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籲習近平主席為國籍法撥亂反正兼答僑辦及鄉雨 |
送交者: 海筆架 2015年09月11日15:08:02 於 [加國移民] 發送悄悄話 |
呼籲習近平主席為國籍法撥亂反正兼答僑辦及鄉雨
請博主仔細讀一讀第九條。這才是問題的關鍵。 第九條 定居外國的中國公民,自願加入或取得外國國籍的,即自動喪失中國國籍。 [刪除這條評論] 作者:海筆架 留言時間:2015-09-07 06:50:52 答:僑辦鄉雨 從僑辦鄉雨的跟帖可以看出僑辦的錯誤在那裡。 僑辦把一個國籍法的所有條款,分為兩類:一類是“關鍵”的;另一類是不“關鍵”的。在他們看來,國籍法只有第9條是“關鍵”的,其他條款都不是“關鍵”的,所以其他條款都是可有可無的。 國籍法中規定退出中國國籍要個人提交書面申請(第十四條)--- 在僑辦來看,這是不是“關鍵”,所以可以不要它; 國籍法中規定退出中國國籍要個人提交書面申請然後要公安部門批准--- 在僑辦來看,這是不是“關鍵”,所以可以不要它; 國籍法中規定退出中國國籍要個人提交書面申請然後要公安部門批准(第十五條); 批准後要頒發退籍證書(第十六條)--- 在僑辦來看,這是不是“關鍵”,所以可以不要它; 國籍法中規定國家工作人員和現役軍人不能退出中國國籍(第十二條) --- 在僑辦來看,這是不是“關鍵”,所以可以不要它。 所以,僑辦錯誤在於兩點: 第一是作為中國國籍法的制定者的中國人大和人大常委會沒有賦予僑辦把國籍法的所有條款分為“關鍵”和不“關鍵”兩類。所以,僑辦擅自作這種劃分的這種做法本身是完全錯誤的。 第二是僑辦利用自己手中的權利,對國籍法取其一,而不顧其他條款,不顧國籍法的整體和正確含義,這是明顯的斷章取義。按對於國籍法的斷章取義來制定政策,剝奪中國大陸出國人民的中國國籍,無疑違反中國國籍法。 希望習近平主席對僑辦在國籍法問題上的錯誤撥亂反正,依法治國,按中國國籍法處理國籍問題,並恢復被剝奪的大陸出國人民的中國籍,建立起包括1978年以來出國的中國大陸人民在內穩固的統一戰線,長久治安。 呼籲習近平主席為國籍法撥亂反正 2015-09-09 12:22:28 中國國籍法由下列兩個文件和人大常委會的一個說明組成:1980年《國籍法》和1996年《國籍法解釋》。 三個文件附後。 1980年《國籍法》中默認雙重國籍的成分和1996年《國籍法解釋》對默認雙重國籍的規範,是當今中國大陸人民越來越多地持有雙重國籍的法律依據,同時也是所有不允許雙重國籍的人和組織(如僑辦)的不可逾越的一道障礙。 1996年《國籍法解釋》在不承認雙重國籍的前提下,解釋了不承認雙重國籍的確切含義即對於有雙重國籍的中國公民,只承認其中國國籍,而不承認其外國個國籍;其外國護照只能作為其旅行證明;退出中國國籍必須書面申請並得到國家書面批准。1996年《國籍法解釋》意義非常重大。 中國政府有關部門現行剝奪出國人民的中國籍和回國自由,剝奪持綠卡者的回國的定居權利的一些政策,嚴重違反中國國籍法。恢復出國人民的中國籍,不再剝奪出國人民的中國國籍,不再剝奪持綠卡者的回國的定居權利,是依法治國的重要標誌和組成部分。 中華人民共和國無需在對國籍法做重大修改。只需做的是,中國這些政府部門依照中國國籍法,改正現行的剝奪出國人民的中國籍和回國自由,剝奪持綠卡者的回國的定居權利的一些政策。 習近平主席已經執政兩年,主張依法治國。 但是,僑辦繼續剝奪出國人民的中國籍和回國自由,剝奪持綠卡者的中國公民戶口和身份證和回國定居權利,違反中國國籍法和中國其他法律。 正值習近平主席對美國進行訪問之際,本博呼籲習近平主席為國籍法撥亂反正。 下面是中國國籍法的三個重要組成部分: (1) 1980年《中國國籍法》全文 (2)1996年《國籍法解釋》 (3) 人大常委會關於上述兩個文件說明全文。 (1)1980年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委員長令第8號) 來源 : 全國人大 時間:1980-09-10 字體:大 中 小 一九八0年九月十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一九八0年九月十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委員長令第八號公布。 一九八0年九月十日起施行。 【章名】 全文 第一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取得、喪失和恢復,都適用本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是統一的多民族的國家,各民族的人都具有中國國籍。 第三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不承認中國公民具有雙重國籍。 第四條 父母雙方或一方為中國公民,本人出生在中國,具有中國國籍。 第五條 父母雙方或一方為中國公民,本人出生在外國,具有中國國籍;但父母雙方或一方為中國公民並定居在外國,本人出生時即具有外國國籍的,不具有中國國籍。 第六條 父母無國籍或國籍不明,定居在中國,本人出生在中國,具有中國國籍。 第七條 外國人或無國籍人,願意遵守中國憲法和法律,並具有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經申請批准加入中國國籍: 一、中國人的近親屬; 二、定居在中國的; 三、有其它正當理由。 第八條 申請加入中國國籍獲得批準的,即取得中國國籍;被批准加入中國國籍的,不得再保留外國國籍。 第九條 定居外國的中國公民,自願加入或取得外國國籍的,即自動喪失中國國籍。 第十條 中國公民具有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經申請批准退出中國國籍: 一、外國人的近親屬; 二、定居在外國的; 三、有其它正當理由。 第十一條 申請退出中國國籍獲得批準的,即喪失中國國籍。 第十二條 國家工作人員和現役軍人,不得退出中國國籍。 第十三條 曾有過中國國籍的外國人,具有正當理由,可以申請恢復中國國籍;被批准恢復中國國籍的,不得再保留外國國籍。 第十四條 中國國籍的取得、喪失和恢復,除第九條規定的以外,必須辦理申請手續。未滿十八周歲的人,可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代理人代為辦理申請。 第十五條 受理國籍申請的機關,在國內為當地市、縣公安局,在國外為中國外交代表機關和領事機關。 第十六條 加入、退出和恢復中國國籍的申請,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審批。經批準的,由公安部發給證書 第十七條 本法公布前,已經取得中國國籍的或已經喪失中國國籍的,繼續有效。 第十八條 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轉載自 http://www.mps.gov.cn/n16/n1282/n3493/n3763/n4168/428039.html (2)1996年《中國國籍法解釋》 全名為:《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實施的幾個問題的解釋》; 簡稱為《中國國籍法解釋》。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實施的幾個問題的解釋》 (1996年5月15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通過)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十八條和附件三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自1997年7月1日起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實施。考慮到香港的歷史背景和現實情況,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實施作如下解釋: 一、凡具有中國血統的香港居民,本人出生在中國領土(含香港)者,以及其他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規定的具有中國國籍的條件者,都是中國公民。 二、所有香港中國同胞,不論其是否持有“英國屬土公民護照”或者“英國國民(海外)護照”,都是中國公民。自1997年7月1日起,上述中國公民可繼續使用英國政府簽發的有效旅行證件去其他國家或地區旅行,但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其他地區不得因持有上述英國旅行證件而享有英國的領事保護的權利。 三、任何在香港的中國公民,因英國政府的“居英權計劃”而獲得的英國公民身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不予承認。這類人仍為中國公民,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其他地區不得享有英國的領事保護的權利。 四、在外國有居留權的香港特別行政區的中國公民,可使用外國政府簽發的有關證件去其他國家或地區旅行,但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其他地區不得因持有上述證件而享有外國領事保護的權利。 五、香港特別行政區的中國公民的國籍發生變更,可憑有效證件向香港特別行政區受理國籍申請的機關申報。 六、授權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指定其入境事務處為香港特別行政區受理國籍申請的機關,香港特別行政區入境事務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和以上規定對所有國籍申請事宜作出處理。 (3) 人大常委會關於上述兩個文件說明全文。 《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附件三所列全國性法律增減的決定草案的說明》 1997年6月27日在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上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秘書長 曹志 委員長、各位副委員長、秘書長、各位委員: 我受委員長會議的委託,作《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附件三所列全國性法律增減的決定(草案)》的說明。 《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十八條規定:“全國性法律除列於本法附件三者外,不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實施。凡列於本法附件三之法律,由香港特別行政區在當地公布或立法實施。”“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徵詢其所屬的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委員會和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的意見後,可對列於本法附件三的法律作出增減,任何列入附件三的法律,限於有關國防、外交和其他按本法規定不屬於香港特別行政區自治範圍的法律”。 1990年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附件三中列有六項全國性法律。在這之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又陸續制定了一些涉及國防、外交和其他按照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規定不屬於特別行政區自治範圍的法律,其中,有些法律需要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實施。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香港特別行政區籌備委員會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提出的《關於對〈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附件三所列全國性法律作出增減的建議》中,建議增加五項法律,即:《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領事特權與豁免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徽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領海及毗連區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駐軍法》;建議刪去一項法律,即:《〈中央人民政府公布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徽的命令〉附:國徽圖案、說明、使用辦法》。委員長會議審議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香港特別行政區籌備委員會的建議,認為這個建議是適當的,決定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本次會議提出《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 瀏覽(191) (0) 評論(5) 發表評論 編輯日誌 文章評論 作者:海筆架 留言時間:2015-09-09 12:24:45 正如第三個文件指出的那樣,1996年《國籍法解釋》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籍法的一部份。因此,1980年《國籍法》和1996年《國籍法解釋》組成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 1996年《國籍法解釋》在不承認雙重國籍的前提下,解釋了不承認雙重國籍的確切含義即對於有雙重國籍的中國公民,只承認其中國國籍,而不承認其外國個國籍;其外國護照只能作為其旅行證明;退出中國國籍必須書面申請並得到國家書面批准。 1996年《國籍法解釋》意義非常重大。 1980年《國籍法》中默認雙重國籍的成分和1996年《國籍法解釋》對默認雙重國籍的規範,是當今中國大陸人民越來越多地持有雙重國籍的法律依據,同時也是所有不允許雙重國籍的人和組織(如僑辦)的不可逾越的一道障礙。 中國政府有關部門現行剝奪出國人民的中國籍和回國自由,剝奪持綠卡者的回國的定居權利的一些政策,是嚴重違反中國國籍法。 恢復出國人民的中國籍,不再剝奪出國人民的中國國籍,不再剝奪持綠卡者的回國的定居權利,是依法治國的重要標誌和組成部分。 中華人民共和國無需在對國籍法做重大修改。只需做的是,中國這些政府部門依照中國國籍法,改正現行的剝奪出國人民的中國籍和回國自由,剝奪持綠卡者的回國的定居權利的一些政策。 作者:海筆架 留言時間:2015-09-09 12:29:45 這個由三個文件組成的中國國籍法,適用於中國大陸地區,中國香港澳門地區和中國台灣地區。 現在已經有了對於香港地區的國籍法解釋,同樣需要對於中國大陸地區的國籍法解釋;不久的將來,要有對於中國台灣地區的國籍法解釋。 依法治國,按國籍法治理國籍,是習近平主席依法治國的核心之一。 作者:tpkm 屏蔽該用戶 留言時間:2015-09-10 14:06:54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實施的幾個問題的解釋 (1998年12月29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通過)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十八條和附件三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自1999年12月20日起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實施。考慮到澳門的歷史背景和現實情況,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實施作如下解釋: 一、凡具有中國血統的澳門居民,本人出生在中國領土(含澳門)者,以及其他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規定的具有中國國籍的條件者,不論其是否持有葡萄牙旅行證件或身份證件,都是中國公民。 凡具有中國血統但又具有葡萄牙血統的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可根據本人意願,選擇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或葡萄牙共和國國籍。確定其中一種國籍,即不具有另一種國籍。上述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在選擇國籍之前,享有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規定的權利,但受國籍限制的權利除外。 二、凡持有葡萄牙旅行證件的澳門中國公民,在澳門特別行政區成立後,可繼續使用該證件去其他國家或地區旅行,但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其他地區不得因持有上述葡萄牙旅行證件而享有葡萄牙的領事保護的權利。 三、在外國有居留權的澳門特別行政區的中國公民,可使用外國政府簽發的有關證件去其他國家或地區旅行,但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其他地區不得因持有上述證件而享有外國領事保護的權利。 四、在澳門特別行政區成立以前或以後從海外返回澳門的原澳門居民中的中國公民,若變更國籍,可憑有效證件向澳門特別行政區受理國籍申請的機關申報。 五、授權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指定其有關機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和以上規定對所有國籍申請事宜作出處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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