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清平隨筆|正義啟明6X. 靠害人滿足的需要,不是值得尊重的自由權益 |
送交者: luis 2023年12月20日15:39:34 於 [教育學術] 發送悄悄話 |
劉清平隨筆|正義啟明6X. 靠害人滿足的需要,不是值得尊重的自由權益
既然不可害人的正義感,不僅古老悠久,而且廣泛蔓延,普通人也知道,甚至還會當成口頭禪,掛在嘴邊,那現實生活中,怎麼還會有如此大量的,坑人害人的不義之惡,頻繁發生啊?頭號原因在於:許多人不肯把它,以普遍性的方式貫徹到底,相反還會為了給自己以及同伴,謀取不正當的利益,不惜侵犯其他人的應得權益,給其他人造成,不可接受的嚴重傷害。
換個方式說吧:許多人把這種質樸的正義感,單單限定在自己,以及同伴的小圈子裡了(哪怕這個小圈子,是效益主義說的“最大多數”),結果一旦超出了小圈子,它就失去了約束力,如同這個原始人群,碰上了那個原始人群,立馬大開殺戒;或者內部有“道”的盜賊團伙,會聯手偷搶,陌生人的財物那樣子,嗯哼。
按照《左右亂辯》中,拉出來的那根坐標軸,對正義感的這類扭曲突破,主要來自右翼的恣由主義,因為無論“溫和”的(以下簡稱“溫右”),還是“激進(極端)”的(以下簡稱“激右”或“極右”),都有個共通的特徵:為了自己及其同伴的不正當恣由,不惜採取積極作為,或消極不作為的途徑,否定其他人的正當自由,文言又叫“恣意妄為”,俗話或曰“恣行無忌”,不是?
一般講,右恣特別是激右的這類扭曲,都會呈現出狹義或廣義上,“損人利己”的特徵,所以通常情況下,比較容易指認,它們的不義定位。不過哦,儘管如此,右恣人士自己,還是會挖空心思地,為自己尋找辯解的理由,某些情況下,甚至還能把一些人忽悠得團團轉,也站到他們那邊,替他們開脫。
比方說,張三順手偷了李四一隻羊,發現李四來追,又把李四殺了。照常理,這是最典型的殺人偷竊、損人利己了吧;可張三照舊會宣布:我順那隻羊,是眼瞅着快過年了,想飽飽口福,實現想吃啥就吃啥的飲食自由;後來殺了李四,是因為他要抓我去坐牢,不許我回家過年,剝奪了我的行動自由——一言以蔽之哈:無論偷羊,還是殺人,我都是為了捍衛自己,在飲食和行動自由方面的權益……
一聽到張三這樣子辯解,著名的林鳥效應下,某些心太軟也發話咧:張三難道就木有,過年吃點羊肉的權益麼?李四家這麼多羊,順走一隻,損失不大,卻非要抓張三去坐牢,讓他沒法和親人團聚,明顯是欺人太甚嘛,怎麼不懂得,“容忍比自由重要”的道理呢,嗯哼。
不用講,守住了正義感的人們,很容易這樣子駁回去:張三想吃羊肉飽口福,木有問題,自己賺錢買就是了,怎麼可以偷別個的羊呢?李四要抓張三去坐牢,也是對他偷東西的懲罰,完全正當,張三怎麼有理由,把李四殺了呀?!
要為這種反駁,理論上做點背書的話,我們顯然可以說:首先呢,張三想吃羊肉很正常,但只可用不害人的方式來實現,不可靠侵犯李四的財產權來實現。其次呢,張三想和親人團聚,也是人之常情,可一旦偷了李四的東西,就理應受到懲罰,一段時間內,失去行動自由。最後呢,張三不想坐牢,把李四殺了,就等於在侵犯了李四財產權的同時,又侵犯了李四的生命權,罪上加罪,必須受到更嚴厲的懲罰,任何理由都不足以為他開脫,幫他推卸責任,不是?
說白了,張三主張的“我‘想要’吃神馬,就‘可以’吃神馬”;“我‘不想’坐牢,就‘可以’殺人”,只是右翼恣由主義認同的,違反正義的“恣由權益”:我的需要就是至上的權益,別個的權益統統不值一提,都得為我滿足需要讓路;誰要是妨礙了我滿足需要,就是侵犯了我的權益,我不管對他們做什麼,都是我的恣由,無人可以干涉。
說穿了,正右自由主義認同的,合乎正義的“自由權益”,截然相反:任何人的任何需要及其滿足,本身都不足以構成權益;只有在遵守不害人底線的前提下,某種需要及其滿足,才屬於嚴格意思上的“自由權益”。所以哈,要靠害人來滿足的需要,壓根不是值得尊重的自由權益了,倒是違反正義的邪惡恣由。
說破了,這也是淺人堅持,要在與“不可害人”的兩位一體中,理解“尊重權益”的目的所在,想要彰顯洛克未能彰顯的一點:對李四生命權的尊重,不是滿足他意欲長命百歲的需要,幫他實現壽比南山的目的,而是不允許他被任何人隨意殺害;要是張三這樣子做了,就必須對張三實加懲罰(哪怕張三自己,極其厭惡這種懲罰),由此討回公道,卻不可縱容以及寬容,嗯哼。
再例如,張三有個孝順兒子,知道了其父偷羊殺人的事兒,可同樣不希望老爸坐牢,於是乎隱瞞了爹地的犯罪行為,有司前來調查的時候,一問三不知,還趁着月黑風高,把他老人家背起來(力氣真大吔),偷偷摸摸地跑到了,法律管不着的海邊,高高興興住下來,共享天倫之樂,俗話或曰“偷着樂”,不是?
不用講,張兒為自己辯解的時候,無疑比爹地底氣更足:我這樣子拒絕告密,幫他追求行動自由、生活幸福,木有為自己,謀取一丟丟私利的打算,反倒主動放棄了,榮華富貴的高薪職位,甚至還要冒着,也被抓走的巨大風險,目的則是捍衛我們家內部,不可讓渡的隱私權,同時鞏固父子之間,用鮮血當緣分,凝結而成的濃濃親愛之情,俗話或曰“血緣親情”,確保兩代同堂的溫馨祥和,因此通體都是無私奉獻的高尚味道,你們不表揚我也就罷了,怎麼還要指責我,追究我的責任啊?
無需說,打算為張兒開脫的心太軟,量上肯定也要多得多;尤其儒人裡面,簡直可以說哪哪都是:他這樣子拒絕舉報告密,幫爹地追求行動自由、生活幸福,完全是出於父慈子孝的聖潔德性嘛,足以讓他成為,“百善孝為先”的光輝榜樣,別說譴責咧,你連質疑一下,都有失去人性,淪為禽獸的嫌疑哎。再個說啦,西方一直看重隱私權,所以才不存在舉報告密,這樣子的道德淪喪,咱們不是也該效仿一下,防止像當年文革那樣子的倫理滑坡哦,嗯哼。
話說到這份上,各位或許覺得有點眼熟了:這不就是二十年前,爭得相當熱鬧的“父子相隱”“竊負而逃”麼?恭喜了哦,親,這回你又蒙對咧:整個隨筆集裡的所有內容,差不多全都源於俺老漢,對這倆事例的原初質疑,想一步步弄清楚,其中的多貓膩何在,證成自己當年,對孔聖孟賢的嚴厲批判,尤其是找出儒人的正義感,是怎麼扭曲到了,如此嚴重的地步滴。考慮到這一點,本系列在撥亂反正的起步處,率先端出這兩個,滲透着聖賢味兒的事例,好像再順理成章不過啦,不是?
友情提醒一聲:不僅剛才說的“百善孝為先”、“不可讓渡的隱私權”、“拒絕舉報告密,這樣子的道德淪喪”,在這場好些年的爭論中,頻繁被儒者以及非儒者們拿出來,當成反駁淺人的有力論據,而且前面提到的那個,“李四家這麼多羊,順走一隻,損失不大”的理由,也曾通過給李四貼上,“landlord”標籤的途徑,堂而皇之地出現在,國外一本嚴謹的英文雜誌上,某位非華裔的洋博士發表的,為咱儒家開脫的學術論文中,當時的確讓俺老漢大開了眼界,大長了見識,搞不懂人與人之間,正義感方面,怎麼會有如此大的差異,嗯哼。
這個節骨眼上,淺人就不必像當年那樣子,展開詳細討論啦,除了把某些具體問題,留到後面專篇分析外,在此只是依據正義的底線,如同前面反駁,張三及其辯護者那樣子,簡單明了地反駁,張兒及其辯護者了。
第一哈,“百善孝為先”的確是,一種值得意欲的倫理德性,但如同其他德性一個樣,只有在遵守不害人底線的前提下,它才是值得推崇的高尚德性;否則的話,要是成了坑人害人—侵犯權益的動機理據,它就成了不義的邪惡,性質全變。
第二哈,如同生命權、(行動)自由權、財產權、幸福權、天倫之樂權等等一個樣,嚴格意思上的隱私權,指的是遵守不害人底線的前提下,保護個人及其同伴隱私,不予公開暴露的自由權益,包括但不限於:令尊令堂昨晚拌了幾句嘴,令尊還給令堂跪下了,這樣子人畜無害的正當隱私,但肯定不涵蓋:令尊偷了別個的羊、把無辜者給殺了,這樣子坑人害人的罪惡秘密。
否則的話,一切遮蔽犯罪事實的做法,包括但不限於:拒不交代團伙罪行的“盜賊相隱”,下級掩蓋上級腐敗的“官官相護”,都將可以拿“不可讓渡的隱私權”當理由,振振有詞地為自己辯護了。
第三哈,“舉報”與“告密”的根本區別,同樣是圍繞不可害人,這條唯一的正義底線展開的:向有關部門告發,某人坑人害人—侵犯權益的不義舉動,這是符合正義底線、應當肯定讚揚的“舉報”;向有關部門告發,某人不忠皇上、批評領導的正義舉動,或是令尊給令堂跪下了的正當隱私,這是違反正義底線、應當譴責鄙視的“告密”;將二者混為一談,恰恰是正義感嚴重扭曲的集中體現。
所以哈,指望着立下個法律條文,賦予張兒以“合法”的方式,掩蓋爹地偷羊殺人的“隱私權”,就能防止告密盛行的道德淪喪,避免父子反目的倫理滑坡,不過是右恣憑空構思的,一個幻想烏托邦罷了,如同左均的美妙白日夢一個樣,只會落得個,灰頭土臉、啥用木有的意淫結局,文言又叫“然並卵”,不是?
謂予不信,敬請睜開貴眼,瞅上那麼一瞅,仔細確認一下,情況究竟是,怎麼個情況,嗯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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