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採用的是相容選言推理的“肯定肯定式”:
大前提:或者A,或者B,
小前提:A,
結論:所以或者A或B,或A與B同時成立。
這是一種錯誤的推理形式,模稜兩可,牽強附會,言之無物,什麼也沒有肯定,正如算
命先生那樣“:李大嫂分娩,或者生男孩,或者生女孩,或者同時生男又生女(多胎)”。
無論如何都是對的,這種判斷在認識論上稱為不可證偽,而可證偽性是科學與偽科學的分界。
相容選言推理只有一種正確形式。
否定肯定式:
大前提:或者A,或者B,
小前提:非A,
結論:所以B。
相容選言推理有兩條規則:
1,否認一部分選言肢,就必須肯定另一部分選言肢;
2,肯定一部分選言肢卻不能否定另一部份選言肢。可見陳景潤思維混亂,明顯缺乏基本的邏輯訓練。
(三),使用錯誤概念
陳在論文中大量使用“充分大”和“殆素數”這兩個含糊不清的概念。而科學概念的特
征就是:精確性,專一性,穩定性,系統性,可檢驗性。而“充分大”,陳指10的50萬次方
,這是不可檢驗的數。殆素數是說很像素數,小孩子的遊戲。
一個科學概念,必須經過正確的方法定義,即“種加屬差”定義法:
當我們對一個概念——比如“素數”下定義時,首先要找到與這一概念最近的“種概念”
(或者稱之“上概念”)——自然數,然後我們就可以說“素數是一種自然數。”了。
但僅僅這樣說是不完整的。我們還必須找出“素數”這一“屬概念”(或者稱之為下概念)
,和“自然數”這一“種概念”的其它“屬概念”(合數,1)之間的“差異”(屬差)來
,“素數”與“合數和1”之間的“屬差”是什麼呢? 是“只能被自身和1整除”,從而我們
得出“素數是大於1並且只能被自身和1整除的自然數”。這一完整定義。
(為什麼要求專一性?陳景潤的“1+2”就沒有做到專一性,包含了兩個概念即“1+1”與“1+2”)
(四), 結論不能算定理
陳的結論採用的是特稱(某些,一些),即某些N是(A),某些N是(B),就不能算定理,
因為所有嚴格的科學的定理,定律都是以全稱(所有,一切,全部,每個)命題形式表現出
來,一個全稱命題陳述一個給定類的所有元素之間的一種不變關係,適用於一種無窮大的類,
它在任何時候都無區別的成立。而陳景潤的結論,連概念都算不上。
(五) ,工作違背認識規律
在沒有找到素數普遍公式之前,哥氏猜想是無法解決的,正如化圓為方取決於圓周率的
超越性是否搞清,事物質的規定性決定量的規定性。(一個沒有哲學思維的數學家,只能被
狹窄的專業牽着鼻子走,陳景潤只是一個數學工匠,一個只能做簡單操作的數學機器人)。
(六), 把假定當成真實,預期理由,是所有殆素數哥德巴赫猜想證明的共同錯誤
設a,b,c是所謂“殆素數”,即 n 個素數的乘積:問
1,是否【1+1】包含在【a+b】或者【1+c】之內?
如果回答:是!
2,證明程式是否可以從【a+b】或者【1+c】到達【1+1】?
如果回答:是!
3, 【1+1】是否可以必然從【a+b】或者【1+c】中剝離出來?
如果回答:是!
4, 如果最後證明了【1+1】不能成立,前面三條回答就是錯誤的。
分析一,就是說,前面三條是在假定【1+1】必須正確的情況下的“成果”,這個就荒唐了,
我們還不知道最後是否正確,就假定了最後成果必然正確。這個就是預期理由的邏輯錯誤,
預期理由是暗含了“假定存在”的非邏輯前提,數學證明嚴禁使用非邏輯前提。
分析二,如果前面三條不能成立或者不能肯定必然成立,怎麼可以算是“成果”呢?
1,假定。只能用在否定結果的證明中,例如,歐幾里得證明素數無窮多個。
假定a成立,可以推出b,得到c,c與a矛盾,所以假定的a不能成立,得到非a。
2,假定不能用在肯定的結論。假定a,可以推出b,得到c,c=a,或者c包含a,所以假定的a
成立。(這個就是預期理由的錯誤)
3,為什麼“假定”只能用於否定的結論,而不能用於肯定的結論?
一個對科學理論更強的邏輯制約因素是,它們是能夠被證偽的。換一句話說,因為以後
能夠被觀測作有意義的檢驗,理論一定有被證偽的可能性。這種證偽的判據是區分科學與偽科
學的一種方法。原因在於證實的內在局限性,證實只能增加一個理論的可信度,卻不能證明
整個理論的完全正確。因為在未來的某一個時刻,總是會發現與理論有衝突的事例。
黨中央今天還在造假宣稱陳景潤證明哥德巴赫猜想,田剛和楊樂非常無恥,至今還在造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