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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主義與民主
送交者: 無為編輯室 2015年02月12日02:17:12 於 [教育學術] 發送悄悄話

民族主義與民主

 

王紹光

香港中文大學政治與公共行政系

 

按照伯林(Isaiah Berlin1979) 的說法,民族主義是過去二百年裡最重要的社會政治現象之一。 我們完全有理由相信,在可預見的未來,民族主義依然會扮演舉足輕重的角色。因此,無論從歷史或比較研究的角度看,中國民族主義思潮的復興實在不足為奇。然而,外界對中國民族主義主流看法卻相當負面。不少學者對中國民族主義捲土重來深感憂慮,有些人甚至將它視為對地區穩定和世界和平的破壞力量 (Yu 1996; Sautman 1997; Friedman 1997; Chang 1998)。有些學者雖然對以上杞人憂天的評價不願苟同,但他們對中國民族主義也有重重疑慮,認為它的本質是與民主背道而馳的。在他們看來,中國民族主義的崛起將不可避免地危害中國民主發展的前景 (He & Guo 2000; Xu 2000)

不可否認,歷史上民族主義思潮往往與反民主運動聯繫在一起。但本文的主旨是探討民族主義中蘊藏的民主潛質。筆者認為,在民族主義和民主之間並不存在必然的矛盾關係;相反,某些關鍵的民族主義要素是民主得以順利運作的先決條件。過去,有些學者曾經分析過民族主義和民主的理論關聯,但他們要麼認為,只有某些特定種類的民族主義才有助於民主;要麼認為,只有在特定的情況下,民族主義才有利於民主(Harris 2002)。本文的基本論點是,不管是什麼樣的民族主義,它們都擁有一些共同的要素,而其中一些要素對民主來說是不可或缺的。

本文分為三部分。第一部分嘗試解析各種民族主義,並確定它們的基本共同結構。第二部分討論為什麼民主運作有賴於某些民族主義要素。最後一部分討論中國當代民族主義的特徵,並探討它將如何影響中國民主化的前景。

 

 

民族主義

 

要定義民族主義並非易事,因為它不是一成不變的現象。在不同的時間和地點,民族主義可以千變萬化。恐怕世界上有多少國家和文化就有多少種民族主義。為了把握林林總總的民族主義,多數學者傾向把它們分為對立的兩大類,一類為好民族主義,另一類為壞民族主義。這種二分法的運用至少可追溯到二十世紀三十年代Hans Kohn寫的那篇著名文章(1939)。自此以後,關於民族主義的文獻充斥着各種各樣的對立模式,如東方的與西方的,種族的與文明的(civic),特定的與普遍的,非自由的與自由的,文化的與憲制的,反動的與進步的,侵略性的與防衛性的,惡性的與良性的等等,不一而足。而所有這些二元模式之間並沒有必然的內在關聯,結果使得民族主義研究變成了一個“名詞的叢林”(Akzin, 1964:7)。更嚴重的是,這類二分法很容易導致誤解,因為無論在哪一種二元模式的兩極之間,總是存在一些非黑即白的概念解釋不了的空間。當這些簡單的二元模式被視為對現實世界的準確描述時,政治與歷史的實際複雜性便無可避免地被忽略了(Laborde 2002)。這種兩極思維方式的一個後果是,人們往往為自己認同的那種民族主義加上褒義詞,而對自己不喜歡的那種民族主義大加鞭撻。 其實,假設民族主義非好即壞本身是十分成問題的,因為那些“真實存在的民族主義” (really existing nationalisms)之間的差別並非如想象中那麼清晰、鮮明和確定。表明看起來不同的民族主義之間也許既存在差異,也存在共同點。在某種意義上,所有類型的民族主義都是“不穩定混合物” (Spencer & Wollman 1998: 270),沒有絕對的好壞之分。相反,很可能“所有民族主義都集健康與病態於一身,其遺傳密碼中包含着進步與反動的基因”(Nairn 1977: 347-8)。有些時候,本來“好”的民族主義也說不準會變“壞”,反之亦然。

相對於以上的二分法,筆者把對民族主義的研究分為兩個層面:首先確定各類民族主義共有的基本架構,然後再分析其構成要素可能具備的性質。這種分析方法讓我們能夠在了解各類民族主義共性的同時,把握其複雜性和多變性。為了運用這種方法,有必要將民族主義寬泛地定義為一種賦予民族成員共同身份認同、並激發他們對民族共同體效忠的集體情感。根據這個定義,民族主義在結構上由四大部分組成。第一是民族成員(national population),也可稱之為人民 (people),民族(nation),國民整體(nationality)。民族是一個由歷史建構出來的、穩定的群體。無論如何定義,它都是民族認同(national identity)賴以存在的載體。民族認同是一種強烈的情感,它既能把一個民族的成員團結起來,同時又能把這個民族的成員與其他民族區隔開來。所以民族情感具有兩面性。民族主義的第二個組成部分便是人民對本民族的心理依戀(psychological attachment)。這種心理依戀以歸屬感作基礎,往往表現為渴求自尊、同情我族、熱愛家園和勇於自衛。然而,身份認同本身亦同時假設外族的存在。如果沒有與“外族”的對比,根本無法辨別“我族”的身份。所以,對身份認同,我們不能只看其包容性,還要看到它的排他性(Spencer & Wollman 2002: 58-9)。民族主義的第三個組成部分就是人們對外族的態度。不論多麼溫和的民族主義,它總自覺不自覺地劃清本民族與其它民族的界線,將“自己人”與“外人”分開,並面對如何與外人打交道的問題。民族主義最後一個組成部分是人民對民族共同體的忠誠程度。對民族的忠誠是對小社群(如家庭、宗族、地區、宗教和種群)忠誠衰退的產物。但不管怎麼說,對民族的忠誠依然具有特定性 (particularistic),與普遍主義迥異。除非一個民族能夠得到其居民的效忠,否則它將難以生存,更不要說與其它民族競爭了。

一切現代民族主義都具備這四大組成部分,不同的只是各個組成部分的原材料有所不同。因此,雖然形形色色的民族主義結構大同小異,但性質卻千差萬別。下面,讓我們來看看民族主義的四大支柱可能由什麼樣的材料鑄成。

 

民族的性質

所有學者都同意“民族”一詞是指由主觀和客觀條件融合而成的穩定人類群體。但究竟是哪些主客觀條件呢?在這個問題上,人們卻沒有共識。過去曾有不少學者嘗試準確界定“民族”的涵義,卻都是無功而返。由於“民族”一詞常被用來指稱本質迥異的社會群體,致使“民族”這個概念特別難以捉摸。因此,對“民族”的不同理解很可能衍生出不同形式的民族主義(Greenfeld 1992: 7)。概括而言,有四種實體都可能被稱作“民族”。

第一是種族(ethnic group),即確實發源於同一祖先或自認為發源於同一祖先的群體。在這個概念下,民族是與生俱來的、既定的、不能改變的命運。人之所以成為某民族的一份子完全由血統決定,個人別無選擇。與這種“民族”觀念相適應的是種族民族主義(ethnic nationalism),它將民族看作一個有機實體,尋求建立單一種族的國家。在那些種族單位與政治單位不完全重合的地方,種族民族主義很可能導致強制性同化或分裂主義運動。

第二是文化群體,即某種歷史悠久的文明的產物。這裡,民族的標誌是其共享的獨特文化,以及與之相關的共同語言、習俗、社會規範、行為模式、神話傳奇和象徵符號。相對於種族民族主義,文化民族主義(cultural nationalism)的包容性較高,因為只要能接受特定的生活方式,那怕是異族也可以融入如此定義的“民族”中去。傳統中國便是這樣一個例子。

第三是主權國家。這種民族概念強調領土和法權的重要性。既便人民來自不同的種族、說不同的方言、擁有不同的文化背景,只要生活在同一個領土--政治--法律單位內,他們就被認為同屬一個民族。透過鼓勵融合、減少分歧的策略,國家民族主義(state nationalism)“希望為異質的人群建構起一個同質的實體”(Spencer and Wollman 2002: 145)。由於國家民族主義主張將民族與血緣和文化脫勾,它明顯比種族民族主義和文化民族主義具有更大的包容性。不過,必須指出,無論這樣定義的民族包容性有多高,它一般還是會將某個種族作為其核心(Smith 1986: 22-30)。

最後一種民族概念,將它理解為一個非排他性的、由公民自願組合的群體,其融合劑是自由主義的政治文化。哈巴馬斯於一九九零年發表過一篇題為“公民權與國家認同”的論文。在這篇文章中,哈巴馬斯認為,一部以一系列“抽象程序和原則”為核心的自由民主憲法,足以構造出贏得人民效忠的新政治實體。奠基在這種全新民族概念之上的民族主義可以稱之為公民民族主義(civic nationalism)。它接受世界仍被分為不同政治實體的現實,但把民族看作由平等公民通過自願協議組建而成的聯合體(Spencer & Wollman 2002: 101),其成員資格向所有贊同其政治理念的人開放,不考慮血緣、膚色、種族和文化背景。美國人經常認為自己的國家就是這種非民族性的民族。

作為一種理想,一個自願性、普世性的民族的確是十分誘人的前景。可是從歷史和現實的角度看,公民民族主義不過是種虛幻。在真實世界裡,很少有國家如公民民族主義期望的那麼開放、那麼超脫於種族和文化;更沒有任何國家僅僅以個人是否認同自由民主價值來確定公民身份(Smith 1995; Canovan 1996; Kymlicka 2000; Laborde 2002; Spencer & Wollman 2002)。其實,單靠共同的原則和價值觀能不能把整個民族團結起來仍是個大問號(Canovan 2000)。因此,或許只有頭三種實體才稱得上“真實存在的民族”。

 

民族情感的來源

Greenfeld (1992)認為,“民族認同說到底是個尊嚴問題”。在人們看來,民族尊嚴與個人尊嚴息息相關,因為民族為其人民及後裔提供了“安全與保障,地位與威望”(Druckman 1994: 45)。對民族尊嚴的關切促使人民將自己與整個民族在情感上連接起來。毫無疑問,與民族尊嚴相關的種種情感是十分複雜的。在有些情況下,人們對本國的成就深感自豪(pride)。一般而言,這主要發生在那些經濟繁榮、國勢強盛的地方。長期享受安寧與財富的美國便是個好例子。相反,在經濟不穩和國勢虛弱的地方,人民對民族尊嚴的關切往往表現為一種對本民族能否健康發展、安全穩定、甚至綿延生存的強烈焦慮(anxiety)。在那些曾遭受外國勢力欺侮的地方,對民族尊嚴的關切則往往折射為一種曲辱感(humiliation)。如果國恥意味着某種集體責任,人民擁有對過往悲劇的共同記憶應有助於促進民族的團結。

民族驕傲、民族焦慮和民族恥辱是不同的心理狀況,但它們都以自己獨有的方式蘊育着對本民族的依戀,不斷為民族情感提供養份。正是因為如此,所有這些民族情感都可能受到政府的操控。

 

民族忠誠的強度

所有民族都要求人民對其效忠,特別是在危難之秋。但是,這種要求很可能與其它人類價值觀產生衝突。這裡的關鍵是民族忠誠到底有多強。各國人民的民族忠誠度差異很大,波動於兩極之間。在一個極端,民族利益被放在至高無上的地位,人們將對本民族的忠誠視為其最高使命,壓倒對所有其它主客體的忠誠,壓倒一切別的公共義務。這時人們對本國的態度是,“不管它對錯與否,我都絕對效忠於它”(my country right or wrong)。必要時,他們甚至會不惜為民族的利益作出最大的自我犧牲。往中間靠,是一種比較溫和的立場,它仍然把對民族的忠誠放在對家族、地域、宗族或種族的忠誠前面,但並不把民族忠誠放在高於一切的地位。雖然對民族的忠誠占有優先位置,但它不會忽略對人類社會的責任和義務,包括對異族人民的責任和義務。在民族忠誠光譜的另外一個極端站立着普世主義 (cosmopolitanism),它認為在道德上讓民族忠誠超越其它一切價值是不能容忍的。普世主義者不否認民族忠誠的必要性,但他們認為對整個人類的責任更加重要。普世主義的麻煩在於,它充其量不過是一種道德說教。沒有任何一種真實存在的民族主義願意毫無保留的接受它。

 

對“外人”的態度

所有民族主義都必須處理“外人”問題。沒有“外人”作為參照系,要建構本民族身份認同是根本不可能的。因此,要研究民族主義就必須探討一個民族怎樣看待其它民族,怎樣與其它民族打交道。有一點很清楚,人們對本民族的依戀之情並不必然導致對其它民族的輕蔑(Druckman 1994, Mummendey & Klink 2001)。簡單來說,不同的民族對外人可能持以下三種立場之一。

猜疑、排外和被動反應式民族主義(reactive nationalism)。弱小和缺乏安全感的民族傾向對外來的、陌生的東西充滿猜疑,認為所有外來勢力都包藏着威脅本族利益的禍心。這些民族既懷疑外部勢力的動機,又害怕被遭到外部勢力的侵犯,最終往往把自己孤立起來,一心追求自給自足。弱小民族的脆弱無助感使他們對外來壓力與凌辱異常敏感,儘管有些壓力和凌辱只存在於他們的想像之中。然而,他們那種無奈的、被動反應式的民族主義往往被其它國家錯誤理解成或有意歪曲成具有侵略性的民族主義。

優越、驕橫和侵略性民族主義(aggressive nationalism)。與弱小民族相反,強大民族傾嚮往外看,而不是向內看。透過與其它民族接觸,這些強大民族很容易產生一種油然而生的優越感。而這種優越感在某種情況下很可能演化為一種趾高氣揚、不可一世的對外態度。傳教士情結把這種態度表露無遺。具有傳教士情結的民族自認為掌握了人類發展的真諦,狂熱地渴望輸出的自己的價值觀和制度,哪怕是運用武力強加於人也在所不惜。他們的所作所為實際上剝奪了弱小民族維持自己生活方式的權利。然而,正是這些強大民族經常譴責弱小民族的所謂“民族主義傾向”。根深蒂固的優越感使他們對自身的沙文主義、侵略性的民族主義或帝國主義熟視無睹(Thompson 1998; Spencer & Wollman 2002: 97-99)。

自豪、自信和積極的民族主義(affirmative nationalism)。世界上多數民族大概都是既不太強又不太弱。這些處於中間地帶的民族往往會為自身的傳統文化和當代成就感到自豪,但沒有侵略其它民族的意圖或能力。他們十分重視民族的獨立性,同時又充滿自信,願意積極與外部世界接觸往來。這些民族沒有野心,處世平和,他們的民族主義是一種積極的民族主義(Oksenberg 1987; Whiting 1995)。

 

 

 

表一:民族主義的四個層面

“民族”的性質

種族

文化

主權國家

民族情感的來源

屈辱感

焦慮

自豪感

民族忠誠的強度

至高無上

平衡

普世主義

對“外人”的態度

疑外

驕橫

自信

 

表一總結了本節的主要論點。需要注意的是,某個層面的特點與另一層面的特點之間並沒有必然關係。例如,屈辱感未必會轉化成疑外仇外的傾向,對本民族的自豪感也不一定會造成對外關係中的驕橫態度。我之所以將民族主義分四個層面進行剖析,其目的就是要指出,四個層面的不同特點可以產生各式各樣的組合,形形色色“真實存在的民族主義”正是這樣的組合,絕不可能被簡單地套入二元模式之中。

 

民族主義與民主

 

回顧歷史,民族主義與民主的關係非常密切。這種關係的源頭一般可以追溯到法國大革命。學者普遍認為這場大革命是現代民族主義和現代民主政治的開端。正是法國大革命宣告了人民主權的誕生,在人類歷史上第一次把政權的合法性交託給人民。在法國革命者眼中,人民和民族是不可分割的。例如,西哀士(Emmanuel Joseph Sieyes,1748-1836) 極力爭辯說,“所有的公共權力皆源自公意(the general will),源自人民,或者說源自民族。人民與民族應該是同義詞”(引自Spencer & Wollman 2002: 128)。同樣地,《人權宣言》 (Declaration of the Rights of Man and Citizen)第三條指出,“主權的根基在於民族。未經明確授權,任何個人和團體均不得行使任何公共權威”。換句話說,人民不再是帝王、君主或獨裁者被動的臣民。相反,他們擁有推翻暴君的權利,掌握自己命運的權利。如果說民族主義旨在將主權賦予人民,那麼它與民主或“民治”的原則完全是相輔相成的。法國大革命以後,十九世紀目睹了一波接一波充滿民族主義和民主色彩的革命浪潮,包括廣為人知的意大利、波蘭、德國和希臘革命(Spencer & Wollman 2002: 122)。因此,許多十九世紀和二十世紀初的政治思想家都把民族主義與民主緊密聯接在一起。這從穆勒(John Stuart Mill)的“代議政府思考”(Consideration on Representative Government)一文中可以看得很清楚。穆勒決不是一位衝動的民族主義者,但他仍然相信“在那些民族情感強烈的地方,有必要把同一民族的人民置於同一政府之下,使他們把政府當作自己的政府”([1861] 1991: 428)。結果,作為一個堅定的民主倡導者,“穆勒發現自己不得不認可民族主義”(Nodia 1994: 14),因為共有的民族認同是民主政體運作的必要條件。

第一次世界大戰之後,不少學者開始質疑民族主義和民主政治的兼容性。有些學者認為兩者不存在必然關係,只存在偶合關係。另一些學者甚至認為這兩種東西從根本上就是相互對立的,因為“民族主義具有排他性,而民主必須有包容性”(Beetham & Boyle 1995: 25)。最近一、二十年,隨着國與國之間的依存度日漸增強,還有一些學者開始主張將民主全球化(Young 2000),倡導“世界主義的民主”(Couture 1999)。但倡導歸倡導,世界上所有真實存在的民主制度都無一例外地依託於特定的民族群體。無論民主這個概念聽起來有多麼包容,“由一群自由的、相互毫無關聯的、理性的個體,自發聚集在一起,協商建立民主政體的事還從未出現過”(Nodia 1994: 7)。也許沒有民主,民族主義照樣可以存在。但問題是,穩固的民主能否超越民族而存在。本節的主要論點是,在缺乏民族認同的條件下,民主是不可思議的。

如前所述,民主的核心是人民主權原則。“民治”這個概念衍生出三個相關的問題:誰是「人民」?什麼促使人民關心他們共同的政治命運?什麼塑造了民主的公民意識?民族主義似乎為這三個問題都提供了答案。

 

民族是民主政治實體的基礎

民主政治的前提是對“人民”進行定義,也就是說,誰有資格參與這場政治遊戲,誰沒有資格參與。如果對“遊戲場”的邊界存在爭議,至關重要的民主機制(如參與、代表、競爭或合作)都無從運作。簡單地把民主等同於包容是十分誤導的講法,因為民主所能包容的只有那些生活於界限清晰的政治共同體內的人。從來沒有一個真實存在的民主制度打算包容全人類;相反,所有的民主政體都只是服務於特定的“人民”。在這個意義上,民主預設了某些社會排斥的原則,其運作的先決條件是存在一個封閉的政治共同體,即一個擁有清晰地理邊界的、穩定的人民群體。民主制度越複雜,釐訂成員標準就必須越仔細(Canovan 1996: 17)

那麼,有沒有可能利用民主的方式解決民族成員和邊界問題呢?答案是否定的,因為在“人民”通過公民投票決定包括誰、以及如何劃分邊界以前,他們必須首先就誰有權參與公民投票達成共識(Dahl 1989)。這是一個比政權形態和國家如何行使權力更深層次的問題。誠如Whelan所言,“邊界劃分和政治共同體成員的界定也許是最基本的政治決定”(1983: 13)。而民主機制本身無法解決這個問題。這就意味着,生活在同一社會地域單位內的廣大的居民必須先產生一種相互認同感,民主制度才可能在那裡生長起來。

那麼什麼因素可以幫助人民對自己的政治共同體產生認同感呢?早於十八世紀,盧梭已經找到了答案,即某種形式的民族主義(Diamond & Plattner 1994: xi-xii)。不論我們歡喜與否,歷史的經驗告訴我們,民族主義在劃分政治社會進程中扮演着關鍵角色。所以Ernest Gellner(1983)才會說,不管在哪兒,都是民族主義創造出民族,而不是相反。民族主義超越了Geertz (1963)所說的對家庭、氏族、部落等倫常關係的“初發情感”(primordial sentiment),培育出一種簇新的“民族”認同。就算是相距千里,素昧平生的陌路人,一旦受到民族主義的洗禮,他們就會將彼此視為同胞。

上一節已經說過,“民族”一詞既可以用來指種族/文化群體,又可以用來指民族國家。民主制度需要的是一種含蓋性很廣、對主權國家的集體認同,而不是對個別種族或文化共同體的認同。這在單一民族國家或單一文化國家不是問題,但在多民族、多文化國家卻是個十分棘手的難題。當然,這並不是說,在多民族或多文化的國家,民主註定失敗。事實上,存在一些特別的制度安排,使得民主可以在這些社會中運作。其中一個例子是以色列所奉行的“種族民主”(ethnic democracy)。在那兒,公民被分為兩個等級,主導種族(猶太人)占統治地位,少數民族(巴勒斯坦人)雖然享有某些公民與政治權利,但他們“被看成具威脅性的二等公民,被排除於國家權力機構之外,並受到種種限制」(Smooha 1999: 200).。另外一個例子是Lijphart 提出的協和式民主(consociational democracy)或權力分享模式(1977),具體例子包括瑞士、比利時等國。但不管是“種族民主”還是協和式民主都不太令人滿意。“種族民主”體現的是徹頭徹尾的歧視,違反了民主最可貴的平等精神。協和式民主雖然尊重少數民族的集體權益,但如果其中有少數民族強烈渴望獨立或併入其它國家,它便束手無策了。

總而言之,最適合民主生長的環境是那些國家與“民族”重合的社會,或那些儘管存在不同種族和文化差別,但人們依然具有共同民族認同的社會。在多種族或多文化的社會裡,刻意培育這種認同感決非易事。雖然實現這個目標並不要求人們完全放棄他們自己的種族或文化認同,卻有必要塑造一種含蓋面與國界吻合,包容境內一切種族和文化群體的認同。在創建具有高度凝聚力的政治共同體方面,民族主義的作用是不容否認的。

 

民族情感是民主運作的動因

除了幫助確定民主政治運作的範圍外,民族主義亦將公民的命運聯結成一個整體,從而為他們參與民主生活提供了一個“動因的座標”(motivational anchorage)

作為一個崇高的理想,民主體現在普世性原則、權利、責任和程序之中。相對其它政體,民主政體不能廣泛使用強制力,而必須在更大程度上依賴公民對政權自願認同(Canovan 1996: 21)。不少學者以為對抽象原則的信仰已足以建立和維繫人們對社會政治現狀的認同,但Laborde相信,這種看法嚴重“低估了民主治理所需的動因條件”(2002: 601)。的確,我們有充分的理由懷疑共同接受的民主價值觀本身是否足以誘發持久的歸屬感和內部團結。近年來,不少學者指出,普世性原則唯有與具體民族情感混雜在一起時,才能成為身份認同和效忠的標的。換句話說,對純粹原則的敬慕必須與對具體歷史共同體的激情交織在一起(Markell 2000; Laborde 2002)。為了使民主順利運行,除了信守民主理念以外,公民還必須對本民族和本民族同胞具有深厚的感情。早於一百五十年前,穆勒已經認識到同胞情的重要性。他斷言,沒有同胞手足之情,“代議制運作所必需的那種統一民意就不會存在”(引自Moore 1999: 482)

為什麼抽象的民主原則非依託民族主義情感不可呢?這裡至少有三個原因。首先,現代民主牽涉到縱向性的,代表與被代表者之間的對話關係。這就要求代表們充份注意並理解選民的需求,同時要求選民接受代表們作為他們的自己人。如果代表與選民之間具有一致的民族認同,對話便會事半功倍(Moore 1999)。第二,與傳統民主社會不同,現代民主管轄的範圍比以往的小城邦要遼闊得多,絕大多數人也許永遠也沒機會面對面地打交道。民族主義促使人民用“民族的”方式思考問題,把素昧平生的人融入一個「想象中」的民族共同體(Anderson 1983)。只有當人們把對家庭、社區、地區的效忠成功轉化為對國家的效忠時,他們才可能產生參與全國性政治活動的興趣,不管這種政治是民主的也罷,不民主的也罷。第三,民主假定人民作出的決定和通過的法律具有持續的效力。因此,民主政體賴以存在的民族國家必須是一個既跨越地域又跨越世代的政治共同體。民族主義的神奇力量就在於,它能誘導人們相信本民族具有悠久的歷史,並將一代一代傳下去。不同年齡層公民之間形成的那種源遠流長的感覺使得他們有可能追求本民族長遠的共同目標。否則,民主制度的根基便很不牢靠。總而言之,民主的有效運作有賴於大多數民眾自願的順從。如果人們普遍對本民族具有深厚的感情,民主治理的進程會更加順暢。

 

民族認同是民主的意向條件

共同的民族認同有助於培養民眾之間的信任,催化妥協與合作,奠定民主制度的基石。民主的運作並不要求民眾對政治菁英和政府具有高度信任。恰恰相反,公眾用懷疑的眼光看待政府和政客是民主政治里的常態(Hardin 1999)。但是,大量研究發現,社會信任是維繫民主政治不可或缺的關鍵要素(Almond and Verba 1963; Putnam 1993; Inglehart 1997)。之所以如此是因為民主不只是政治菁英的舞台,人民的意向和態度對民主的運作與存亡也扮演着至關重要的角色。概括而言,社會信任在兩方面有助於民主的運作。

第一,信任可以促進妥協。世界上沒有一個社會不存在利益衝突,民主社會亦然。在解決社會衝突方面,民主政制也不可能做到人人心滿意足。它所擁有的那套原則與程序,充其量也只能把問題解決到讓多數人可以接受的地步。這樣,生活在民主制度下的人民需要有心理準備容忍自己討厭的決定,接受不太令人滿意的結果。更重要的是,包容異己是民主制度與眾不同的地方。人們必須學會將自己的對立面視為忠實的反對者,隨時準備與他們達成妥協。“妥協是民主的程序核心”(Cohen 1971: 81)。

第二,信任是合作的基礎。寬容、妥協和互相謙讓只能防止利益和思想分歧的人們互相傷害。為了使民主運作順暢,還需要階層與階層之間、種族與種族之間、地區與地區之間、政黨與政黨之間、各政府部門之間、各級政府之間、政府與私人團體之間的合作。在上述種種關係中,不太可能為方方面面制訂出完備的行為守則,也不能期待有什麼中立機構會主動在它們之間進行協調。這樣,社會中人們在多大程度上互相信任就變成了它們能否合作的關鍵。可以說,“社會信任的程度越高,合作的空間就越大”(Putnam 1993: 171)。如果缺乏互信,彼此猜疑就會毒化民主的決策過程。

共同的民族認同在催化社會互信方面可以發揮獨特的作用。理由很簡單,人類天生就珍惜親密的關係,例如對家人、教友、同鄉、校友便是如此。在現代社會,民族往往是唯一真正能夠獲得民眾廣泛效忠的政治共同體。人們傾向於首先認同自己的同胞,畢竟生活在同一民族的懷抱里,讓人覺得周圍的環境“親切、明了、易於把握”(Tamir 1993: 84)。正因為如此,與外人相比,同胞們看起來敵意少一點,善意多一點。基於這個原因,民族認同可以“增強互信,消減分歧,促進溝通,化解文化差別,消除人與人之間的陌生感”(Offe 1999: 59)。雖然民族內的政治未必能完全擺脫衝突和爭議,但對民族的感情依戀使人們更容易通過妥協的方式排解糾紛。此外,作為一種超越血緣、地域、宗教、種族或階級的效忠,對民族的忠誠有可能變為一股強大的力量,誘導民眾參與集體行動、分擔社會成本,甚至為民族的整體利益作出個人犧牲。在這個意義上,民族認同的作用有點像政治權力的蓄水池,使政府得以減少對暴力的依賴,並具備更大的能力來解決一些根本性的政治問題。

如果只有當公民採取哈巴馬斯所謂“積極自決的本族視角”(“The we-perspective of active self-determination) (1999: 263),民主才可以運作,那麼草率譴責民族主義顯然是極為不智的。如前所述,沒有一個民主制度能僅靠對抽象原則的皈依來維持。要得到廣泛的支持,任何民主制度都必須設法說服民眾這些制度是屬於他們自己的制度。民族主義具有驚人的同化力量,它能在原本差異性很大的個人和團體中製造出一個共同的政治主體,或一個團結的“我族”。如果試圖用“自然關係”(例如語言、文化、歷史等)以外的方式來凝聚民心,恐怕難以達到這個目的。在民眾普遍缺乏認同感和使命感的地方,一個國家很容易產生“政治冷感、社會疏離、逃避責任”的弊病(Benner 1997: 193);既使它在形式上採用民主制度,最後也會出現“民主衰退的種種病徵,如對待民主規程的犬儒主義態度,在分擔社會正義成本上的相互推諉,對那些高高在上的政治菁英的不滿,公民素質的滑落,以及由公共空間日益‘私有化’引發的異化等等”(Laborde 2002, 601)

 

中國民族主義與民主

 

在本文的第二部分,筆者試圖證明,民族主義是確保民主順利運作的必要條件。可是,必要條件並不等於充分條件;民族主義的出現本身並不足以帶來民主。回顧歷史,我們可以信手找到很多民族主義與反民主運動聯手的實例。但如果因此便得出結論說,民族主義對民主的運作沒有任何建設性作用,那也是錯誤的。話可以反過來說,如果沒有民族主義的成分,民主治理將是一件很困難的事。

那麼中國民族主義的作用到底會是正面的還是負面的呢?西方流行把中國民族主義理解為國家宣傳的產物。根據這種看法,在國際共產主義衰落的年代裡,中國領導人要保住其統治地位沒有別的選擇,只有用心培育民族主義。但是,中國政府的愛國主義宣傳與民間民族主義的高漲幾乎同時出現並不能證明前者與後者是因果關係。過去十幾年裡,中國政府在很多方面進行過大規模的宣傳,不過效果一般並不顯著。人們不由要問,為什麼愛國主義的宣傳就特別有效呢?還有一點需要注意,在這次中國民族主義思潮復興的過程中,一些難以被官方宣傳打動的社會群體扮演了舉足輕重的角色,如受過良好教育、經常接觸互聯網的大學生,曾一度崇尚西方的知識分子,長期在歐美國家學習和工作的歸國留學生和訪問學者,主要依賴外國傳媒的海外華人,甚至反共的政治異見份子(Dikotter 1996; Chang 1998)。很明顯,官方操控這個說法無法解釋民間民族主義的崛起。

在中國的民主進程中,究竟民族主義會扮演破壞性還是建設性的角色呢?一旦搞清楚了中國當代民族主義的特點,對這個問題的答案就不言自明了。

 

“民族”的性質

在十九世紀末、二十世紀初,當現代民族主義概念首次引入中國時,它含有濃厚的種族成分,排斥所有非漢族人民為中國人。但一九一一年滿清王朝被推翻後,中國的政治菁英分子很快拒絕了帶有漢族種族主義性質的民族主義,開始接受一個包容性更強的中華民族概念。中華民族覆蓋了所有生活在中國邊界內的人民,而不考慮其種族、宗教或文化的背景 (Townsend 1992; Wang 1996)。自此以後,在中國,“民族主義”一直被當作貶義詞,特指有種族主義和沙文主義傾向的想法和行為。與歐美其它國家一樣,中國人喜歡用“愛國主義”來形容他們對民族的情感(Zhao Suisheng 2000)。

現代中國人對國民身份的理解並不狹隘,包括除漢族以外的各個少數民族。雖然在日常用語中,漢族仍然被不經意地看作整個中華民族的核心,為其提供了悠遠的歷史文化背景;但其它大大小小少數民族對中華民族形成的偉大貢獻也受到高度肯定。無可否認,民族差異仍然存在,不過人們相信“各民族的發展是相互聯繫、相互依賴、相輔相成的;每個民族都與整個中華民族大家庭有着不可分割的內在聯繫和共同利益”(Teng 2001: 76)。

毫無疑問,把中華民族看作一個有機體的確包含謎思(myth)的成分。局外人不難找到漢人與其它少數民族在生理上和文化上的種種差異。不過,世界上每一個民族的形成都離不開謎思的幫助。謎思雖然虛幻,但它是一種力量,而不是一種弱點。只要大多數中國人民願意把謎思當作事實,它就有助於將原本差異很大的人群融為一個整體。

 

民族情感的來源

多數中國人都對他們的祖國充滿強烈的愛戀之情,而維繫這種感情的是一種屈辱/自豪的情結。中國文化源遠流長,有記載的歷史就綿延三千餘年,因此中國人完全有理由為他們燦爛輝煌的文明感到自豪。但是,鴉片戰爭(1840-42)使中國成為列強的俎上肉,並在此後的百餘年間,飽受列強劫掠瓜分之苦。在十九世紀下半葉和二十世紀上半葉,帝國主義入侵、屢次戰敗與領土割讓使每個中國人都感受到了刻骨銘心的屈辱與羞恥。雖然任人宰割的年代已經一去不復返,可是“百年恥辱”的悲慟並沒有隨歲月消逝,仍然縈繞在現代中國人的心頭。研究表明,在世界各國,共同經受苦難的記憶很容易激發愛國熱忱,促進民族團結。早在一百多年前,Ernest Renan就認識到,“民族悲情比勝利意義更大,因為它使每個人都感到了肩頭的重任,願為雪恥而共同努力」([1882] 1994: 17)。中國當然也不是例外。

中國人的屈辱感催發了他們雪恥與復興的強烈願望。不過在很長時期里,實現這個願望似乎很渺茫。現在,它似乎終於可以實現了。在過去二十多年裡,中國經濟的強勁增長和各方面顯著的進步使中國人在很大程度上重拾了往日的自信。反過來,他們對祖國飛速進步的驕傲也增強了他們的民族情感。

 

民族忠誠的強度

在中國,愛國主義的“國”是指主權國家,以及它的人民和領土,而不是某個特定的地域或特定的種族。“愛國主義”的“愛”意味着對國家的忠誠,即隨時準備為國效勞,包括促進全體國民的福利,反對分裂勢力,抵禦外敵入侵。雖然對國家的效忠被視為公民的基本義務,然而在現代中國,沒有人會愚忠到“不管它對錯與否,我都絕對忠於它”(my country right or wrong)的地步。就連中國政府也呼籲民眾要“在對外關係中,把愛國主義與國際主義結合起來”(Townsend 1992: 121)

自九十年代中期以來,中國出現了幾股被西方觀察家和中國自由派學者稱為“民族主義”的思潮(Xu 2000),其中最廣為人知的是新儒家,“中國可以說不”派和新左派。但這些流派中,沒有一個鼓吹盲目排外和仇外。以新儒家為例,它把民主政治的理論與實踐作為“儒學第三階段” 發展的一個優先目標。“中國可以說不”派雖然以追求恢復中國人的尊嚴聞名,但其文獻中也不乏對個人尊嚴的關切(Fitzgerald 1999)。至於新左派,他們也許比中國自由派更關心中國民主的前景。自由派們害怕民眾,對“人民主權”的觀念嗤之以鼻。而新左派倡導“全面的民主”,認為民眾不僅應參與政治決策,也應更多地參與經濟、社會、文化方面的決策,其民主程度遠遠超越了西方選舉式民主。總而言之,中國“民族主義者”與“自由派”的分野並不在於他們對國家的忠誠是絕對的或是有條件的,而是在於中國在變幻莫測的全球化進程中究竟應該向何處去。

 

對「外人」的態度

民族主義從來都不是孤立地發展出來的。從十九世紀中葉起,中國民族主義的興衰一直與外國勢力對中國主權、領土完整和核心國家利益的干預有關。每當外國擺出敵對的架勢,中國民族主義就會馬上熾熱起來。近期高漲的民族主義浪潮只是最新的例證而已。它開始涌動是在九十年代初期,其時冷戰剛剛結束。這決非時間上的巧合。蘇聯解體後不久,西方國家馬上把視線轉移到世界上最後的共產主義堡壘――中國。由於西方勢力變得越來越具有顛覆性和威脅性,民族主義便應運而生。在這個意義上,中國民族主義不是土生土長的,而是外界挑釁的產物。它的被動性可以從所謂“排外”的對象看出來。其實在中國根本不存在一般的“排外”,有的只是“反美”。為什麼中國人不反別的國家,獨獨反美呢?因為在相當多的中國人看來,美國不光在國際事務中太霸道,而且在處理中國事務時總是擺出一副教師爺架勢。從貿易制裁到威脅最惠國待遇,從阻礙申奧到允許李登輝訪美,從南斯拉夫炸館到南海撞機,所有這一切都使中國民眾不得不懷疑美國正試圖圍堵中國、不讓中國獲得它應有的國際地位。

另外還有一個理由可以說明“排外”是對現代中國民族主義的誤解。在近代中國史里的確有一段時期,中國的民族主義者把國家的積弱積貧全盤歸咎於列強幹預,並希望徹底消除外國影響,可是那個年代早已過去。在維護民族獨立,國家統一和尋求富強方面,現代民族主義也許與前人一樣堅定,但他們具有比前人更強的自信心,願意以寬闊的胸懷歡迎八方來客,與外界進行廣泛的經濟、文化甚至政治上的接觸。他們深信,通過積極參與國際社會,中國一定能夠重振雄風 (Oksenberg 1987)

那麼中國民族主義的高漲是不是會威脅地區穩定與世界和平呢?有些外部觀察家認為一定會(Friedman 1997; Sautman 1997; Chang 1998),但他們的論述方式多屬推測性的“想當然耳”,缺乏實實在在的證據。相反,多數觀察者認為中國的民族主義是良性的。不錯,中國會不惜一切代價來保衛其關鍵國家利益(如國家安全和領土完整),但它並未像其它新崛起國家那樣展現出擴張性的民族主義。不錯,中國渴望在世界民族之林占據它應有的地位,但它沒有打算用一個以中國為核心的新國際秩序取代現有的國際秩序。在有些只涉及一般國家利益的問題上,中國甚至展現了妥協的意願(Oksenberg 1987; Townsend 1992; Wang 1996; Zheng 1999; Zhao 2000)

總之,中國民族主義是一種內向而非外向的情感,在它身上找不着沙文主義、教條主義、排外主義、驕橫好鬥的極端傾向。恰恰相反,中國的民族主義是包容的、被動的、務實的、防衛性和溫和的。相對於其它國家,如印度、南韓、日本、菲律賓或美國,中國的民族主義並不顯得特別強悍。實際上,有一些資深的學者認為,中國的民族主義仍然十分羸弱。例如Lucian Pye便說,“當最需要民族主義發揮團結力量的時候,中國沒有什麼東西可以用來在精神上動員其人民” (1993: 133)Pye的判斷使我們想起Margaret Canovan的觀察:民族主義的出現往往意味着這個國家還不夠團結和安全(Canovan 1996: 101)。從這個角度看,民族主義的崛起標誌着,在急促變化的世界中,中國人正試圖為自己的集體認同、民族特徵和國家目標準確定位。如果筆者在第二節中的論點是有道理的話,那麼中國的民族主義應該不會與民主背道而馳;相反,它更可能成為加快中國民主進程的積極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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