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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籲習主席為國籍法撥亂反正
送交者: 海筆架 2015年09月06日08:04:57 於 [加國移民] 發送悄悄話

中國國籍法由下列兩個文件和人大常委會的一個說明組成:1980年《國籍法》1996年《國籍法解釋》

1980年《國籍法》中默認雙重國籍的成分和1996年《國籍法解釋》對默認雙重國籍的規範,是當今中國大陸人民越來越多地持有雙重國籍的法律依據,同時也是所有不允許雙重國籍的人和組織(如僑辦)的不可逾越的一道障礙。

1996年《國籍法解釋》在不承認雙重國籍的前提下,解釋了不承認雙重國籍的確切含義即對於有雙重國籍的中國公民,只承認其中國國籍,而不承認其外國個國籍;其外國護照只能作為其旅行證明;退出中國國籍必須書面申請並得到國家書面批准。1996年《國籍法解釋》意義非常重大。

中國政府有關部門現行剝奪出國人民的中國籍和回國自由,剝奪持綠卡者的回國的定居權利的一些政策,嚴重違反中國國籍法。恢復出國人民的中國籍,不再剝奪出國人民的中國國籍,不再剝奪持綠卡者的回國的定居權利,是依法治國的重要標誌和組成部分。

中華人民共和國無需在對國籍法做重大修改。只需做的是,中國這些政府部門依照中國國籍法,改正現行的剝奪出國人民的中國籍和回國自由,剝奪持綠卡者的回國的定居權利的一些政策。 

習近平已經執政兩年,主張依法治國。

但是,僑辦繼續剝奪出國人民的中國籍和回國自由,剝奪持綠卡者的中國公民戶口和身份證和回國定居權利,違反中國國籍法和中國其他法律。

下面是中國國籍法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1980年《中國國籍法》全文。

1980年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委員長令第8號)

來源 : 全國人大

時間:1980-09-10           字體:大 中 小

一九八0年九月十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一九八0年九月十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委員長令第八號公布。  一九八0年九月十日起施行。

【章名】  全文

第一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取得、喪失和恢復,都適用本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是統一的多民族的國家,各民族的人都具有中國國籍。

第三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不承認中國公民具有雙重國籍。

第四條  父母雙方或一方為中國公民,本人出生在中國,具有中國國籍。

第五條  父母雙方或一方為中國公民,本人出生在外國,具有中國國籍;但父母雙方或一方為中國公民並定居在外國,本人出生時即具有外國國籍的,不具有中國國籍。

第六條  父母無國籍或國籍不明,定居在中國,本人出生在中國,具有中國國籍。

第七條  外國人或無國籍人,願意遵守中國憲法和法律,並具有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經申請批准加入中國國籍:

一、中國人的近親屬;

二、定居在中國的;

三、有其它正當理由。

第八條  申請加入中國國籍獲得批準的,即取得中國國籍;被批准加入中國國籍的,不得再保留外國國籍。

第九條  定居外國的中國公民,自願加入或取得外國國籍的,即自動喪失中國國籍。

第十條  中國公民具有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經申請批准退出中國國籍:

一、外國人的近親屬;

二、定居在外國的;

三、有其它正當理由。

第十一條  申請退出中國國籍獲得批準的,即喪失中國國籍。

第十二條  國家工作人員和現役軍人,不得退出中國國籍。

第十三條  曾有過中國國籍的外國人,具有正當理由,可以申請恢復中國國籍;被批准恢復中國國籍的,不得再保留外國國籍。

第十四條  中國國籍的取得、喪失和恢復,除第九條規定的以外,必須辦理申請手續。未滿十八周歲的人,可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代理人代為辦理申請。

第十五條  受理國籍申請的機關,在國內為當地市、縣公安局,在國外為中國外交代表機關和領事機關。

第十六條  加入、退出和恢復中國國籍的申請,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審批。經批準的,由公安部發給證書

第十七條  本法公布前,已經取得中國國籍的或已經喪失中國國籍的,繼續有效。

第十八條  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轉載自 http://www.mps.gov.cn/n16/n1282/n3493/n3763/n4168/42803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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