撫養敎育子女的“平等權利”。問題的嚴重性就在於此,如果同性婚姻家庭要求領養子女的權利得到實現,那對於被領養的兒童來說,無疑是從此走上了一條人格被扭曲的、異化的人生道路!試想,如果同性婚姻家庭領養的是同性兒童,那幺在那種被剝奪了天然的(Natural)父愛或母愛的同性家庭中,將來孩子的性取向也必然是步其同性“父母”的後塵。而更令人不寒而慄的假設是,如果一個女孩被一對同性男“父母”所領養,那幺在她成長到靑春期時,她的“男母”(異化的)怎幺可能代替她的原生母( Natural),指導她學會女兒家應具備的生理常識呢?……反之,如果一個男孩被一對同性女“父母”所領養,命運也一樣。而這一切,又都是在未成年兒童毫無選擇的情況下發生的,這對被領養的兒童來說,是極其不人道的,是違反人性的,甚至是殘忍的!這些並非毫無根據的危言聳聽,因為執政的主流們已用富有同情的口氣對“同志們”說,自由黨政府將確保“(在同性婚姻合法化的問題上)所有加拿大人都得到平等對待。”試問,對同性婚姻家庭的子女領養權公平了,那對被領養的兒童又公平嗎? 現代社會高速發展,尖端科技日新月異,經濟競爭你追我趕,哪個國家都不甘落伍,可我們的執政主流們卻把心思花在同性婚姻合法化問題上,去標新立異地爭世界第三(前有荷蘭、比利時),北美第一的領先地位,大有“恐他人之我先”的架勢,因為就在高等法院授予政府有權改變婚姻的定義之後,他們立馬放話說:“加拿大是世界上最現代的國家,在這個議題(指同性婚姻合法化)上也將是帶頭羊”。 這種“與性俱進”的頭,我看還是不帶為好。 看在上帝的份上,不要褻瀆亞當與夏娃! (下一篇題目《“婚姻是兩個人的結合”質疑 ——同性婚姻批判之二》,敬請關注。) (原文載《大華商報》) |
|
|
|
實用資訊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