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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Q簽證回國探親的居留證問題
送交者: 輕不狂 2014年03月12日23:02:48 於 [加國移民] 發送悄悄話
先轉兩則消息:

一據網報道,近期不斷傳出加籍華人回國逾期居留,遭到行政罰款的消息,住在康山市的楊小姐最近回國就遇到這種麻煩。與其他被罰人士不同的是,楊小姐本身已 經申請到了新出爐的Q1簽證,按道理可以申請1至5年的居留,結果不但沒辦成居留,還被行政罰款,惹了一肚子氣,用楊小姐的話說,這個Q1簽證就是挖了一 個大陷阱,結果她自己跳了進去。

Q1類別簽證是今年9月初開始實施的,楊小姐知道之後非常高興,她一直想在國內多住一段時間,照顧年邁的父母。所以馬上到中國簽證中心申辦Q1簽證,在提供了要求的邀請函、邀請人身份證複印件和與邀請人的親屬關係證明(出生證明)之後,順利拿到了Q1簽證。

到簽證中心取件時,簽證中心的職員告訴她,回國後30天之內一定要到當地公安機關登記,辦理居留手續,當時楊小姐訂的回程機票是43天,“航空公司正好那天有位子,我想反正回國可以居留相當長一段時間,到時再改機票就行了,所以也沒太在意。”

回老家後第2天楊小姐沒敢耽擱,馬上到當地公安局登記,一個處長接待了她,稱必須帶齊所需要的文件才能辦理居留。楊小姐連忙回家,叫在加拿大的先生把當初 交給簽證中心的材料每樣都傳真了一份,第2天又來到公安局。該處長態度十分傲慢,先是問楊小姐什麼時候回來的,得知楊小姐已經回來3天,就說按照規定回國 24小時必須到當地公安局登記,現在你已經逾期沒有辦理,屬於非法居留,隨時可以把你抓起來。過了一會又說,傳真的文件和複印件無效,一定要原件,而且楊 小姐出國前辦理的出生證明無效,一定要親屬關係證明,才能證明她和邀請人的父女及母女關係。

楊小姐無奈地來到父母居住地的派出所登記,希望熟悉他們家庭情況的派出所可以出具證明,結果去了幾次不是在開會,就是午休時間,好不容易等到辦事人員出 來,先是說根本不知道如何辦理這種居留申請,後來又說楊小姐必須到GOV公證處辦理親屬關係證明,或者到當地檢疫中心辦理DNA親子關係證明,才能證明她 與父母的親生關係。

“我們出生時根本沒有醫院出具的出生證明,現在到哪裡去找這種證明,出國時戶口又吊銷了,現在的戶口本上也沒有我的名字,況且到公證處辦理動輒排期一兩個月,到時我的簽證早過期了。”

一氣之下的楊小姐決定索性不辦這種惹了一肚子氣的居留,等到機票到期直接返回加拿大算了,誰知到了機場安檢人員又把她扣住,說她在中國逾期居留,每天罰款 500元,她共超期13天,需要繳付罰款6500元,而且馬上通知航空公司,取消她的登機證,又跟航空公司聯絡,要把她的行李調出來。

被當成犯人扣押在一邊的楊小姐一看自己的錢包里只有1600元人民幣,根本不夠支付罰款,就問安檢人員這種情況下如何才能按時離境,安檢人員告訴她,只有 被驅逐出境,不過被驅逐出境5年內不能回國,楊小姐當時也是豁出去了,說你們把我驅逐出境算了,反正我5年內也不打算回國了。誰知安檢人員又說,你沒有犯 罪,我們不能隨便把你驅逐出境。

隨着飛機起飛時間的接近,安檢人員也開始鬆懈了,問楊小姐到底有多少錢?得知楊小姐只剩下1600元,他們商量了一下說,給你優惠當逾期居留3天,罰款1500元算了,就這樣楊小姐總算按時離開了中國。




2013年9月1日起實施的《外國人出入境管理條例》

Q1字簽證,發給因家庭團聚申請入境居留的中國公民的家庭成員和具有中國永久居留資格的外國人的家庭成員,以及因寄養等原因申請入境居留的人員;

申請Q1字簽證,因家庭團聚申請入境居留的,應當提交居住在中國境內的中國公民、具有永久居留資格的外國人出具的邀請函件和家庭成員關係證明,因寄養等原因申請入境的,應當提交委託書等證明材料;

外國人申請辦理外國人居留證件,應當提交本人護照或者其他國際旅行證件以及符合規定的照片和申請事由的相關材料,本人到居留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GOV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辦理相關手續,並留存指紋等人體生物識別信息。

因家庭團聚需要在中國境內居留的,應當提交家庭成員關係證明和與申請事由相關的證明材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境入境管理法》

外國人所持簽證註明入境後需要辦理居留證件的,應當自入境之日起三十日內,向擬居留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GOV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申請辦理外國人居留證件。

申請辦理外國人居留證件,應當提交本人的護照或者其他國際旅行證件,以及申請事由的相關材料,並留存指紋等人體生物識別信息。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十五日內進行審查並作出審查決定,根據居留事由簽發相應類別和期限的外國人居留證件。


在中國境內居留的外國人,應當在規定的時間內到居留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GOV公安機關交驗外國人居留證件。

外國人在中國境內旅館住宿的,旅館應當按照旅館業治安管理的有關規定為其辦理住宿登記,並向所在地公安機關報送外國人住宿登記信息。

外國人在旅館以外的其他住所居住或者住宿的,應當在入住後二十四小時內由本人或者留宿人,向居住地的公安機關辦理登記。

外國人非法居留的,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處每非法居留一日五百元,總額不超過一萬元的罰款或者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不好意思,上面的例子有點長啊。

看來居留證是必須要辦的?! 大家回國探親,都去辦過這個東西嗎?


據說,辦居留證的時候,會被要求銷戶。那樣,豈不是自投落網嗎?

不辦居留證,算犯法嗎? 看上面的例子,要罰款。以上指Q1簽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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