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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樹慶:論中國是否承認雙重國籍的政策與選擇(之二)
送交者: 阿慶 2012年02月17日23:13:32 於 [加國移民] 發送悄悄話

僑胞希望得到的是中國公民的資格及其所擁有的權利,而許又聲等卻以一種恩賜者的面目說可以給予簽證、綠卡等的“特許”與“照顧”。兩者“主”、“客”的性質是不一樣的,網上有人留言對許又生先生的此段講話評論道:“我愛中國,生我養我的地方,祖祖輩輩生活的地方。所謂海外華人可以拿到半年或一年多次往返的簽證,好像是優厚待遇,看看領使館簽證處那些人的模樣就氣死人!拿中國護照去辦事,他們欺負你,拿外國護照去辦簽證,他們又刁難你,這叫提供便利服務嗎?純粹他媽的瞎扯淡。”;“我是中國人,寄居海外的遊子,還我中國國籍!還我中國國籍!還我中國國籍!”;“我想中國政府是為了多從中國人手中拿錢,因為每天領事館都排滿了人,如果有一天可以拿雙重國籍了,中國政府豈不是從得利變為不得利……我還能說什麼?”。

 

看來,在不承認雙重國籍政策下中國大陸的所謂“簽證照顧”和“綠卡”制度,並不盡人意。現在的問題是,如果中國恢復承認雙重國籍,其範圍、條件、限度以及方式上,應當採取何種具體的政策方為恰當?

 

我們認為,要確定一國的國籍政策,不僅要基於現實的需要來解決現實問題,需要歷史的回顧並解決歷史遺留問題,還需要預測並面對可能會產生新的問題。現實問題與新、老問題權衡,利弊之間的比較是否值得?這種比較不僅是新法與老法的直接比較,還應該把各自的變通辦法加在一起綜合考量。祖國是一個歷史概念,包含過去、現在和將來,無論我所處或離開,抑或是否改朝換代,我的祖國不會變化。國家是一個特定歷史時期或現實的政治概念,如秦國、楚國、大清國、中華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它有特定的疆土和人民(不同朝代視其強弱不同,疆域或人口會有所不同)、特定的政府(根據主權屬於君主、屬於特權貴族、屬於獨裁政黨還是屬於公民之全體——人民,表現出不同的政體)。至於國籍,是現實國家對人們身份的認可與管理而發生,但也必須尊重歷史傳統與國際法或國際慣例。在國籍立法與執法實踐中,既要考慮最大限度地保護國民個體的權利與自由,也要兼顧整體權利義務的公平,如何適當地協調統一兩者的關係,這始終是個問題。

 

首先回顧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之初,海外華人國籍的中國血統屬人管轄和居住國的屬地管轄發生了爭執,如何妥善處理,當時看來有多種方案可供解決:(一)一如既往地堅持自己的本國法,主張中國政府對於海外華人擁有絕對的屬人管轄權,不做外交上的妥協;(二)確定只能保持單一國籍,取得屬地國籍就喪失中國國籍,保留中國國籍就喪失屬地國籍;(三)在尊重雙方國家正當的主權利益和法律秩序之前提下,承認雙重國籍的歷史傳統,就雙重國籍可能涉及一方主權利益和法律秩序的情況簽訂優先管轄原則(一般為屬地優先的原則,也包括準據法)、轉移管轄(根據國際私法規則確定具體民商事的管轄和適用的準據法)、干預(極盡當地法律不能、或發生戰亂導致社會秩序失控情況下,按照國際法或國際慣例提供適當領事保護或國際干預)等事項,簽訂對等的互惠條約。

 

顯然,第一種方案,屬於下策,無助於問題的解決,在中共輸出革命搞統一戰線的情況下,還可能導致矛盾的激化與惡化,1954年前的情況就是如此;第二種方案,快刀斬亂麻,但以犧牲華僑的國籍權利為代價,尤其居住地國家法律沒有完善情況下在不正當(不公平,例如種族歧視)秩序中受到侵害時失去了祖國的保護、在政治與社會地位上淪為易受欺凌的二等公民,為中策,自1955年至今已經付諸實施,實踐證明讓海外華人深受其害;第三種方案,雖然早在1868年的《中美續增條約》(即《蒲安臣條約》)已經是一個較為成功的範例,但很遺憾還只停留在個案基礎上,尤其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立後一度(也長達幾十年)徹底否定以往(前朝)的法律成就,從國內法到國際法,沒有成熟的理論並形成全面的法律能力付諸有效實施。(待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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