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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清平隨筆|自由意志49.哈耶克拎不清強制的不可避免
送交者: luis 2024年05月23日16:36:12 於 [教育學術] 發送悄悄話

 

劉清平隨筆|自由意志49.哈耶克拎不清強制的不可避免

 

拋開了哈耶克,對強制概念的種種扭曲不談,單從他在定義中指出的,強制與自由的對立看,他好像也沒澄清另一個疑團:為什麼“自由政策的使命,必定是將強制或其有害後果,減少到最小限度,儘管不能將其完全消滅”呀?

 

問題很簡單:既然自由在於“強制的不存在”,自由政策怎麼會允許,這種否定自由的有害之惡,以最小限度的形式存在呢?斬草除根地消滅一切強制,以求自由之善的完美無缺,豈不是名正言順、順理成章麼,幹嘛還要剩點殘餘,給它留個一席之地哇?說白了,這種理論缺失,正是西哲經常談論“必要壞(惡)”,卻又說不出個所以然的直接體現,嗯哼。

 

不用講,理解了《人性邏輯》和《道德元理》中,有關好好衝突,以及人際衝突的討論,這個問題很容易回答:要是不存在衝突,無論一個人自己,一根筋地趨好避壞的時候,還是一群人合作,大團圓地美美與共的時候,都談不上任何強制,如同你肚子餓的時候,看到一盤香噴噴的餃子,不會覺得自己是被逼着,才能把它吃下去;或者一家人過年,共享天倫之樂的時候,不會覺得是被逼着,才能一同坐下來,歡歡喜喜包餃子那樣子。快活。

 

可是呢,一旦有了衝突,麻煩就忒大咧:要是你肚子餓的時候,面前只有一碗,你平常最討厭的鹹湯圓,你就不得不強忍着反胃,才能把它吞下去了;或者要是一家人裡面,有的要包鹹湯圓,有的要買肯塔基,家長就不得不採取,揮舞大棒子的威權方式,才能迫使各位老老實實,排排坐,包餃子了。尷尬。所以嘛,抓住了好好衝突,理解了悖論交織,人生在世怎麼會有,強制性的“必要壞(惡)”,這個讓西方學界,頭疼了好些年的難題,也就迎刃而解了,不是?

 

說穿了,哈大腕正是拎不清,這個簡單不過的小問題,才把強制之惡的源頭,歸咎於外來而理性的設計、安排、控制,卻不肯轉轉水靈靈的腦袋瓜,想想另外一個,同樣簡單不過的小問題:社會生活里,為啥有些人會不辭辛勞,動用最珍貴的理性稟賦,精心設計、苦心安排、費心控制所謂的“建構”秩序,對另一些人施加,在他看來是超出了“最小限度”,因而屬於不必要的強制。

 

說破了,按照人性邏輯的原點執着,蘇聯某些人,大搞所謂“計劃經濟”,壓根不是因為,他們“最珍貴”的理性稟賦,不知怎麼搞的,一個不留神,就突然驕傲起來咧。不如講,更深層的原因在於:他們發現,另一些人的意欲志向,與自己的志向意欲截然對立,所以為了壓制另一些人的意欲志向,才會強力推行,貌似很有“理性”、其實全是“指令”的“計劃經濟”,嗯哼。

 

好玩的是,哈耶克曾感嘆,自由是一種人們“希望趨近,卻很難期望完全實現的狀態”,甚至還抱怨說:“由於界定得太寬泛了,自由居然成了,人們不可能實現的狀態。”但很可惜,他沒能從這些自生自發,說不清楚的感悟出發,進一步揭示好好衝突,造成的下述殘酷悖論:一方面,人人都想完全實現,自己的意志自由;另一方面,人們又不可能完全實現,自己的自由意志。

 

進一步瞅,也是因為不明白,強制之惡的這個源頭,哈大佬還繼承了,西方學界的重量不重質傳統,憑空端出了一個,“減少到最小限度”的四則運算,仿佛不如此,不足以體現他的高深數學水平似的,卻木有意識到,人際強制的要害,壓根不在於量上的大小,而在於設定了,什麼性質的正義底線。

 

嚴格講,除了也有烏托邦的屬性,在衝突滿滿的現實中,根本不可能貫徹到底的“自由放任主義”之外,其他所有的“主義”,歸根結底都不得不主張,應當針對人的自由,施加不同限度的人際強制,至於這種限度的彼此不同,最終又取決於,它們劃出的正義底線彼此不同。

 

也因此,哈大牌要落實,嚴格意思上的自由主義立場,似乎就應當放棄,“最小限度”這類說了等於沒說的,人為立法的遣詞造句,旗幟鮮明地亮出它的正義底線:自由政策的使命,除了針對侵犯權益的不義行為的強制之外,不再實行任何強制,俗話或曰:“除了坑人害人,其他怎樣都行。”

 

所以哦,他迴避了這個要害,卻在那裡拼命反對外來的設計、安排、控制,猛烈抨擊理性的自負,稀里糊塗地允許最小限度的強制,恰恰從一個側面表明了:就連當代西方自由主義陣營里,這位最有名的大牛,也扭曲了應然維度的正義感,拎不清自由主義防止不可接受之惡的底線,應當劃在哪裡,不是?

 

於是乎,把“強制”界定成,“一個人為了避免較大的惡,屈從於其他人的意志,選擇了被強加的較小的惡”時,哈耶克只好這樣子解釋,強制的沒法完全避免:“要想防止強制,只有威脅實施強制這條途徑”,也就是把實施強制的壟斷權力賦予政府,並限定這種權力只能在,“被要求制止私人採取強制行為”的範圍內,才能憑藉“一般抽象的規則”加以實施,以求“儘可能減少這種強制的危害”,最終讓“個人在大多數情形下,都不會受到強制”。

 

不過哈,即便從實然視角看,這些繞來繞去的“一般抽象”說法,也陷入了“以毒攻毒”的空洞貧乏,既難以解釋“用來防止強制的強制”,與“被防止的強制”有神馬區別,又沒能指出,“被防止的強制”從何而來的源頭,所以不足以回答,“既然強制是否定自由的惡,自由為何又離不開它”的難題。

 

於是乎,這樣子的稀里糊塗,又導致了哈耶克進一步的稀里糊塗,不僅反對下面的“詭辯”:“只有當我們去做某種意思上,是我們應當做的事情的時候,我們才是自由的”,而且聲稱:“把自由界定成,符合道德規則的行為……實際上是對我們關注的自由的否定”,結果得出了一個,實然層面也蠻荒唐的結論:你要是履行了,應盡的道德義務,你就陷入不自由咧。滑稽。

 

不用講,他這樣子胡言亂語,是因為拎不清,《人性邏輯》38節里,辨析“應當義務”的時候,分拆出來的“一定要”與“一定得”:違心背欲的“一定得(不得不)”,才是否定自由的“強制”因素;相形之下,從心所欲的“一定要(不可不)”,儘管也是個“一定”,卻並非阻力式的“強制”,反倒是動力式的“必要”,旨在促使你“一定要”確保,你心心念念的那個主要好。

 

正因為把這種動力式的“必要”,當成阻力式的“強制”了,哈大牌才會得出,那個荒誕的結論:誰要是履行了,應盡的道德義務,誰就會被強制之惡所否定,陷入了不自由……不好意西吔,親,像這樣子說話,還是隱約透露出了,二元架構的滲透痕跡:凡是“一定”的東西,都會毀了人的“柿油”,嗯哼。

 

於是乎,他接下來就打了自己一巴掌:“如果政治哲學家,只限於討論事實問題,卻害怕在各種衝突的價值中做出決斷,他們就不能履行自己的職責。”這裡既承認了,“價值衝突”這個“多數人還沒意識到的事實”,同時也點到了,政治哲學家的“職責”,但好像並不認為,履行這種義務,會否定他們的自由。

 

至於他用了一章的篇幅,討論“責任與自由”的話頭,也指認了“應當與自由”的不可分離:一個人要是不履行自己應盡的義務,就沒法防止嚴重的危害,達成重要的自由,從而不得不承擔相應的責任,接受相應的賞罰;用大師自己在另一個地方的話說就是:“法律制裁之所以被設計出來,僅僅是為了防止人們做某些事情,或是促使他們履行,他們自願承擔的義務。”

 

這樣子看,他一面推崇英國普通法系,把“強制之不存在”視為自由的本質,一面指責歐陸啟明思潮,贊同“政府的強制性干預”,也在應然的偏愛中,扭曲了一個事實:任何行為準則和法律條文,不管是普通法系中“經驗自生”的,還是大陸法系“理性設計”的,都同時包含着,“不可不”與“不得不”的雙重因素,因而必然會在否定人們某些自由的同時,肯定人們的另一些自由。

 

毫不奇怪,他接下來就承認,英國普通法系也對人們的殘暴本能,進行“制約和教化”,並批判了邊沁的“自由放任”論點:“任何法律都是對自由的侵犯”,然後指出,各種道德規則“既是自由的產物,又是自由的條件”,宣布它們要是得不到遵守,“就有必要通過強制,確保人們遵守它們”,甚至在肯定“個人自由至上”的同時,強調“只有法官才可以下令採取強制措施”……

 

遺憾的是,他好像沒察覺到,裡面一個接一個的自相矛盾:第一哈,要是道德規則“既是自由的產物,又是自由的條件”,“符合道德規則”怎麼還會否定“自由”呢?第二哈,我們又為什麼要採取“強制”措施,確保人們遵守這些道德規則呀?第三哈,以“下令採取強制措施”為職業的法官們,是應當按照他說的:“強制是否定自由之惡”,視為扼殺自由的“惡棍”呢,還是應當按照他引用的洛克名言:“沒有法律就沒有自由”,視為捍衛自由的“勇士”呀?

 

所以唄,不管哈大師在其他方面,提出了怎樣的洞見,這樣子的左支右絀,這樣子地頻繁出現,還是顯示了一點:由於繞過了“意志是否自由”,這個繞不過去的問題,他沒法澄清自由與強制的糾結關係,同時又把自己的應然偏好帶了進來,扭曲了實然事實,結果就讓他的自由意志主義理論,缺少了自由意志的堅強支柱,最終只能落入,難以自圓其說,沒法前後一貫的自敗窘境。

 

於是乎,如同米塞斯一個樣,哈耶克的案例也從一個側面,展現了西方自由主義思潮的悖論:由於深陷二元架構沒法自拔,無力揭示自由意志的本來面目,它的種種學說,無論體系如何博大,推論怎樣精細,多少都有根基不牢的疲軟特徵,缺乏理直氣壯的堅挺底氣。理由很簡單:說不清楚自由意志,是怎麼回事的自由主義,當然只能是一種,不知其所以然的自由主義了,嗯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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