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的主導思想,是以國家(權力)本位、民眾隸屬(義務主體),還是以公民(權利)本位,國家從屬(服務與責任主體)?直接反映了立法的性質。在專制政權,包括法律在內的各項社會制度,反映了國家權力對民眾的壓制模式,權力的任意性(長官意志)及不受有效約束,與民眾的權利處處被嚴格限制、義務不勝繁重形成了鮮明的對比。在民主政體,能有效維護公民個體及整體利益、公正協調各種社會關係前提下,國家權力保持在最低限度,其授權任免確保受到公民權利的有效支配、權力運行過程始終受到法律的嚴格規制,並受到權力機關之間的分權制衡,這樣做,既有利於精簡機構、減少財政支出從而降低人民享受公共服務及安全的負擔,也能將可能的濫用公權對公民權利之侵害降低到最小可能、最低限度。現有國籍法第九條規定“定居外國的中國公民,自願加入或取得外國國籍的,即自動喪失中國國籍”,將公民在國外通過獲得住所國國籍來追求自由、幸福、平等的努力,沒有明顯或者說根本沒有危害祖國國家利益及其他公民權益的情況下就讓他們喪失祖國國籍,是明顯不符合以人為本尊重人權的民主法治精神的,這一國籍法領域的歷史倒退已經到了必須糾正的時候了。
過去是弱國無外交(不完全如此,中共當局過去甚至對於比我們更弱地國家,也不能在捍衛華僑權益上表現出應有的外交優勢來),現在,我們號稱國民生產總值(GTP)世界排名第二,又是聯合國常任理事國乃國際政治大國。我們中國民主黨人主張公民權利應納入國家的核心利益,外交和僑務政策也應當立足於世界和平與人類的普遍正義。但又無可否定的是人類社會的偏見與歧視在不少地方仍舊存在並在特殊情況下還會肆虐,某些無賴國家及其政權還常常會慫恿族群迫害的反人類行為,海外華人受欺負殘害的事件不能說已經完全杜絕,萬不得已在國家間根本利益發生衝突無法通過外交解決的情況下,“解放軍”的軍威想必也不會僅僅限於1989年北京對付手無寸鐵和平示威的學生市民那一點套路,或者僅限於中央電視台上“將軍們”唱歌、跳舞與高談闊論的套路,美國、法國、以色列、英國、日本等國家公民所享有的尊嚴、自由與海內外保護,“善良、勤勞、勇敢、聰慧”的中國人難道就“犯賤”而不該享有?我們應該有信心實際上也已經到了必須修改“喪權辱民”之《國籍法》的時候了。
展望未來,隨着對外開放世界經濟一體化對於人才、資金、技術、信息等交流日趨頻繁,國內經濟、文化及其他各領域轉型升級以拓展可持續發展力的更廣闊空間,相信中國有條件恢復承認雙重國籍的社會要求,也勢必日益迫切,修改和完善我國現行《國籍法》已經到了必須與時俱進的改革之際。
陳樹慶
2012年2月14日完稿於中國杭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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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刊登日期: Friday, February 17, 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