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斯是思史X106. 菲尼斯為啥走不出是與應當的迷宮? |
| 送交者: luis 2025年05月12日16:56:35 於 [教育學術] 發送悄悄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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斯是思史X106. 菲尼斯為啥走不出是與應當的迷宮?
這些年的法哲學圈子裡,英國的約翰·菲尼斯名噪一時,因為他打算讓近兩百年來,一直走下坡路的自然法,再次偉大起來,英文又叫“make natural law great again”,差不多算是當代的復興潮里,一個小前輩咧。所以哈,儘管算不上思想家,還是有必要把他,放在學術史的層面,簡單說上幾句。
古希臘就露出尖尖角,還在現代早期的霍布斯,洛克和盧梭那裡,興旺發達的自然法,怎麼到了20世紀中葉,就陷入了後繼乏人,急需重振的衰敗境地呢?最重要的一個原因,就是討論霍布斯的時候說過的:它有個打娘胎落下的毛病,總想着在人性領域裡,從“自然之是”直接推出“法之應當”。
擱以前吧,這其實不算個事,反倒好像還能給它,增添不少魅惑:真的很神奇吔,這樣子把“自然”與“法”合為一體,不留一絲絲縫隙。可惜哦,等到18世紀的休謨,提出了“是與應當”的質疑,自然法的軟肋上,就被捅了狠狠的一刀:要是從事實不可能直接推出價值,實然的“自然”與應然的“法”,還怎麼水乳交融呀,倒不如說更像油水兩分,搞不到一塊去吧。
你看喔,思想家的繞不過去,就是這樣子彪悍:想當年的休謨,不過一個二十郎當歲的小伙,提出“是與應當”質疑的篇幅嘛,也就區區幾百字,但靠着原創理念的深度洞穿力,硬是把一個源遠流長了兩千年的強勢思潮,逼進了底氣不足,一蹶不振,快要消亡了的困境。不服不行,不是?
走進20世紀,摩爾之流也來湊了一波熱鬧,進一步鼓吹:任何想從自然的事實描述出發,定義好壞價值概念的意圖,都犯了“自然主義謬誤”,結果把尋求“自然”與“法”合一的理論思路,逼進了一蟹不如一蟹的死胡同,躲不開下面這個噩夢的縈繞:從自然的“是”推出法的“應當”,真有那麼“自然”麼?
菲尼斯一定深切感受到了,這股強大的衝擊力,所以決定復興自然法,寫下代表作,《自然法與自然權利》的時候,才不惜動用第一編的全部篇幅,開門見山地討論這個看起來不相干的質疑,然後才在第二和第三編里,正面闡發他的規範性立論。
這種理論架構清晰地表現出,他已經清醒地意識到了,要是不走出事實與價值關係的迷宮,要想在當代復興自然法的傳統,註定了徒勞。然而很可惜,儘管使出了渾身解數,他打算重振旗鼓的努力,最終還是陷入了徒勞,非但沒把自然法從泥巴坑裡拖出來,反倒讓它的致命傷,暴露得很顯眼咧,嗯哼。
問題在於,為了擺脫著名的“自然主義謬誤”,他的手法很黃很暴力,不是如實探究是與應當的本來面目,而是一舉斬斷了二者的雙向關聯,既否定了“從事實推出價值”的可能性,又否定了“從價值推出事實”的可能性,公然宣布:“評判絕不是從描述推出來的……描述也不是從評判推出來的。”
他甚至為悠久的自然法傳統洗地,一方面聲稱,從是到應當的任何推論全是“非法”的,另一方面主張,以前的自然法解釋者,都是些“守法”的良民,從沒想過要從自然事實推出價值規範,因而也不去追問,什麼是合乎“自然人性”的,而是只忙着追問,什麼是“合乎理性”的;至於他自己呢,也不關注“自然人性”,僅僅從“實踐理性”的原則出發,專心討論“無源而出”的“屬人之好”……
這樣子看,菲尼斯為了拯救自然法,快有點不計成本,不惜血本咧,不僅斷言從事實推不出價值,而且更上一層樓,斷言從價值也推不出事實,一點餘地都不留,甚至把一直是自然法基礎的自然人性,也打進了南極洲的冷宮,主張自然法不是源於自然人性,而是源於實踐理性,卻不敢正視一個否認不了的事實:從開始起,自然法的主流思潮,就喜歡把“理性”當成最“自然”的“人性”看,不是?
同時吧,他好像也沒察覺到,如此決絕地把自然法,塞進是與正當老死不相往來的二元架構,會讓它的鼎鼎大名面臨黑色幽默的嚴重尷尬:不以“自然人性”為基礎的“應當之法”,或許能夠另闢蹊徑地找到別的冠名,但還有什麼資格,美其名曰“自然法”呢?一言以蔽之哦,與“自然人性”無關的“法”,還能說成是“自然—法”麼?不如改名換姓,另立山頭算了。僅此業已表明,菲尼斯的重振旗鼓,籠罩着何等無奈的自敗氣氛,嗯哼。
更自敗的是,他接着又在明顯的自相矛盾中,談起了事實與價值之間,“循環往復”的兜圈子:“如同從屬人處境的事實,無疑可以推出人們對屬人價值觀和實踐理性要求的基本評判那樣子,描述性的社會科學,也無疑可以還原成倫理或政治判斷的辯護書……這個意思上講,描述性的社會科學是‘價值無涉’的。”
這段話不算長,但好像很有幾個說不通:第一呢,要是從事實到價值的推論是“非法”的,從“屬人事實”到“屬人價值”的推論,怎麼就搖身一變,突然“合法”起來了呀?第二嘛,要是從事實到價值的推論是“非法”的,描述性的社會科學,如何為人們的倫理或政治判斷做辯護呢?第三吧,要是描述性的社會科學“可以為價值判斷辯護”“給人們分配讚賞和責難”,它怎麼可能成為“價值無涉”的吔?無論如何,想要圍繞“價值判斷”,展開“價值無涉”的“辯護”,聽起來總有點像子虛烏有的“圓形之方”,不是?
話說到這份上,就能看出來咧:面對是與應當質疑的致命衝擊力,菲尼斯的對策,其實屬於“既要—又要”的那種,一方面想把非此即彼的現代二元架構無保留地照搬過來,另一方面卻依然堅持自然法的老傳統,直接混同了事實與價值……
於是乎,這樣子和稀泥的結果,雖然相當辯證地左右逢源,同時卻也讓他的重構落入了兩頭為難的左支右絀,不管怎麼圓場,都難以維繫邏輯上的自洽一致,尤其讓人拎不清,他到底站在了哪一頭:究竟是站在了“從事實絕對沒法推出價值”的這一頭呢,還是站在了“從事實無疑可以推出價值”的那一頭,嗯哼。
也因此,儘管菲尼斯的初心善良,很想砸碎“是與應當”這個卡脖子的瓶頸,讓自然法一勞永逸,免去“自然主義謬誤“的壞名聲,卻又因為自己搞折衷瞎調和,反倒把套在自然法脖子上的那根繩,扯得越來越緊啦:你想喲,要是自然法的價值規範屬於“無源而出”,與人性的自然事實無關,不就等於說,它是個沒啥根基,懸在半空的海市蜃樓麼,風一吹,說不準就垮咧……
特別是主流西哲強調的“理性”,認知維度上的原初功能,就在於找到“原因(reason)”,可菲尼斯卻憑空端出了個“無源而出”,你說他鼓吹的“實踐理性”,到底是“理性”的,還是“非理性”的呀?又怎麼可能證成,自然法的永恆正當呢?估摸着阿奎那要是看見了這個詞兒,連棺材板兒都蓋不住了,不是?
尤其讓人想不通的是,是與應當的謎底,找起來其實沒那麼難,特別是考慮到,第一麼,麥金太爾和馬斯洛等人,已經提到了“需要”的關鍵作用(雖然沒給出什麼具體的論證),花點工夫綜述一下文獻,應該很容易搞定;第二呢,菲尼斯接下來將屬人的基本好或基本價值,分成七類“生命、知識、遊戲、審美、友誼、實踐理性、宗教”的時候,他自己也多次談到過“需要”,嗯哼。
更滑稽的是,在第二編里,他不僅優先考察了“知識”問題,等於是承認了,實踐理性也要以認知理性為前提,而且在討論的過程中,或許由於事實沒法否認的緣故,還全然忘記了自己說過的,“屬人之好都是無源而出”,一個不留神,就把知識這種基本價值的根源,歸因到作為認知需要的好奇心那裡去啦。
請看他給出的精闢定義:“好奇心”是“為了避免無知或錯謬,去認識和發現真相的純粹意欲”,也就是“為了認知的緣故,想要了解某個東西的意欲、意向或感到的需要”。至於“知識”能夠成為一種“屬人之好”或“基本價值”,應該說也恰恰與這種“需要”或“意欲”直接相關,因為作為“值得擁有的東西”,“好(善)”正是指“人們的意欲、選擇或行為的目的”……
話說到這份上,就不好再說啥了吧:聯想到菲尼斯專門分析過,亞里士多德和阿奎那有關“好是萬物意欲的東西”的說法,再聯想到他自己還講過,“好奇心不是唯一的基本衝動、意向或興趣”,下面的結論不就是水到自然成了的嘛:無論哪一種屬人之好或基本價值,都不可能是“無源而出”的。
倒不如說,它們都是經由需要或意欲這個中介,來自各種事實特別是人自身存在的事實,如同生命之好源於人們的求生需要,宗教之好源於人們的信仰需要那樣子……不好意思吔,親,各位要是還不能一眼看出,這個結論直接見證了,以需要為原點的人性邏輯,是怎樣地放之四海普遍真,俺老漢又不好再說啥了哦,不是?
為啥面對着就在手邊的清晰答案,他還是沒能走出事實與價值的迷宮,反倒在左右逢源中,落入了左支右絀呀?別的原因就甭瞎猜了,有一條是明擺着的:菲尼斯缺乏足夠的分析批判精神,既不想拋棄自然法混同是與應當的傳統,又不敢否定現代的二元對立架構,於是乎就以“既要—又要”的糊塗方式,把這倆不共戴天的玩意兒,囫圇吞棗地統統納入了,自己重構的“全新”理論中。
當然嘍,比他更不堪的,或許是西方法哲學界咧,居然沒看到,這種理論的漏洞百出,處處窟窿,反倒熱情讚譽他的復興貢獻,絲毫木有察覺到,他是怎樣把套在自然法脖子上的那根繩,扯得越來越緊滴,尤其木有意識到,只有抓住“需要”的樞紐,走出事實與價值的迷宮,才能治好“自然法不自然”的致命傷。再聯想到同一個法哲學界,面對法學實證主義的“惡法亦法”命題,也是束手無措,一籌莫展,淺人在此給它的這個定位,好像很難說成是“偏激”的喲,嗯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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