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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您詳細解答:出生地國籍,歸化國籍和恢復雙重國籍
送交者: 高翰文 2012年07月27日20:57:25 於 [加國移民] 發送悄悄話

《為您詳細解答:出生地國籍,歸化國籍和恢復雙重國籍》

作者:華尹

 

眾所周知,現在中國政府正在“認真研究雙重國籍問題”。(《人保部副部長:相關部門正認真研究雙重國籍問題》2011年07月02日21世紀經濟網)

對國籍概念本質及其特點研究和分析是一個雙重國籍研究的一個出發點和最重要的課題。

國籍分為兩大類: 出生地國籍和非出生地國籍。

非出生地國籍又分為兩類:根據所謂“血統”認定的國籍和通過入籍方式取得的國籍(歸化國籍)。

在日常生活中,出生地國籍和非出生地國籍貌似或表面上相同。但實際上它們兩者有很多的重要和關鍵的區別。正是這些重要和關鍵的區別說明並且決定了它們兩者是兩種性質上或本質上根本不同的國籍。

出生地國籍大致和英文的“NATURAL-BORN CITIZENSHIP”相近。

例如,老李出生在1900年中國北京,今天仍然健在。老李的父母或祖父母都是出生和生活在北京,曾是“大清帝國的臣民”。那麼,“大清王朝”承認老李是“大清國臣民”(即有大清國國籍);1911年年10月10日在南京成立的“中華民國”會承認老李有“中華民國”國籍;1949年10月1日成立的以北京為首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承認老李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

那麼是否老李有了三個不同的國籍(大清國國籍,中華民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呢?回答可以是“YES”也可以是“NO”。看你從什麼角度回答這個問題。但無論怎樣回答這個問題,有一點簡單明了:即,三個不同的國籍只是反映了一個基本事實:老李的出生地或祖國是中國。大清國,中華民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是不同歷史時期在同一塊土地上的出現的三個不同政體。

一個人出生在這塊土地上,天經地義有在土地上生存,生活,工作和死去(死後埋葬)等等的一切基本權力。這是大地和上天賦予的。有時遠走他鄉,甚至飄洋過海到異國謀生,晚年“落葉歸根”。這是一種自然的回歸,屬於自然規律的一部分。有時晚年也不能回到出生地,但有出生地國籍伴隨一生。出生地國籍是這一切的保證。出生地國籍象徵著人類生存的底線和人的最為基本尊嚴。出生地國籍樸實和自然,是中華民族的一種優良傳統,也是中華民族文化的精華之一。上下幾千年都如此。人類文明是相通的。幾千年來,世界四大文明古國的發源地和當今所在的國家(除1955年後的中國大陸政府),都承認出生地國籍這條基本法則。在世界文明的歷史長河中,承認出生地國籍幾乎是一條為古今中外都承認的自然法制。它本身不是法律,但它高於法律。法律只是尊重它,服從它。它是一國法律包括國籍法的基礎的基礎。

國家基本義務之一務就是通過憲法與法律制度尊重與保護其國土上的每個人的基本尊嚴。對於上面例子中老李出生地國籍的承認是任何一個國家(大清國,中華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作為國家的一個基本義務。不同王朝或國家對於出生地國籍的“承認”實際上只是對事實存在的一種認可。對於所有人的出生地國籍的承認是任何一個國家合法和正統的前提。一個國家通過對其人民的出生地國籍的承認,來實現其國家及制度的自身合法性。

簡而言之,一般來說,只要出生在本國土地上,無論出生在何年代,無論當時的國家是哪個朝代或國家社會制度,他/她就有現國家的國籍。在幾千年的世界和人類文明史上,除了1955年以後中國大陸以外,世界各國政府(政體)對於出生地國籍的承認其態度基本上是一致的,

與出生地國籍不同的是非出生地國籍。 非出生地國籍則種類繁多,但本質上是一樣的,非出生地國籍是一個國家通過其現行法律條款來規範和實現的,因國而異,因時而異。

非出生地國籍最主要有兩個種類。一種是根據所謂“血統”認定的國籍。如一個人出生在國外,但他的父母或祖父母是中國國籍,他就可以申請父母或或祖父母所在國的國籍。一般來說,各國以祖孫三代為限。這種以祖孫三代為限的國籍認定實際上也是出生地國籍的順延。

順便提一下,中國1909年的《大清國籍條例》和1912年《中華民國國籍法》都有“固有國籍”的專門條款。 “固有國籍”實際包含了兩種性質上完全不同的國籍:1)出生地國籍;2)上面提到的非出生地國籍中根據“血統”認定的國籍。由於在這兩個國籍法文本中,根據“血統”認定的國籍沒有限定為三代,由此造成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共和國建國初期的中國國籍的混亂。例如,按照<<大清國籍條例>>和<<中華民國國籍法>>“固有國籍”條款,一個跟隨明朝鄭和在明永樂三年(1405年)至宣德八年(1433年)移民至印度尼西亞的明代中國人後裔也會有大清國籍或中華民國國籍。在這個意義上,從理論上來說,1955年中華人民共和國“不承認雙重國籍”的政策實際上糾正了當時中國國籍問題上的混亂。而且當時採用的方式也是十分寬大的:即給在東南亞各國所有中國人(包括出生在中國的和非出生在中國的)一次機會:要麼加入中國籍放棄印尼籍;要麼加入印尼籍放棄中國籍。 但矯枉過正。1955年“不承認雙重國籍”的政策中包含的剝奪出生地國籍條款及其實際操作無論從理論上還是政策實施上來說都是不可取的。我們下面還會分析。

非出生地國籍中另外一個種類(也是最重要的一個種類)是所謂“歸化國籍”。“歸化國籍”一詞都出現在1909年的《大清國籍條例》和1912年《中華民國國籍法》中。“歸化國籍”是外來詞,是從英文“NATURALIZED CITIZENSHIP”翻譯而來。查一下中英文詞典,NATURALIZED 或 NATURALIZATION 翻譯為“順化, 歸化;入國籍”。維基百科(wikipedia.org)對Naturalization是這樣定義的“Naturalization (or naturalisation) is the acquisition of citizenship and nationality by somebody who was not a citizen of that country at the time of birth.”。翻譯成中文就是,Naturalization 就是某人取得公民和國籍,而他不是該國的出生時的公民。直譯比較彆扭,但意思一目了然:“歸化”(NATURALIZATION)就是通過加入國籍的方式取得國籍和公民身份,以別於出生地國籍。

於是,與出生地國籍公民(NATURAL BORN CITIZEHSHIP)相對,就有了“歸化公民”(NATURALIZED CITIZENSHIP)。


在一個國家,一個有出生地國籍的公民和一個有非出生地國籍的公民(包括歸化國籍)雖然可以持一樣形式的身份證,一樣形式的的護照,但這兩種國籍很多區別。

第一個區別是,出生地國籍是天然的,自然的,與生俱來的。如果說硬要一個東西來證明出生地國籍,那麼醫院出生證甚至產婆的口述都可以是出生地國籍的證明。非出生地國籍則是非天然的,非自然的和後天通過入籍方式得到的。正如上面提到的, 出生地國籍和祖國聯在一起,超越特定國家政體,先於特定國家政體。而非出生地國籍則是國家在特定國家法律下根據具體情況賦予的。非出生地國籍是通過一系列法律程序在滿足一系列預定條件的情況下得到的。

第二個區別是,出生地國籍是唯一的而出生地國籍是非唯一的。一個人只能出生在一個地方,而不可能出生在不同的地方,因此,在一個時間,一個人只會有一個出生地國籍,而不可能有兩個出生地國籍。然而,一個人則可能有一個或一個以上的非出生地國籍。 如印度,埃及和伊拉克都是世界四大文明國的所在地,它們都承認雙重國籍。一個印度出生的有印度出生地國籍的人,可以在埃及“歸化”或“入籍”為埃及公民,然後又“歸化”或“入籍”為伊拉克公民。此時,他就有了一個出生地國籍(印度),兩個非出生地國籍(埃及和伊拉克)。

“出生地”即祖國”是唯一的,祖國和可以和親媽親爹相比。“歸化國”可以有一個甚至一個以上,。一定要比喻的話,那麼“歸化國”就是“後媽”,“寄媽”。“後媽”“寄媽”怎麼能和親媽相提並論呢?

第三個區別是 ,出生地國籍是無條件的,非出生地國籍則是有條件的。一個人出生在這個地方,無論出生在什麼樣的家庭,無論他的生身父母是何種婚姻狀態,何種宗教信仰或政治立場,他/她從出生的那瞬間開始, 就有了建立在這塊土地上的國家的出生地國籍。他長大成人後,何種宗教信仰,政治立場,無論他是否遵守世俗的習慣國家法律, 他依然有出生地國籍。 然而,非出生地國籍則是有條件的。例如,在很多國家歸化國籍的條文都規定,申請歸化國籍者必須遵守國家的法律。
一個只有出生地國籍的公民犯了國法,會得到法律制裁,但國家不會取消其出生地國籍。如果一個歸化國籍者不遵守歸化國的法律,除了得到相同法律制裁之外,國家有權取消其歸化國籍,並遣送回原國籍。為什麼?道理很簡單:出生地國籍是自然的和無條件的;歸化國籍是有條件的:遵守歸化國的法律是條件之一。

第四個區別是 ,具有出生地國籍的公民具有一個國家完整的所有的公民權力;而非具有非出生地國籍的公民僅具有一個國家一部分的公民權力。非出生地國籍的公民不具有一個國家最最重要(擔任國家元首)的公民權力。世界上幾乎所有國家的憲法規定,只有具有出生地國籍的公民才能有擔任國家元首或競選國家元首的資格。至於具有非出生地國籍的公民能否擔任或競選國家元首以下的職位的問題上,各國和各地區的法律有很大區別。

還可以例出“出生地國籍”和“非出生地國籍”之間的更多區別。
由此可見, “出生地國籍”和“非出生地國籍”有這麼多的重要的區別。正是這些重要區別決定了出生地國籍和非出生地國籍是兩種性質上或本質上根本不同的國籍。出生地國籍和非出生地國籍這種本質上根本上的不同,在關鍵或重要時刻會充分地顯露出來。

中國1955年開始執行“不承認雙重國籍”的政策。正如我們上面提到的,該政策從理論上說在當時有可取之處,即糾正了由《大清國籍條例》和《中華民國國籍法》“固有國籍”條款帶來的國籍混亂。但是,該政策在理論上一開始有一個缺陷即剝奪了出生在中國的中國公民的“出生地國籍”。在1955年到1976年這段閉門鎖國的時期,這種錯誤的危害性沒有顯露出來。 隨著1978年改革開放,越來越多的具有中國出生地國籍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簡稱“中國大陸公民”)走向世界各國。據不完整統計,自1978年改革開放,有近500萬的中國大陸公民的走向世界。不承認雙重國籍政策的危害性開始顯露出來,而且其危害性越來越大。中國和平崛起,其公民必然走向世界。對於執政者來說今天在位也許無機會旅居國外,但他們的後代以及本人不在位後卻有機會旅居國外。“不承認雙重國籍”政策及其剝奪中國大陸出生地國籍的危害性不僅給這幾百萬(將來會越來越多)平民百姓帶來傷害,也會給執政者及家庭自身帶來傷害。

一個國家在一些特殊條件下在某個歷史時期以犧牲一部分公民的出生地國籍, 以換取或達到某種政治目的以維護國家利益,雖然難以接受但可以理解。但當這種特殊條件消失或不在起決定性政治作用時,國家應該修改和完善其政策,恢復其自然。一個國家要長久治安民心所歸,必須尊重出生地國籍;一個政府要代表包括旅居國外民眾在內的全國人民的基本利益,必須尊重出生地國籍;一個國家和其歷屆政府要代表國家正統,就必須尊重出生地國籍。中國政府要完成祖國統一大業,就必須尊重出生地國籍。

因此,恢復雙重國籍不僅僅是現在和將來旅居國外的的平民百姓和政府當局執政者及家庭自身的利益所在,也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利益所在,更是包括台灣在內的全中國人民和中華民族的利益所在。

恢復雙重國籍是尊重出生地國籍的唯一選擇。望中國政府能在認真研究的基礎上早日恢復雙重國籍。

2012年元旦
華尹

《出生地國籍,歸化國籍和恢復雙重國籍》轉自《中國雙重國籍問題研究論文精選》2012年版(版權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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