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十 |
送交者: 理释人 2016月04月23日09:09:17 于 [教育学术] 发送悄悄话 |
回 答: 了不起 由 黑石头 于 2016-04-23 08:09:19 |
您说:
凡所有相,皆是非相, 亦非非相, 是名为相 我加一句, 凡所有法,皆是非法, 亦非非法, 是名为法 这就是,金刚经和佛教教义的伟大之处啊,是吧? 又想到几句,与您共勉:
若以色见我,以音声求我,是人行邪道,不能见如来。 知我说法,如筏喻者。法尚应舍,何况其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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