陶哲轩论文标题(也就是结论):
【存在任意长素数算术数列】。
主项是:“素数算术数列”。
谓项是“任意长”。
一,主项错误
1,“素数算术数列”是一个集合概念。而所有的数学定理主项都是普遍概念或者单独概念。世界上没有任何一个数学定理的主项是集合概念。
2,构成主项的等差级数有以下内容:
素数构成的等差数列的“公差”有无穷多种,例如:
公差2(3和5),
公差4(7和11),
公差6(7和13),
....,
直至无穷。
3, 陶哲轩要想证明集合概念的“素数算术数列”有任意长,就必须逐一证明:
公差2的素数算术数列可以多长,
公差4的素数算术数列可以多长,
公差6的素数算术数列可以多长,
...........,
公差2n的素数算术数列可以多长(n指任意大的自然数)。
4, 如果陶哲轩想说的是:“无穷多种公差的素数算术数列中,至少有一种是无穷的或者有限的”,那么,只是一个特称判断,即:“有些A是B”,就不是定理,只是一个数学事实,数学不承认数学事实。特称判断暗含了一个“假定存在”的非逻辑前提。数学证明严禁引入非逻辑前提。所有的数学定理都是“一切A是B”的全称肯定判断。
二,谓项错误
“素数算术数列”是主项,不能是集合概念,论题的主项不合法;同样,陶哲轩论题的谓项“任意长”也是不合法。
构成谓项的素数等差数列“个数”有很多种,例如相差6的素数3个(7,13,19);还有4个(5,11,17,23),5个(5,11,17,23,29)等。
一个合理的全称肯定判断,全称判断主项“周延”(周延就是对全部外延断定),肯定判断谓项“不周延”。
陶哲轩的谓项 “任意长”显然是周延了,因为“任意”就包含了“一切”。
这是不合法(不符合逻辑)的论断,谓项不能超出主项合理承受的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