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海歸打假 別以為穿了馬甲就不認識你 |
| 送交者: 武衛強 2002年03月10日05:27:03 於 [教育學術] 發送悄悄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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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歸打假 別以為穿了馬甲就不認識你 武衛強
一位從海外留學歸來的先生感慨:現在要一份月薪1000元的工作不容易,人家對你要挑三撿四,相反,倒是騙一份百萬年薪的職位還好些,人家對你畢恭畢敬,只要你說你在國外什麼大公司幹過什麼,再拿出一張寫滿外國字的文憑來。 洋文憑三成不過關 海歸作假也要坐牢 據悉,國家教育部留學服務中心是我國唯一一家國外學歷認證機構。 教育部留學服務中心邵巍副主任在接受記者採訪時說,中心每年受理的認證申請中都有25%%至30%%不能獲得認證證書,其中的情況多種多樣:極少數人編造根本不存在的國外大學文憑;有的“洋文憑”上寫的大學雖然存在,但申請人根本就沒有在該學校上過學;更多的人是通過留學中介到國外某些大學學習或進修,但是其學習效果無法用論文、成績單等形式加以科學評估,因此留學服務中心對這樣的“洋文憑”不受理其認證申請。 一位業內人士告訴本報記者,去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布了《關於辦理偽造、販賣偽造的高等院校學歷、學位證明刑事案件如何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明確規定,對於偽造高等院校印章製作學歷、學位證明的行為,應當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條第二款的規定,以偽造事業單位印章罪處罰。明知是偽造高等院校印章製作的學歷、學位證明而販賣的,以偽造事業單位印章罪的共犯論處,判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人民大學法律學院的張世瑜先生在接受時訊記者採訪時說,從權利和義務的對等原則來看,買賣雙方都應當承擔相同的責任,所以假海歸同樣應該受到法律的制裁,是應該判刑、坐牢的。 惠悅顧問公司的楊小闖告訴記者,《勞動法》第18條規定:“採用欺詐手段簽訂的勞動合同無效。”應聘人員以假冒的洋學歷獲得工作,是明顯的欺詐行為,用人單位是有權利解除雙方之間的勞動關係的。 近日,時訊記者了解到,人才市場中,偽造學歷、履歷的現象相當嚴重。據媒體報道,不久前,深圳市一家機構在人才市場隨機抽取了3000名應聘者的學歷證明,並進行了調查和鑑別,結果發現其中竟有26%是偽造的。其中一些海外留學人員(戲稱“海龜”)手持的竟是“克萊登大學”的學位證書,履歷也是自己編造的。 北京惠悅顧問公司人力資本高級顧問楊小闖在接受時訊記者採訪時說:“海歸打假是一個讓人哭笑不得的事情。一方面,它暴露了我們國家很多企業在人事管理上的漏洞,人才市場缺乏人才監督的具體操作辦法;另一方面則進一步說明職場的信用危機有愈演愈烈的趨勢。”她提醒用人單位,在招聘員工時不要唯“海歸派”,要對留學人員進行全面的考評,通過筆試、面試等有效的手段考查他們的實際能力。 相關資料 我國不承認六種洋文憑 我國教育部留學服務中心不受理以下6種洋文憑的資格評估工作,在國內不予承認。 1.外語補習和攻讀其他非正規課程(如短期進修)所獲得的結業證書; 2.進修人員和訪問學者的研究經歷證明; 3.未經國務院學位委員會辦公室批準的中外合作辦學機構所頒發的國外學位證書; 4.未經省、直轄市一級教育主管部門批準的碩士學位以下(不含碩士)層次中外合作辦學項目取得的國外學歷、學位證書; 5.函授取得的國外學歷、學位證書; 6.非學術性國外榮譽稱號或學位證書。 摘自《青年時訊》2002-3-08 (J-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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