陶哲軒論文標題(也就是結論):
【存在任意長素數算術數列】。
主項是:“素數算術數列”。
謂項是“任意長”。
一,主項錯誤
1,“素數算術數列”是一個集合概念。而所有的數學定理主項都是普遍概念或者單獨概念。世界上沒有任何一個數學定理的主項是集合概念。
2,構成主項的等差級數有以下內容:
素數構成的等差數列的“公差”有無窮多種,例如:
公差2(3和5),
公差4(7和11),
公差6(7和13),
....,
直至無窮。
3, 陶哲軒要想證明集合概念的“素數算術數列”有任意長,就必須逐一證明:
公差2的素數算術數列可以多長,
公差4的素數算術數列可以多長,
公差6的素數算術數列可以多長,
...........,
公差2n的素數算術數列可以多長(n指任意大的自然數)。
4, 如果陶哲軒想說的是:“無窮多種公差的素數算術數列中,至少有一種是無窮的或者有限的”,那麼,只是一個特稱判斷,即:“有些A是B”,就不是定理,只是一個數學事實,數學不承認數學事實。特稱判斷暗含了一個“假定存在”的非邏輯前提。數學證明嚴禁引入非邏輯前提。所有的數學定理都是“一切A是B”的全稱肯定判斷。
二,謂項錯誤
“素數算術數列”是主項,不能是集合概念,論題的主項不合法;同樣,陶哲軒論題的謂項“任意長”也是不合法。
構成謂項的素數等差數列“個數”有很多種,例如相差6的素數3個(7,13,19);還有4個(5,11,17,23),5個(5,11,17,23,29)等。
一個合理的全稱肯定判斷,全稱判斷主項“周延”(周延就是對全部外延斷定),肯定判斷謂項“不周延”。
陶哲軒的謂項 “任意長”顯然是周延了,因為“任意”就包含了“一切”。
這是不合法(不符合邏輯)的論斷,謂項不能超出主項合理承受的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