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道德元理 35. “政治”“法律”“行政”的糾結關係 |
| 送交者: luis 2025年05月09日16:53:39 於 [教育學術] 發送悄悄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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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德元理 35. “政治”“法律”“行政”的糾結關係
中文語境裡,“政—法”通常是連成一體講滴,所以不僅有“政法”的工作、機構和系統,而且還有“政法”的大學,兩者儼然一副魚水情,怎麼都分不開的親密樣子。所以呢,本系列也木有辦法,討論了政治的話頭後,接着就要考察法律啦。
當然嘍,雖然現實中有着,親密不分開的魚水情,可如同對待任何兩個,概念術語那樣子,理論上還是要辨析一下,“法律”與“政治”的微妙異同;考慮到某些“政法”大學的某些人,很想將媽校的名字顛倒過來,改成“法政”大學,這樣子的辨析,特別必要,不是?
“法”的古字是“灋”,能分崩離析成,“氵”“廌”“去”三部分。《說文解字》解釋說:“灋,刑也。平之如水,從水;廌,所以觸不直者,去之,從去”,譯成白話文,大意就是說:“‘法’是指‘刑’,如同水那樣子公平,所以從水;‘廌’則是人們爭執時,會用角頂不正直一方的神獸,想把他們去掉咧,所以從去。”
《說文解字注》進一步曰:“《易》曰:利用刑人,以正法也。引伸為凡模笵之稱。《木部》曰:模者,法也;《竹部》曰:笵者,法也。……法之正人,如廌之去惡也。”此外呢,《尚書·呂刑》曰:“惟作五虐之刑曰法”;《釋名》曰:“法,逼也;莫不欲從其志,逼正,使有所限也。”
這樣子咬文嚼字,明白了“法”與“刑”“直”“正”“范”“去惡”“逼”的語義相通,特別是理解了,“莫不欲從其志,逼正,使有所限也”的闡釋,事情可以說就十分清晰啦:所謂“法”,實然上是指,人們為了懲罰不可接受的惡行,依據正義底線制定的,各種強力他律的強制性規範,首當其衝的,自然就是“刑法”,同時也包括了,其他的“法律”“法令”,延伸後還能泛指,“法則”“方法”等,嗯哼。
於是乎,聯想到23篇中,象形分析過的“政,正也”,“政—法”的連成一體,貌似就是順水推舟的啦:既然“政治”是指,掌權者依據正義底線,在人倫關係中,實施強力他律的管控治理,而“法律”則是指,掌權者依據正義底線,制定出來的強制性規範,用來防止和懲罰,各種違反了正義底線,造成不可接受之惡的行為,兩者的合二為一,豈不就是件,再正常不過的事兒了?
我們甚至有理由,藉助概念上的這種語義相通,來點盲盒瞎猜:人類歷史上,最早突破德性自律、輿論他律的限定,進到政治他律領域的標誌,其實是刑法的出現:對於偷搶姦殺這樣子的邪惡,靠德性自律不了,輿論也無能為力,於是乎只好訴諸,某些觸及皮肉的嚴酷刑罰,來阻止它們的頻繁發生咧,不是?
然而呢,由此引發的一個問題是:要是兩者原本合二為一,為啥後來又有了,政治與法律的區分,甚至還鬧出了,它倆的排位順序,應該是“政—法”,還是“法—政”的扎嘴話頭呀?因此曰:此事必有蹊蹺,嗯哼。
繼續盲猜下去:最初的政治權力,主要是動用刑法,懲罰不可接受的邪惡行為,如同墨翟精闢曰過的,“刑政”“聽獄治政”那樣子。可是呢,一旦將這樣子的他律強力,貫徹到社會生活中,立馬會遇到,怎樣落到實處的麻煩:首先呢,總不能老讓統治者,不僅親自部署,而且親自動手,把犯人綁起來,關進牢裡,甚至砍掉腦袋吧?於是乎就得僱傭一批人員,成立相關機構,具體實施這類刑罰,是謂“司法”。
其次呢,人人各行其義後,不可接受的邪惡行為,也會推陳出新,變得五花八門,既成的法律條文很難應付,老革命遇到的這類新問題,於是乎又得僱傭一批人員,成立相關機構,與時俱進地制定,對症下藥的法律條文,是謂“立法”。
最後呢,維持整體秩序的過程中,統治者還會遇到,各種與動用刑法,關係不怎麼大,因而也很難貼上,“司法”“立法”等標籤的問題,包括但不限於:經濟發展、文化教育、社會福利、統籌協調等,於是乎還得僱傭一批人員,成立相關機構,通過執行統治者的種種政令,把這類偏重趨好的事兒搞定了,是謂“行政”。
換個方式曰哈:行政機構主要承擔,除了立法和司法之外的,決策職能和執行職能,通過策劃、組織、管控、操作和監督,社會生活中的重大事務,履行維持公共秩序的本職使命。不管怎樣,孟三當年的金句:“為民父母,行政”,已經把原因挑明了:你給老百姓當爹當娘,總不能光拿着,偏重罰錯的法律大棍子,隨時準備揍人吧?所以才需要“行政”,執行父母官下達的,仁政施恩的種種指令,不是?
無需講,將政治板塊明確弄成了,這樣子的三分拼盤,甚至提出三個方面的權力,應不應當嚴格分開,維繫三足鼎立的問題,是它相當成熟,乃至進入摩登時代後的事情了。不過哦,考慮到情況嘛,就是這麼個情況,即便再不成熟,即便搞政治的所有人員,就是同一套草台班子,他們的具體職能,似乎還是大概能夠分成,這樣子的三個方面,否則運轉起來,很難順暢。
於是乎,“政府(government)”這個概念,也有了下面的分別:廣義政府包括了,立法、行政、司法的全部機構,因此也可以說是,行使所有政治職能的機構;狹義政府主要指,專門行使行政職能的機構,因而並不直接行使,立法和司法的職能,可同時又能調動和運用,警察尤其是軍隊,這些政治板塊中,強力程度最高,亦即達到“暴力”水平的人員,民間通稱:“國家機器(state apparatus)”。
結果哈,原本難分難捨的“政—法”,終於有了間隙,開始勞燕分飛啦:“政”偏重指“行政”,“法”偏重指“立法”和“司法”,從而進一步製造了,兩者之間相對地位的扎嘴話頭,嗯哼。
一方面,就一套班子的情況看,執掌行政權力的頭兒,無論名號叫,法老或國王、皇帝或天子、總統或首相等,一般總是實質性地兼有,立法和司法方面的權力,甚至能夠決定,後面這倆拼盤中,官員們的任免升降、薪水多少,從而讓自己成了,政治板塊的全控主義者。
進一步觀,哪怕在那些,讓三個方面的權力,保持鼎立狀態的國度里,國家元首或行政首腦,由於可以直接管控,警察軍隊等最強力機器的緣故,也往往會在政治板塊中,獨占鰲頭、名列前茅,儘管名義上說是與,立法和司法機構的頭兒,平起平坐、平分秋色,但發揮的實質性影響,通常都要略勝一籌,甚至是許多籌咧……
這一點上,只要腦補一下,美國總統的繼任順序,以及1957年的小石城事件:州長不服從最高法院的判決,派出了國民警衛隊,支持種族隔離分子,然後總統又派出101空降師,接管了國民警衛隊,或許就能略見一斑,甚至是許多斑咧……
再考慮到行政機構,對各種法規法令的制定和運用,同樣會讓它在鼎立狀態下,擁有設定底線的決定性作用,在貼近生活、效應廣泛的程度上,比起立法和司法機構來,甚至有過之而無不及,政治板塊的總頭兒,一般都是行政拼盤的人,卻很少是立法和司法拼盤的人,就更容易理解啦。
於是乎,“政治”從萌芽時期,與“刑法”的渾沌一體,亦即“刑政”,慢慢演變成了,以“行政”為主導的成熟狀態,就讓把“政”放在“法”前面的語言表述,有了牢靠的實然理據,不是?
可是吧,無論鼎立,還是不鼎立,事情還有它的另一方面:第一哦,政治板塊的三分拼盤中,與法律直接相關的立法和司法,儘管相對弱勢,量上畢竟占了,三分之二的多數,從一個側面折射出,“法”構成了“政”的核心內容。
第二哦,當前眼下現而今,大多數摩登國度,至少會在名義上主張:行政機構應當遵守,立法機構制定、司法機構實施的法律,按法律規定的權限程序,行使職能,文言又叫“依法行政”,從另一個側面折射出,“法”構成了“政”的核心內容。
第三哦,整個政治板塊中,靠暴力機器實施的嚴格法律,要比靠行政手段實施的普通法規,有着更高權重的決定性,構成了維持統治階層認同的,政治體制和人倫秩序的深度根基,以致可以說,行政機構的全部活動,實際上也是圍繞正義底線的,這部分重中之重打轉轉,從又一個側面折射出,“法”構成了“政”的核心內容。
說白了,某些“政法”大學的某些人,很想將媽校的名字顛倒過來,改成“法政”大學,主要就是基於,第二和第三條實然理據,並且同時還潛含着,試圖將行政權力,關進法治籠子的應然考慮,同樣未嘗不可,嗯哼。
鑑於本系列的實然定位,澄清了“政”與“法”的關係後,接下來就不再糾結於,到底該把哪個字放前面了,而是專注於把“法”看成“政”的核心內容,分析包括行政法規在內的所有法律,作為正義底線直接體現的根本特徵,及其與道德領域中,德性和輿論部分的互動關聯,特別是着重探討,為什麼所有政治體制,都會憑藉暴烈的最強力,民間通稱“暴力”,作為貫徹嚴格法律的基本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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