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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主:丁丁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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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对贺梅案的看法
送交者: foodconsumer 2004年05月15日11:59:58 于 [海 二 代] 发送悄悄话

总体来看,我以为法官完全可以有另外一种判法,那就是贺梅回归亲生父母。

很多人以为只要判定对小孩最有利,那就是最好的判法。持这一看法的人忘了我们谈小孩最大利益是要有前提的。作为父母,你要知道在这个世界上完全可以找到一对夫妇,他们可以给你的孩子提供更好的条件。但那是不是意味着他们就可以随心所欲地把你们的孩子拿走,归自己护养哪? 当然不可以。为什么?因为他们还没资格谈孩子的最大利益。

贝壳家当然所有机会谈孩子的最大利益。我不怀疑贝壳家可以给贺梅一个正常的家,尽官,他们的一切不一定达得到中国人的理想,比如,贝壳家的教育。

回到资格问题上来。其实,就是两个问题:

1), 双方有没有合约?那就是贺家和贝壳家有无长期收养合约;(PERMANENT ADOPTION AGREEMENT)

2), 贺家夫妇护养该孩子是否对该孩子够成危险?(DANGER)

这是第一个法官提出来的两个问题。当他了解到对这两个问题的答案是否定的时候,他对贝壳说”没你的戏晿“ 该法官没有提到人的品格是判定的依据。而目前的法官恰恰把人的品行作为衡量的依据之一,有心有肺的人都知道,这样的判断是否公正。

不用多说,贺家夫妇是自己造成目前这一难题的。贝壳家想要这孩子,也不是没有道理的。1)他们养在小孩那么久,感情是有的;2) 他们对贺家夫妇能带给这孩子的也是自得他们顾虑的,3) 他们爱心是不小的。 所以,他们也应该有条件养这孩子的。但是,这些不该是关键的。关键的所上面的两个问题。

毫无疑问,目前的法官知道上面的两个问题的答案是否定的。 所以,他要从以下两点来做文章:

1) 贺家夫妇抛弃该小孩;(ABANDONMENT)
2) 贺家夫妇不适合养该小孩。(UNFIT TO RAISE THE CHILD)

如果该两点得以证实,那么,贺家夫妇就没戏可唱了。跟据我的看法,法官对该两个问题的判断缺乏依据。

1) 贺家夫妇抛弃小孩了吗?我不以为然。是的,贺家夫妇的做法让人有看法,也许,他们有其它目的,但是,我敢说,贺家夫妇无意抛弃该小孩。至少,贺太太没有意愿放弃该小孩。大家可以看看法庭的判定书就知道。从判定书来看,贺妇从来对临时收养就吃不准。从这一心态讲,她是无意抛弃该小孩的。说他们抛弃,我以为这样的看法过于残酷。如果,他们要真的抛弃,那还不简单,随便找个人把小孩送了就拉倒了。从判定书看,他们是希望有人提供好的临时护养,他们也所想要回该孩子的。在手法上,他们有聪明,但没有智慧。但说是抛弃,也太过分了吧。

2) 判官说的贺家夫妇一踏弧度。说贺妇情绪化,不适合养该孩子。你不想想,当你面临与你孩子永别的可能时,你还能谈笑自如?恰恰相反,我以为该孩子一直在贺妇心里。你再看看贺家夫妇的另外两个孩子,那有一点可以说贺家夫妇 UNFIT TO RAISE THE CHILD?

总体来讲,我以为目前判官可以换个判法。有人讲,不能因为他是个撒谎的人,你就不让他做父母。我以为说这话的,是有心有肺的人。你不让人做父母,这这这不等于你废了人家生育能力一样吗? 人家不实总统年轻时,还醉酒开车呢。那可是犯法呀。你不能因此说,你因此不适合做父亲。我要是该法官,我給你孩子。但关你几天,因为你对法庭说慌。然后,开个欢送会,送贺家夫妇海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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