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清平随笔|人性逻辑41.“应当”的强制性意蕴 |
送交者: luis 2022年12月15日15:36:17 于 [教育学术] 发送悄悄话 |
刘清平随笔|人性逻辑41.“应当”的强制性意蕴
从“想要”的原点出发,说明了“能够”和“可以”,还找到了“正当”的底线,人性逻辑是不是就到头了呀?答案就俩字:非也。因为迄今为止,除了顺口提到外,我们还没有正儿八经地说起,有关“强制性”的重要问题呢。
你看哦,从“想要”中直接引出来的自由意志、趋好避坏,都是些随意任性、从心所欲、为所欲为、肆无忌惮的东西,看不到一丢丢被迫的痕迹。接下来的“能够”和“可以”呢,共通的意思也是“允许”,等于说同意了,批准了,放行了,答应了……,因此同样很难发现受逼的踪影,不是?
可是哈,“应当”以及“必须”,这两个也很日常的助动词,却让我们别有洞天地切肤体验到,现实远没有理想那么丰满,而是骨感得哪哪都痛。当然喽,它俩的意思差不多,只是程度有所不同:“必须”的强制力度,通常要比“应当”高,可以说是大号的“应当”了。日常言谈里,人们也往往将二者混用,不太在乎它俩的区别,就像东北人无论啥情况,总喜欢说“那是必须滴”那样子,嗯哼。
严格讲,要到“道德元理”的系列,说起德性和法律的关系时,二者的差异才会变得鲜明起来:德性诉求的实质,首先是自己对自己说“应当”;法律诉求的实质,主要是这人对那人说“必须”;左翼均等主义的头号流弊,就是把德性的应当,硬说成是法律的必须。不过呢,现在还顾不了那么多,暂且笼而统之,大而化之,将两个助动词放在一块,统统当成强制性的表述来分析。
看到“应当”二字,我们立刻会想起,前面一直说的“应然”了,二者也的确有很深的渊源:想当年休谟这小伙,原创性地提出了“事实”与“价值”的问题,用的就是“是”与“应当”这俩词;所谓“实然”与“应然”,意思上虽然有点区别,但归根结底,也是从它俩那里延伸出来滴:“实然”仅仅围绕“事实”的描述打转转,“应然”则偏重于非认知方面,和“应当”有关的“价值”。
然而哦,休谟自己并没有分得这样子细,主要还是在广义上理解“应当”,把它等同于“价值”了,就像他同时把“是”等同于“事实”那样子。也因此,要是较真的话,这种等同其实有点不够精确:“价值”的领域要宽多了,包括了所有的好坏善恶,是非对错,评判诉求,等等等等;相比之下,严格意思上的“应当”,仅仅涉及其中带有强制性的一小部分诉求。
值得表扬的是,在这方面,中文的用词相当讲究:首先呢,“应当”明显和“正当”直接相关,表现在里面都有个“当”字。其次呢,“应当”的管辖范围,又比“正当”小了许多,不是泛指所有“可以”意思上的“正当”,而是单指“理应”意思上的强制性“正当”,所以才叫“应—当”。
正是“应当”比“可以”多出来的这点强制性,让它和“义务”成了同义词:如果说由于“正义”源于“正当”,“义”字其实对应于“当”字的话,考虑到“务必”和“必须”的意思一样一样滴,“务”字就对应于“应”字了,所以我们有理由说,任何一种“应当”,都构成了一项广义上的“义务”,如同“我应当认真学习”,“今晚你必须加个班”,“他应当扶老携幼”那样子。
大概由于这个缘故,西哲讨论义务的本质,也把它放在好对关系的框架里了。后果论还是老一套:“应当”在于做那些后果“好”或“更好”的事情,用休谟的话说就是,“要解决义务界限的争论,没有比弄清人类真正利益更可靠的途径了”;用摩尔的话说则是,“义务”只能理解成,“比其它任何可能的选择,都会在全宇宙产生更大之好的行为。”你看哟,口气多大呀,张口就是“全宇宙”,哇塞。
这样子说,自然有它的道理。拿“门被风吹开了,我应当起床关上”,这个西方哲学家也提过的日常义务来看,它肯定意味着,“关门”对我来说,是件好事,有助于我挡风保暖,遮蔽隐私等等,不然我怎么会想到,“应当”做它呀?
可是喔,反思一下会发现,这里至少有两道难题:首先吧,既然“关门”对我来说是个值得意欲之好,按照趋好避坏的人性逻辑,我岂不是只会像老鼠掉进面缸里那样子,乐滋滋地“想要”这件事,哪里谈得上把它当成“义务”,命令自己“应当”把门关上呢?不管怎样,谁会被逼着去得到,自己意欲的好东西啊?
其次呢,如同前面讨论的“舍生取义”那样子,现实生活中,履行许多义务,非但得不到好处,反倒还会造成很坏的后果,以致人们只有采取“不计后果”的态度,才会觉得自己“应当”从事它们。这样子看,后果论单向度地依据“好”或“更好”解释“应当”,明显说不通咧,不是?
又是在后果论力不从心的第二点上,打着“义务”旗号的义务论抓住了把柄,一如既往地主张,“义务”就是无论后果“好”还是“坏”,你都“应当”去做的事情,因此不仅享有对“好”的优先性,而且还实质性地规定了“好”和“坏”。
康德大师正是这样子说滴:“善恶概念不可以先于道德法则得到界定,虽然道德法则好像要以善恶概念为基础;……道德法则首先规定了善的概念,让它完全配得上这个名称,并成为可能。”你看哟,他一边承认,道德法则建立在善恶概念的基础上,一边又强调,只有道德法则才能规定善恶的概念;你要是能从这样子模棱两可,颠来倒去的弯弯绕里面走出来,西式辩证法的智商一定很高,嗯哼。
不过哈,如同好对关系的情形一个样,义务论的马脚,还是在“义务来自哪里”这个要害上露出来滴:由于离开了好坏的内容去考察义务,它只好强调,义务之为义务,完全在于它们自身的某些形式属性,包括但不限于不证自明,可普遍化,合乎逻辑等等;用普里查德的话说就是,既然履行义务经常与满足爱好发生冲突,“从事某个行为的义务感,就绝对是非派生或直接的了。”
可是喔,反思一下会发现,这里至少有一道难题:单靠不证自明,可普遍化,合乎逻辑这些形式化的抽象属性,怎么就能让义务具有“应当”的强制力,逼着人们“违反”趋好避坏的人性逻辑,也要把“舍生赴死”这样子趋坏避好的行为,当成了必须的义务来履行啊?
要是回到“起床关门”的琐事上,事情还会变得有点滑稽呢:如果关门对我来说,不是什么值得意欲之好,我怎么可能说服自己,“应当”起床履行这个义务哇?它该如何普遍化,足以让人人都在类似情况下,觉得自己“应当”起床关门呀?倘若我就是赖床不起来,又是怎样违反了逻辑,陷入了自相矛盾的呢?
再拿罗斯的直觉论来说,要是不仅救死扶伤和守诺履约这两种义务本身,而且他用前者压倒后者的做法,都是不证自明的,具有所谓的“显见”特征,一看就能明白,那他该如何说服别人,也照这样子做呀?要是我宣布,我宁肯去见朋友,却不愿救伤者的做法,也是出于我自己不证自明的直觉,他又该怎样证明,我的做法错了,他的做法才是对的呢?压根不可能,不是?
理解了后果论与义务论各执一词,互相残杀的困境,也就容易理解浅人的窘态咧:当年为了寻找答案,俺老汉专门拜读了西方某些当红人物,关于义务的专题论文,留下来的总体感觉是,云山雾罩,云里雾里,云雾山中,头都绕晕了,还是不知道他们究竟说了些什么,只怪自己生性愚笨,以及脑子不太好使,嗯哼。
其实吧,理论上说不清道不明,还不算最要命的麻烦;最要命的是,某些大师的大话空话,听起来美妙无比,却又绝对的抽象空洞,一丢丢的地气都不接,完全没法子付诸实施,也就是丝毫不具备,前面说的“能操作性”。
首当其冲的,就是康德的那条绝对命令了:“你应当只依据,那种你同时也能意欲它,成为普遍规律的准则行事。”这里主张的“可普遍化”,看上去不仅理性,而且平等,对每个人都适用,可要是一较真呐,问题就来咧。
比方说,要是你考虑是不是“应当”履行,和对象结婚的“义务”问题时,不像罗斯爵士那样子,诉诸不证自明的个人直觉,而打算参照康德大师的这条命令,工作量或许就有点大啦:既然你俩的个人情况,恋爱经历等等,世上很难找到第二对差不多的了,你又如何依据可普遍化的理性原则,回答这个问题呀?不妨从这里反思,他老先生为什么终身未婚,一辈子打光棍的头号深层原因:木有把人性的逻辑搞搞清楚,沉溺在教条主义的糊涂日子里,实在害死人哎,不是?
位居其次的,则是摩尔说的“在全宇宙产生更大之好”:要是面对罗斯爵士的困境,我同样不想动用不证自明的个人直觉,而准备采取摩尔大师的这个标准,就不再是工作量大小的问题咧,倒更接近于天方夜谭了,因为处在生死攸关的紧要关头,谁还有那个闲暇的工夫,以及天才的能力,慢慢细心计算,到底是救死扶伤,还是履约守诺,更能增加“全宇宙最大可能总量的好”啊……
说破了,效益主义鼓吹的“最大多数的最大福祉”,作为左均口号的典型代表,最严重的流弊也在这里啦:听起来不是一般的高大上,可只要一付诸实施,立马成了浪漫空想的乌托邦,永远实现不了,反倒忽悠起人来,是把好手,嗯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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