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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清平隨筆 | 求知愛智21. 實然描述與應然評判訴求的異同
送交者: luis 2024年08月03日19:03:48 於 [教育學術] 發送悄悄話

 

劉清平隨筆 | 求知愛智21.  實然描述與應然評判訴求的異同

 

“事實”與“實然”兩個概念,有哪些錯位呢?具體表現在:如果同義反覆地說,事實本身只是事實、不是價值的話,實然在單單針對事實,展開描述的時候,還會圍繞這些事實描述,在認知領域呈現的真假價值,展開評判和訴求。換個方式講哈:實然的概念,既包括了針對事實的純認知描述,也包括了針對這些描述的純認知評判和訴求,因此除了涵蓋事實外,還涉及純認知的價值。

 

比方說,“這是朵花”,無疑是個事實描述;當人們純粹基於好奇心,對此提出“你搞錯了(不對),應當改過來”,這樣子的評判訴求時,它們儘管明顯帶有,真假認知價值的因素,卻和那個描述一個樣,屬於實然的範疇,不會因為裡面有個“應當”,就成應然的了。

 

相比之下呢,假定你女票,看到你不想買,她心儀的那朵小貴的玫瑰,卻打算買這朵便宜的百合,小嘴一撅地曰:“你搞錯了(不對),應當買那朵”,這樣子的評判訴求,就是應然的咧,摻進了她的非認知偏好,嗯哼。

 

正是考慮到,實然層面的評判和訴求,都是圍繞描述展開的,簡明起見,下面將把它們,統稱為“實然描述”,好與“應然的評判和訴求”形成對照。當然囉,這樣子簡化後,還是有必要牢記:實然領域裡,原本也有評判和訴求。

 

不然的話,黑格爾在《法哲學原理》序言中的一段話,大概就會讓你一臉懵逼了:“作為哲學著作,本書必須避免,依其應當來構成國家。哲學不可能告訴人們,國家應當怎樣,只能告訴人們,對國家這個倫理世界,應當怎樣認識。

 

英譯者大概覺得,後面倆“應當”,彰顯不出小休同胞的原創,於是乎把它譯成:“Philosophy cannot teach the state what it should be, but only how it, the ethical universe, is to be known”,卻不僅忽視了,德語原文用的,就是倆“soll”,同時一個不留神,也忘了前面一句里,還有個強制度更高的“必須”。

 

說白了,“依其應當來構成國家”“國家應當怎樣”的訴求,位於“改造世界”的應然層面,強調“我們應當把國家搞成了,一幅神馬模樣”;“必須避免”“應當怎樣認識”的訴求,位於“認識世界”的實然層面,強調“我們應當怎樣認知,國家的本來面目”,所以儘管都是應當,性質很不一樣。老黑那年頭,禿羊禿神婆,還沒琢磨出,裡面的貓膩,因而未區分,能同情理解,可大度寬容;但今天的我們,好像就木有理由,可持續性地糊塗下去咧,不是?

 

如果說實然層面,包括了描述、評判和訴求三個要素,應然層面就可憐啦,光剩下評判和訴求,木有描述。為啥子囁?因為非認知需要插足進來了,讓它沒法保持,對於非認知價值的中立,所以照6篇的界定,不可能有描述咧。抱歉。

 

更抱歉的是,儘管木有描述,麻煩一點不少:應然層面的評判,雖然也會受到,非認知需要的啟動,但首先還是以,求知慾作為源頭動機的,因此如同實然層面的描述一個樣,置身於認知領域,構成了一種特定的認識。說穿了,這也是本系列,把實然與應然的糾結關聯,定位於認知領域的主要原因。

 

所以哈,實然描述與應然評判的關係,才會亂成一鍋粥,把西哲一堆大牛,包括但不限於:麥金太爾之流,折磨得暈頭轉向,拎不清“那蘑菇是有毒的”,和“這房子着火了”,到底是評判呢,還是描述哇?

 

按本系列的界定,答案是相當的一目了然:“那是朵蘑菇”,和“這房子着火了”,都屬於純粹源自好奇心的實然描述;“那蘑菇是有毒的”,和“這房子危險了”,則屬於同時源自求知慾和求生欲,想了解它們有木有,把人們的小命葬送了的有害效應,從而指認了其非認知價值的應然評判。

 

正因此,位於認知維度的應然評判,如同實然描述一個樣,不見得非用“是”字才能表達:如果說“那蘑菇有毒”,畢竟有個“有”字的話,“那蘑菇毒性大”,照樣是個如假包換的應然評判。中文語境裡,尤其如此,所以曰:別被字面上,有木有個“是”字,給誤導了,要看語句的內容來定,嗯哼。

 

此外呢,儘管非認知需要,已經摻和進來了,位於認知維度的應然評判,與位於意志維度的應然訴求,還是有質的區別滴應然評判是人們在認知領域,針對某個東西的非認知價值,做出的指認了解,因而沒法直接啟動,非認知的實踐行為;應然訴求則是人們在非認知領域,針對某個具有非認知價值的東西,展開的意欲志向,因而能夠直接啟動,非認知的實踐行為。

 

舉個例:“那蘑菇有毒”,就是在認知層面,指認了它對你的生命的有害作用;“別吃那蘑菇”,則是在意志層面,提出了維護你的生命的非認知訴求,以免你落入了,“紅傘傘,白杆杆,吃完一起躺板板”的不幸結局。弔唁。

 

而你呢,哪怕在認知層面,明知“那蘑菇有毒”,卻依然有可能基於吃貨的強烈需要,面對美味與小命的好好衝突,在“那蘑菇好吃”的應然評判引導下,拿出拼死吃河豚、把命給革掉的大無畏精神,發自肺腑地表達訴求:“就算睡棺棺、埋山山,我也要親自嘗嘗這美味不可”,然後再付諸實施。歐耶。

 

正由於從同一個應然評判,“那蘑菇有毒”中,人們會基於不同的非認知需要,進一步提出不同的應然訴求,所以才有必要,將二者區分開,來突顯非認知需要,從應然評判推出應然訴求的橋梁效應。否則的話,要是為了恪守是與應當的二元架構,不加辨析地將“這朵花很美”與“我想要種花”,都當應然評判看,並且與“這是朵花”的實然描述對立起來,照樣會步入誤區,不是?

 

於是乎,需要聯結事實與價值的中介影響,至少體現在以下幾個層面:首先在實然層面,只有基於認知需要,才能指認(評判)被認知的事實,具有或真或假、或明或混的認知價值,並提出相應的訴求;其次在應然評判層面,只有基於聯袂了的,認知需要與非認知需要,才能指認被認知的對象,具有各種非認知的價值;最後在應然訴求層面,只有基於非認知需要,才能在應然評判的基礎上,針對被評判的對象,提出相應的要求意願。

 

因此曰:僅僅像麥金太爾等人那樣子,指出了需要的聯結作用,只是回答了,如何從事實推出價值,這個第一層次的問題;要是不在此基礎上,進一步深入到,實然與應然糾結關聯的維度,就甭想全面揭示,休謨提出的是與應當之謎,完成他說的,“推翻一切粗糙的道德學體系”的艱巨理論使命。

 

既然剛才說了,簡明起見,本系列將用“描述”這個詞,涵蓋實然層面的所有評判和訴求,下面出現的“評判”和“訴求”,哪怕不用“應然”來修飾,也統統位於應然層面,除非專門加了個,“實然”的限定詞,希望大夥注意辨析。

 

與如此鮮明的對照相呼應,各系列裡,一方面用“事實”二字,指稱實然的描述、評判和訴求,指向的對象目標,另一方面用狹義的“對象”二字,指稱應然的評判和訴求,指向的目標對象。不用講,哪位要是發現了,淺人因為腦子不大好使,造成的誤用亂用,敬請無情揭露,放肆批判。謝過。

 

趕緊聲明一點:雖然有了這種嚴苛的區分,既不妨礙各系列,在涵蓋剛才說的,“事實”和“(應然)對象”的廣義上,運用“對象”二字,也不妨礙各系列,在“未婚的戀愛伴侶”的更狹義上,運用“對象”二字,嗯哼。

 

再次小結一下,實然與應然的微妙異同:首先呢,二者的共同點在於:實然描述與應然評判,都位於認知維度,是人們基於求知慾,圍繞對象做出的指認了解,所以才卿卿我我,難分難捨,經常剪不斷理還亂地糾結在一起。

 

其次呢,二者的差異處在於,實然描述只以認知需要,作為唯一的源頭動機,木有非認知需要卷進來。相比之下,應然評判同時以,認知需要與非認知需要,作為源頭動機,因而位於認知維度;應然訴求則在應然評判的引導下,基於非認知需要,提出非認知的意欲志向,因而位於意志維度。

 

下面兩段話,是個學究性的概括,有點彎彎繞,不好理解的話,可以忽略不管:“實然”一方面只涉及,純粹基於認知需要,加以描述的“事實”之“是(描述是)”,不包含在非認知需要的參與下,展開評判的“對象”之“是(評判是)”,另一方面又涵蓋了,純粹基於認知需要的,“價值”之“應當”,因而可以說囊括了,所有純粹基於認知需要的,“事實與價值”“是與應當”。

 

與之對照,“應然”一方面只涉及,所有在非認知需要的參與下,展開評判的“對象”之“是”,不包含純粹基於認知需要的,“事實與價值”“是與應當”,另一方面又涵蓋了,捲入了非認知需要的“價值”之“應當”,因而可以說囊括了,所有非認知需要插足進來的,“對象與價值”“是與應當”。

 

正是在這個意思上講,儘管統統處在小休原創的,“是與應當”的陰影籠罩下,“實然與應然”其實是一對,與“事實與價值”有錯位的重要概念,旨在解決認知領域的某些棘手問題。所以哈,要是單單將它們當成,“是與應當”這對動詞的,名詞化和形容詞化,反倒會讓它倆,在毫無新意的同義反覆中,變成徒增混亂的節外生枝,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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