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劉派正經63. 羅爾斯撇開了人倫衝突,論證不了“權益的優先性” |
| 送交者: luis 2025年05月30日17:18:32 於 [教育學術] 發送悄悄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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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派正經63. 羅爾斯撇開了人倫衝突,論證不了“權益的優先性”
話又說回來哎,雖然草台夠大,但畢竟著名呀,爾斯兄還是有些,精闢洞見滴,首屈一指的深刻命題,就是“正當優先於好”,俗話或曰“權益優先於善”,以及相關的自由原則了,對於淺人當年,把批儒家推向,更深入的層次,也有決定性的啟發效應,所以理當毫無保留地,在此坦率承認。感恩。
感恩之後呢,照舊是逮哪批哪:首先哦,羅大佬並沒有,如同俺老漢這樣子,將“priority of right over good”的命題,區分成人性邏輯與道德元理,兩個不同的層面,而是一口不鴛鴦的火鍋,合一塊兒燉出來咧。當然嘍,考慮到英文裡,只有個“right”,不像漢語還能分出個,“正當”與“權益”來,這樣子的混沌一體,倒也是個小case,無傷大局,不足掛齒。咽了。
其次哦,讓case大了一點兒的是,如同上一篇所曰:老羅為了讓,尊重權益的自由原則,具有放之四海的普適性,堅持將它從憑空亂想,窟窿百出的無知之幕中,“通過推理一步步演繹出來”,結果適得其反,倒釜底抽薪地掏空了,它的現實基礎。事實上,沉溺於理性精神中的大俠,對此並不否認,反倒公開指出:遵循契約主義模式,圍繞正義原則達成的協議,“必須被看成,既是假設性的,又是非歷史的。……至於它能否實際達成,無關宏旨。”小菜。
如此飄逸超脫,絕對令人眼羨;問題僅僅在於,像這樣子遠離日常生活,單靠虛臀式的思想實驗,抽象演繹出來,卻不關心它能不能,實際達成的正義原則,怎樣才能影響到普通人,讓他們基於自己的生活經驗,不僅欣然接受,而且貫徹落實,最終在現實社會中,形成合乎正義的人倫秩序呀?脫節。
最後哦,把小case變成了,大案要案的是,恰恰由於不接地氣的緣故,羅爾斯只是站在,義務論的立場上,直接端出了上述洞見,卻未能基於,好好衝突的要害情結,深入論證一點:正當或權益,為什麼會比好或善,更有實質優先性,結果啟發之餘,又給當年的俺老漢,留下了一小塊,原創性的地盤。謝過。
本來麼,《正義論》1章1節,剛開門便指出:“如果說真理是思想體系的第一德性,正義則是社會制度的第一德性。一種不真的理論,哪怕再精緻簡潔,也必須拒絕或修正;同樣道理,一種不義的法律制度,哪怕再有條有理,也必須改造或廢除。”
緊接着大師就將,“好(善)”“正當”“自由”“正義”“不可侵犯”等,一大串重要概念,連成了一體,莊嚴宣布:“每個人都有某種,基於正義的不可侵犯性,就算打着社會整體利益的旗號,也不能隨意逾越。所以哦,正義否認下面的做法是正當的:為了某些人享有更大的好,剝奪另一些人的自由。……作為人類活動的第一德性,真理和正義,統統不妥協。”
這些話乾脆利落,一點不拖泥帶水,只可惜擺出了,這些洞見後,爾斯兄並木有展開論證,具體揭示這種優先性的所以然,而是掉過頭去,基於無知之幕,這種純粹假設的原初狀態,概括性地介紹,正義兩原則去了,結果嚴重忽視了,現實中的人倫衝突,對於權益和正義的優先性,起到的決定性作用。
不錯吔,討論正義的條件時,大哲也反覆提到,由於資源稀缺,引發的糾結局面:人們之間既有利益一致,又有利益衝突,所以才讓彼此合作,變得既可能、又必要了。尤其值得稱許的是,他還有一段話,點出了人際衝突的重要角色:如果壓根不存在,個體和團體之間的利益衝突,人們就沒必要訴諸,正當和正義原則了,因為“一個沒有彼此衝突的需要,人們的所有需求,都能自然而然地,和諧並行的社會,……排除了必須訴諸,正當和正義原則的理由”。
此外呢,批判效益主義,把正當歸結為好的,目的論(後果論)見解時,他甚至提到了,避壞止害的前提效應:“木有理由認為,人們為了達成,更滿意的淨餘額,可以默許對自己的不斷傷害。” 難得。
可是吧,話都說到這份上了,老羅在自己的鴻篇巨著中,卻還是不肯花點篇幅,基於現實衝突的要害情結,揭示“正當何以必要”的原因,結果逼着淺人,不得不親自出手,論證人性中的,那條語義邏輯:遇到沒法兼得的好好衝突,人們必須展開權衡比較,做出取捨選擇,不惜捨棄次要好,也應當確保重要好,以免自己遭到,“不可接受”的嚴重損害,所以一定會訴諸,拿“可不可以接受”,作為評判標準的“正當”原則。
靠着類似的機制,“rights(權益)”才從“right(正當)”演變過來:人倫衝突中,如果某人覺得,某個行為不會給自己或別個,造成不可接受的嚴重傷害,他就會認為,這行為是“正當(對)”的,人們擁有從事,這行為的“權益”,不然則會認為,這行為是“不正當(錯)”的,人們沒有從事,這行為的“權益”,誰要是從事了,就等於侵犯了,自己或別個的“權益”。
於是乎,廢話一句地講:“權益”就是指,人們在道德領域,不可受到侵犯,應當得到尊重的,“正當”資格或地位。舉個例,我當你的面吸煙:你要是覺得,這樣子的傷害,可以接受,就意味着你認為,我吸煙是我的權益,所以你也不會干預;反之呢,你要是覺得,這樣子的傷害,不可接受,則意味着你認為,我吸煙侵犯了你的權益,等於道德上不尊重你,所以你會設法阻止。
也是靠着類似的機制,“正義”才與“正當”和“權益”,形成了沒法分割的關聯:當且僅當某人發現,自己或別個,“正當”擁有的“權益”,受到了侵犯(亦即遭遇了,“不可接受”的人倫傷害),他就會基於“正義感”,產生“義憤”,或者發表譴責的言論,或者從事抗爭的行為。
相比之下哈,對那些只是少了些,慷慨、勇敢、節儉等高尚德性,而沒有造成,嚴重傷害的人倫行為,人們儘管也會,產生不滿反感,卻很少形成,滿腔子的義憤,尤其不會想到,動用強制他律的手段,維護自己或別個的正當—權益。
澄清了這一點,至關緊要的重大區別,大佬沒說出所以然來的,那個清晰命題:“權益優先於善”,就能得到同義反覆的論證啦:雖然“權益”本身,也是個道德“善”(否則的話,它遭到侵犯,就不會造成“傷害”了),但在沒法兼得的衝突境遇下,它具有的“權重”,亦即在“權”衡博弈中的“重”要性,卻實質性地超出了,其他所有的道德善,以及非道德的好,以致人們不惜捨棄,所有這些善好,也要優先維護,這個特定的道德善。
最簡單的例證,就是“捨生取義”啦:對於幾乎所有人來講,幾乎所有情況下,活着都是個,最重要的好,可某些情況下,某些人卻會覺得,自己或別個的自由權益,遭到了沒法忍受的侵害,因此哪怕豁出命來,不惜付出死的代價,也必須捍衛正義,這個作為底線的道德善,俗話或曰“不自由,毋寧死”,嗯哼。
這樣子觀,爾斯兄其實只差了一步:雖然意識到了,日常生活中的利益衝突,對於人們訴諸權益和正義,具有的前提意義,卻為了賦予它們,抽象理性的普遍性,寧願將它們建立在,原初狀態和無知之幕,這類非歷史的貧乏假設上,卻就是不肯憑藉,現實的人際衝突,論證它們何以會對,人們意欲的其他任何好,包括幫助弱者這種德性善,具有實質上的優先性。
於是乎,他也在其他問題上,成了個失足老年:頭一個呢,如同《人性邏輯》34節所講,由於未能強調,好好衝突的前提效應,大咖木有看到,事情的另外一面:儘管正當在衝突中,實質性地優先於好,但從正當只能在,好好衝突中形成,並且原本也是一種,高權重之好的角度看,好又在邏輯上先於正當,以致離開了好好衝突,就壓根談不上,正當不正當了。
第二個呢,要嚴重多啦:由於未能強調,人倫衝突的前提效應,大佬木有看到,權益和正義的底線功能,統統在於並且僅僅在於:防止不可接受的人倫傷害,亦即通常說的“不可害人”,結果在“尊重每個人權益”的自由原則之外,又給“滿足弱勢者需要”的差別原則,也貼上了“正義”的標籤。
乍一看,這樣子錦上添花,非但沒毛病,反倒蠻高尚。不過哈,恰恰由於忽視了,人倫衝突的前提效應,這種將“一以止”的正義,弄成“二元化”的論調,會在表面的圓融和諧中,導致理論上荒謬,實踐中扭曲的雙重惡果:一旦在衝突情況下,把尊重權益與滿足需要,都當成正義原則來實施,勢必陷入它倆,相互否定的尷尬悖論,以致不管人們怎麼做,最終都會處於,要麼這方面不義,要麼那方面不義,反正總有不義,兩頭不落好的窘迫境地。
說白了,正因為在二元化中,割斷了尊重權益與不可害人之間,原本不可分割的關聯,羅爾斯才將自覺認同的“自由主義”,轉型成了不自覺的“均等主義”,不僅附和了,受到扭曲的“人權(human rights)”理念,而且也開啟了,新興的“全球正義”思潮,用自己的聲威,背書了二者共享的,將“尊重權益”,還原為“滿足需要”的異化意向,誤導的作用,那是相當的大,嗯哼。
淺人有個小註:十多年前,頭一篇批大牌的拙文,雖然揭示了,他漏掉“不可害人”的致命缺陷,卻沒能指出,他將“尊重權益”,混同於“滿足需要”的左均轉向,結果延誤了五六年,可見俺老漢的腦子,真的不大好使。羞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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