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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清平隨筆 | 道德元理 5. 人際關係中的“動機”與“後果”
送交者: luis 2024年03月12日16:27:38 於 [教育學術] 發送悄悄話

 

劉清平隨筆 | 道德元理 5. 人際關係中的“動機”與“後果”

 

雖然一直強調,意志的動機效應,但《人性邏輯》裡,還木有認真琢磨過,動機與後果的關係。原因主要在於,一己個體的情況下,這種關係相對簡單,集中體現在:人們以自由意志為動機,做出自決選擇,並且付諸實施的時候,會由於種種因素的影響,產生要麼“成功”、要麼“失敗”,要麼“正當”、要麼“不正當”的後果,所以用這些概念對付,也就夠了。

 

可是呢,進入了人際網絡,事情就複雜多了。由於涉及人際行為的雙方(撇開更複雜的多方情況不談),亦即作為行為主體的“施與者”,與作為行為對象的“領受者”,老革命肯定會碰到,一系列新問題,尤其讓這類行為的價值評判,變得分外糾結。

 

首先呢,要是施與者懷有益他的動機(“我是真心為你好”),他會認為,自己對領受者也抱有,道德上的“好意”或“愛心”;在這種動機構成了,施與者的主要目的,並非沽名釣譽、曲線謀利的益己手段時,特別如此。

 

相應地,要是領受者感受到,施與者有意幫助自己(“你是真心為我好”),並以此作為主要目的,也會承認施與者對自己,懷有真誠關愛的道德情感。所以唄,霍布斯情意綿綿地指出:“人們會說他們愛他們意欲的東西”後,曾給出了另外一個,情深意長的人倫定義:“為他人好的意欲,就是惠助、善意或慈愛。”

 

其次呢,一方面,要是施與者的益他動機實施後,產生了益他的後果,領受者對此也認同的話,他們通常會認為,這是個“好心辦好事”的成功行為,如同張三出於道德上的好意,捐出了功利的十元錢,災民們也直接收到了,木有被中介機構,留下過路費,雁過拔毛那樣子。

 

另一方面,要是施與者的益他行為,非但沒產生益他的後果,反倒造成了害他的效應,領受者對此也認同的話,他們通常會認為,這是個“好心辦壞事”的失敗行為,俗話或曰“幫倒忙”,如同李四看到“嫂溺”,遵循賢人的哼哼教誨,出於英雄救美的善良動機,扔出個救生圈,卻碰巧砸在嫂子頭上,導致她眼冒金星昏過去那樣子,嗯哼。

 

再次呢,要是施與者懷有害他的動機(“老子就是和你過不去”),他雖然不認為,自己對領受者抱有“好意”或“愛心”,卻會覺得這樣子做,道德上可以接受,甚至值得意欲(否則他怎麼可能形成,害他的動機呢),如同士兵在戰場上想要殺死敵人,或者“血氣方剛”的大學教授,憤怒毆打八十歲的“老不死”那樣子。

 

相應地,要是領受者認為,施與者懷有施害的動機(“你就是和老子過不去”),他會覺得施與者對自己,抱有“壞心”或“惡意”,並認為施與者這樣子做,道德上令人厭惡、不可接受,如同士兵在戰場上,面對想要殺死自己的敵人,或者八十歲的“老不死”,遭到血氣方剛的“大學教授”,憤怒毆打那樣子,不是?

 

複次呢,要是施與者的害他行為,非但沒產生害他的後果,反倒造成了益他的效應,領受者對此也認同的話,施與者會認為,這是個“沒達成目的”的失敗行為,領受者則會認為,這是個“惡意辦好事”的反諷行為,文言又叫“歪打正着”,如同王二麻子看到“嫂溺”,不懷好意地扔出個救生圈,想把她砸死,沒承想眼冒金星昏過去的嫂子,卻緊緊抓住救生圈,幸運得救了那樣子,嗯哼。

 

最後呢,要是主體原本木有,針對別個的自覺動機,其行為卻造成了,益他或害他的後果,倫理評判方面的反差,貌似就更強烈啦:一方面,益他的情況下,人們好像不認為,這樣子做包含着,正面的道德因素;但害他的情況下,尤其傷害嚴重的情況下,卻往往會受到,負面的道德評判。

 

舉個例:古人們為了自己爽,鼓搗出了大量的詩詞曲賦,同時也幫今人們,大大提高了藝術修養,卻因為缺乏自覺動機的緣故,主要被當成了,非道德的精神遺產,很少會被視為,道德上的益他舉動。閣下要是抬槓,非說李白寫詩,為炎黃子孫做出了,無私忘我的倫理奉獻,或許只會讓人覺得,有點顧影自憐,自作多情……

 

可是呢,要是趙五外出打獵,一個不留神,碰巧把錢六打死了,雖然內心深處,一丟丟的惡意都木有,照樣會受到,法律上的嚴厲懲罰,就連“不知者不為罪”的口頭禪,也沒法為他開脫,不是?

 

怎麼樣啊,各位是不是已經,暈頭轉向了呢。其實喔,這還是最簡單的啦,因為尚未引入,某些更糾結的因素:施與者自以為擁有愛心,領受者卻斷定他心懷惡意;施與者心懷害他的動機,卻忽悠領受者相信,他完全是出於好意;施與者認為,後果對領受者好,領受者卻覺得,後果對自己壞(如同“你媽喊你穿秋褲”那樣子);施與者明知道,後果對領受者壞,卻忽悠領受者相信,後果對自己好……

 

不過哈,淺人這樣子把大家繞暈了,只有一個益他的動機,就是想幫各位了解,林子大了的鳥效應,在人際行為的價值評判中,會得到怎樣量級的放大,並給我們尋找,普適性的道德元理,製造出怎樣嚴重的麻煩,嗯哼。

 

從人性邏輯的原點執着看,造成這類現象的根子,當然還是在倫理需要,特別是成己欲中:由於每個人想要成為的自己,亦即想要維護的人格,彼此不同,他們在道德領域裡,評判各自從事的人際行為時,所依據的價值標準,自然也會彼此不同,從而通過不同結論的深刻歧異,大大強化了著名的林鳥效應。

 

有人出主意了:施與者和領受者,身處人際行為的廬山中,自然很難看出,廬山的真面目啦。然而呢,要是引入了旁觀者,不就能夠避免,他倆的主觀成見,從而對人際行為,做出理中客的評判了麼?不好意思喲,親,答案就倆字:非也。

 

問題在於,不管引入的旁觀者,多麼“理性”,怎樣“公正”,如何“精英”,都很難依據,哈貝馬斯式的“第三人稱”,得出“客觀中立”的結論,因為他對人際行為的評判,同樣不可能擺脫,某種應然立場的制約,包括但不限於:“我要是施與者的話”,“我要是領受者的話”,“我要是既是施與者、又是領受者的話”,“我要是從自己立場看的話”,“我要是從那誰誰的立場看的話”,這類多重視角的規範性預設……

 

所以哦,旁觀者的評判,註定了同樣會像身處廬山中的,施與者和領受者那樣子,缺失所謂的“客觀性”,至多也不過是,雖然勉強超越了,“公說公有理,婆說婆有理”的二元對峙,卻又另外增添了一個,“媳說媳有理”的三足鼎立。

 

比方說:對於“血氣方剛”的大學教授,憤怒毆打八十歲“老不死”的行為,閣下作為旁觀者,除了要麼主張:“八十歲的年紀,不是賣國賊的免打牌”,要麼主張:“毆打觀點不同的老人,根本不對”,要麼既主張:“老不死的賊理應挨打”,又高喊:“尊老愛幼永遠是美德”,從而陷入精神分裂,此外您還能推出,如何“中立”、怎樣“客觀”的神馬高見來呀?

 

說白了,此時此刻,即便閣下站在麻木不仁、漠不關心的立場上,拒絕做出任何要么正面、要麼負面的倫理評判,也不意味着,您的道德態度,就是所謂“中立”的了。毋寧講,閣下倒很有可能,被涉事雙方都視為“冷血”動物,或者缺乏“愛國激情”,或者木有“正義感”……

 

也因此,儘管實然分析道德評判的時候,我們的確應當懷有,“中立”以及“理性”的科學態度,努力做到“如其所是”,但在應然給出道德評判的時候,無論你是多麼“理性”,都不再可能保持“中立”咧,遑論神馬“客觀”,不是?

 

末了再來圍繞,動機論與後果論的恩怨情仇,簡單說上幾句。本來麼,動機論可以說是,西哲中最看重意志源頭的學說了,可惜力氣沒使在,事實描述的正處上,卻主要使在了,道德評判的副廳上,並且還單向度地主張:某個行為善不善,完全取決於主體的動機,哪怕後果很糟糕,只要動機善,就是善的啦。

 

後果論雖然主要對義務論,抱有深仇大恨,但一看到動機論,這樣子貶低後果,也就摟不住心頭火咧,順便再打個擂台,同樣單向度地主張:某個行為善不善,完全取決於行為的後果,與主體的動機不搭界。儘管兩造爭得也是熱火朝天,可像這樣子抓住一點,不及其餘,理論上最沒含金量了,僅僅展現出,某種非此即彼的偏執。

 

此話怎麼講啊?事情很明顯:既然任何行為都是,既有動機、又有後果的,那我們也就只有將二者結合起來,才能做出全面的評判;人際行為的情況下,尤其如此。各位只要想一想,謀殺與誤殺之間,既遂與未遂之間,取消不了的深度差異,就不難理解這一點了:有意殺人與過失殺人,都有人被殺死的後果,但可以相提並論麼?殺人既遂與殺人未遂,殺人的動機一樣一樣滴,但可以等同視之麼?

 

所以吧,本系列討論人際行為,也將無視動機論與後果論之間,沒啥意思的二元對立,始終從實然視角出發,不僅把動機與後果合併考慮,而且注意全面辨析,它們的好壞善惡和主次輕重,在施與者、領受者和旁觀者那裡,可能分別呈現的人際歧異,包括但不限於,本篇剛才提到的,各種複雜而糾結的反差情況,嗯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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