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籲習主席為國籍法撥亂反正 |
送交者: 海筆架 2015年09月06日08:04:57 於 [加國移民] 發送悄悄話 |
中國國籍法由下列兩個文件和人大常委會的一個說明組成:1980年《國籍法》和1996年《國籍法解釋》 1980年《國籍法》中默認雙重國籍的成分和1996年《國籍法解釋》對默認雙重國籍的規範,是當今中國大陸人民越來越多地持有雙重國籍的法律依據,同時也是所有不允許雙重國籍的人和組織(如僑辦)的不可逾越的一道障礙。 1996年《國籍法解釋》在不承認雙重國籍的前提下,解釋了不承認雙重國籍的確切含義即對於有雙重國籍的中國公民,只承認其中國國籍,而不承認其外國個國籍;其外國護照只能作為其旅行證明;退出中國國籍必須書面申請並得到國家書面批准。1996年《國籍法解釋》意義非常重大。 中國政府有關部門現行剝奪出國人民的中國籍和回國自由,剝奪持綠卡者的回國的定居權利的一些政策,嚴重違反中國國籍法。恢復出國人民的中國籍,不再剝奪出國人民的中國國籍,不再剝奪持綠卡者的回國的定居權利,是依法治國的重要標誌和組成部分。 中華人民共和國無需在對國籍法做重大修改。只需做的是,中國這些政府部門依照中國國籍法,改正現行的剝奪出國人民的中國籍和回國自由,剝奪持綠卡者的回國的定居權利的一些政策。 習近平已經執政兩年,主張依法治國。 但是,僑辦繼續剝奪出國人民的中國籍和回國自由,剝奪持綠卡者的中國公民戶口和身份證和回國定居權利,違反中國國籍法和中國其他法律。 下面是中國國籍法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1980年《中國國籍法》全文。 1980年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委員長令第8號)
來源 : 全國人大 時間:1980-09-10 字體:大 中 小 一九八0年九月十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一九八0年九月十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委員長令第八號公布。 一九八0年九月十日起施行。 【章名】 全文 第一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取得、喪失和恢復,都適用本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是統一的多民族的國家,各民族的人都具有中國國籍。 第三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不承認中國公民具有雙重國籍。 第四條 父母雙方或一方為中國公民,本人出生在中國,具有中國國籍。 第五條 父母雙方或一方為中國公民,本人出生在外國,具有中國國籍;但父母雙方或一方為中國公民並定居在外國,本人出生時即具有外國國籍的,不具有中國國籍。 第六條 父母無國籍或國籍不明,定居在中國,本人出生在中國,具有中國國籍。 第七條 外國人或無國籍人,願意遵守中國憲法和法律,並具有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經申請批准加入中國國籍: 一、中國人的近親屬; 二、定居在中國的; 三、有其它正當理由。 第八條 申請加入中國國籍獲得批準的,即取得中國國籍;被批准加入中國國籍的,不得再保留外國國籍。 第九條 定居外國的中國公民,自願加入或取得外國國籍的,即自動喪失中國國籍。 第十條 中國公民具有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經申請批准退出中國國籍: 一、外國人的近親屬; 二、定居在外國的; 三、有其它正當理由。 第十一條 申請退出中國國籍獲得批準的,即喪失中國國籍。 第十二條 國家工作人員和現役軍人,不得退出中國國籍。 第十三條 曾有過中國國籍的外國人,具有正當理由,可以申請恢復中國國籍;被批准恢復中國國籍的,不得再保留外國國籍。 第十四條 中國國籍的取得、喪失和恢復,除第九條規定的以外,必須辦理申請手續。未滿十八周歲的人,可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代理人代為辦理申請。 第十五條 受理國籍申請的機關,在國內為當地市、縣公安局,在國外為中國外交代表機關和領事機關。 第十六條 加入、退出和恢復中國國籍的申請,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審批。經批準的,由公安部發給證書 第十七條 本法公布前,已經取得中國國籍的或已經喪失中國國籍的,繼續有效。 第十八條 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轉載自 http://www.mps.gov.cn/n16/n1282/n3493/n3763/n4168/428039.html
|
|
|
|
實用資訊 | |
|
|
一周點擊熱帖 | 更多>> |
|
|
一周回復熱帖 |
|
|
歷史上的今天:回復熱帖 |
2011: | 從幾件小事感受加拿大各種人的禮貌素養 | |
2011: | 丟人到國外?誰說加拿大警察眼紅中國富 | |
2010: | 在加拿大:娶個洋妞是件值得炫耀與自豪 | |
2010: | 加拿大鄰里關係:打招呼不能“無關痛癢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