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給聶樹斌律師、王書金律師朱愛民的一封信
送交者: wtxwtx 2015年03月22日12:14:49 於 [教育學術] 發送悄悄話

緊急:給王金書律師朱愛民的一封信 送交者: wtxwtx 2013年10月01日01:00:59 於 [天下論壇] 發送悄悄話

朱愛民律師,

1。我的觀點:河北高院的斷論:聶樹斌案真兇非王書金是荒謬的。以下再詳述。

 

2. 王書金的自述的真實性:

這些細節中,有一串鑰匙。王書金曾在提到此案時多次提到鑰匙,“我當時沒拿,放在女的邊上。”而當年公安局破案後,康某的家人曾去公安局拿回了這串鑰匙。

而這一點,在聶樹斌當年的供述中,完全沒有提及。王所述的鑰匙的精確位置決定了它是王書金是他親手放的!


檢方說:

 

王書金未提供案件隱蔽細節

石家莊西郊強姦、故意殺人案現場勘查筆錄及照片顯示,被害人屍體頸部壓有玉米秸,拿開玉米秸後,可見一件花襯衣纏繞在頸部。

而王書金原來多次供述和在二審的庭審供述中均未供出被害人頸部纏繞花襯衣這一關鍵、隱蔽性細節。

 

現在的問題是:花襯衣的面積是鑰匙串100倍以上,花襯衣是在女的脖子上。鑰匙串是在腳邊上。如果是他能看見鑰匙串,看不見花襯衣?

實際上,這件花襯衣是看見女屍的承包這塊地的中年婦女的花襯衣,由於被害人是裸體,把自己的花襯衣給她蓋了。

 

學術上這叫選擇性記憶:一件大事,一般能記住的是對他本人最重要的事情:王說的鑰匙,因為他當時想拿,但最後沒有拿,有這麼一回事,他記住了。

這是與檢方的理論絕對不相符的。
檢方的理論是很荒唐的:

“《新聞直播間》 王書金為何能供出作案細節http://video.sina.com.cn/p/news/v/2013-09-27/165562959777.html

檢方的理論:

石家莊西郊強姦殺人案發生時,王書金正在案發現場附近的工地打工,工地距離現場直線距離100米左右。王書金供述,在打工期間,他中午不休息,常在工地周圍轉悠,對現場周圍的環境比較熟悉。案發後,公安機關曾找過王書金及其工友了解情況。公安機關對現場進行勘查時,有不少群眾圍觀。

所以,王書金供述石家莊西郊強姦殺人案現場的部分情況吻合不足為奇。

檢方的理論絕對不能解釋王書金怎麼知道鑰匙串的位置!

!!!檢方的以上論調是一個大謊話!!!

3. 檢方4理由的第三點:

案件被害人的丈夫侯某某證明,199485日中午被害人騎車離家後一直未回;被害人同事余某某證明,199485日下午4點半陪同被害人到車間給自行車打氣,從被害人離開車間到發現被害人屍體一直未再見到被害人;被害人同事王某某證明,199485日下午5點下班後到澡堂見到被害人洗澡。而王書金始終供述,當日中午一兩點鐘將被害人掐暈、實施強姦,後雙腳跺被害人胸部,作完案回到工地大約兩點,當時工友還在午休,其供述作案的具體時間與證人證言存在明顯矛盾。

我的觀點:王書金的供述是正確的:當日中午一兩點鐘將被害人掐暈、實施強姦,後雙腳跺被害人胸部,作完案回到工地大約兩點,當時工友還在午休。

由於公安定的失蹤時間是從199485日下午17時以後她才可能被害的,使得公安失去了最最重要的破案時間,讓王書金矇混過關:公安肯定查了王書金,但85日下午17時以後,王書金一定是和他的工友們在一起的,所以當時的公安放了王書金,他沒有作案時間。以致使該案的破案工作拖延了近一個月,找到聶樹斌這個替死鬼,幹警們運用攻心戰和證據,經過一個星期的突審,終於讓聶樹斌於1994929日供述了強姦殺人的罪行。

不但聶樹斌作了替死鬼,還有另外二-三位被姦殺的女性。

你的辯護是錯的。

理由:

身邊人對她的最後記憶,是199485日,一個星期五的下午。

康的丈夫侯軍回憶,85日當天,二人在家吃過午飯後,差51點,康便騎着自行車離開。通常,康下班後,5點半到6點之間便會到家。然而這一次,她再也沒有回來。

康的同事余秀琴最後一次見到她,是當天下午4點半。余秀琴描述,康當時身穿藍底帶圖案的連衣裙、紅色塑料涼鞋,推着自行車來到廠門口,二人一起去給車胎打氣。然後,康就“騎車出了車間”。

離開車間,康並未直接回家,而是到廠里的澡堂洗澡,洗到一半時,碰到了同事王麗平。由於水溫不穩,王麗平洗了10分鐘,便在520分離開。平日習練武術的康對此卻毫不介意,還說“我願意洗涼水澡”並留在浴室。

此後,似乎再沒人見過康玲玲。

當晚,侯軍做好晚飯等待妻子回家,直到7點仍不見人。由於單位離家太遠,康玲玲夫婦與液壓件廠的許多職工一樣,在工廠附近的孔寨村租住了一間平房。侯軍以為她在單位加班,便去廠里尋找,卻得到康已經回家的說法。侯軍又想起岳父前兩天還專程跑來商量買房事宜,以為妻子大概為此回了井陘礦區的娘家,便作罷。

然而,直到三天之後,88(周一)晚間,康玲玲依然沒有回家,一種不祥的預感湧上侯軍的心頭,這讓他半夜難眠。

第二天清早,侯軍起來去廠里找人,還沒出門,迎面碰到匆匆而來的余秀琴。余秀琴與康不僅是同事,還是井陘老鄉,平時常在一起練拳練劍,私交甚密。1994年,各地還在實行大小禮拜休假制度,事發的一周是小禮拜,只休周日一天。發現康玲玲周六、周一兩天沒來上班,余秀琴便向井陘的工友打聽,聽說康並沒有回礦區的娘家,便到康家裡來找。

“玲玲呢?”“不是在你們廠里嗎?”“沒有啊。”侯軍一聽,着了急。

侯軍帶着余秀琴先後來到石家莊市區的各家親戚處尋找,都未找到。以防萬一,他還專門跑回井陘,妻子果然不在。聽說女兒沒了蹤影,康父急忙隨女婿從井陘趕到孔寨,並一起到當地的留營派出所報案。據後來的媒體公開報道,派出所對康父的答覆是:你們先登報吧,登了段時間沒消息再立案。康父不死心,從派出所出來又找到石家莊市公安局郊區分局,他焦急地告訴民警,女兒可能丟了。然而,分局的答覆也一樣:先登報吧,我們不立案。

810日,立案不成的康家在工廠保衛科的幫助下繼續撒網式尋找。侯軍通過親友四處打聽消息,康父則和廠里的部分職工在女兒上下班那段不足一公里的路上反覆找尋。

一團衣物

導致811日大規模搜索的是康父發現了一團衣服。

10日,余秀琴與康父在橫貫玉米地的南北土路西側尋找。晚上7點左右,二人在玉米地南段走進一條長滿雜草的小道。小道北側堆放着不少從地里鋤下的雜草,細心的康父在其中一堆草里胡亂一翻,發現了一團衣服。

“這是不是玲玲的衣服?”康父問身邊的余秀琴,餘一看,康父手中的正是一條藍底藍綠圈圖案的連衣裙,裡面還裹着一條粉色內褲。多年後,康父回憶尋找衣物的過程時說:“別的草堆都沒有動過的跡象,只有這個草堆像是被人動過。”警方在之後的現場筆錄中,這樣描述埋藏衣物的具體地點,由屍體發現處向南90米,在南北土路西側48米。

8月中旬,晚上7點天還未黑。余秀琴小跑回廠里報告,而康父坐在草堆旁守護現場。一小時後警方趕到,天色已晚。他們拿走了埋在草里的衣物,留下了一句話:等明天下力量找。

第二天,100多名液壓件廠職工被發動起來,幾小時後,工人在段月珍家的那塊玉米地找到了康玲玲的遺體。

石市公安局郊區分局的現場筆錄顯示,公安人員從當日1150開始勘查現場,並於1405結束。現場筆錄記載,屍體現場北距新華路204米,西距南北土路15米。屍體左腳西側20厘米處有一鞋尖朝西的紅色塑料涼鞋,左腳西側偏南30厘米處有一串鑰匙,屍體北側偏西1.5米處有輛頭東尾西倒置的女式自行車。以上三件均為死者遺物。屍體脖子上有一玉米秸,且在脖子上繞有一件襯衣,開口在北側。

整個現場勘查過程中,侯軍只被帶到衣物埋藏地,並對自行車、鞋和鑰匙進行了辨認。他說,“屍體現場,一開始沒讓我見。後來收屍時讓我看了看。”康父一樣沒能靠近女兒的遺體,他對媒體回憶,公安機關“在那裡檢測、取證,折騰了一天。到晚上7點,他們通知把屍體帶走,才算是立案了”。

以上是時間線索:

85日中午開始到-811日確認。812日起公安才開始確認:

康的同事余秀琴最後一次見到她,是當天下午4點半。余秀琴描述,康當時身穿藍底帶圖案的連衣裙、紅色塑料涼鞋,推着自行車來到廠門口,二人一起去給車胎打氣。然後,康就“騎車出了車間”。

離開車間,康並未直接回家,而是到廠里的澡堂洗澡,洗到一半時,碰到了同事王麗平。由於水溫不穩,王麗平洗了10分鐘,便在520分離開。平日習練武術的康對此卻毫不介意,還說“我願意洗涼水澡”並留在浴室。


事實上那二位同事的記憶是錯的:她們記的日子是
84日,不是85日。有7天的時間,女同志一般記得住某件事,但記不清具體是星期幾。

另外,她們有先入為主的一件事:她們都會認為康是上班的,是上下午都上班的,決不會想到她中午回家以後就沒有回來。公安也沒有想到。這就造成了給王書金逃脫的機會。也就是說,王金書說的是真話,他是在中午1-2點作的案。

金律師朱愛民給的辯護是錯的!

王書金前後連續姦殺了4個:

邯鄲市人民檢察院指控:

.19931129日上午,被告人王書金到本村東地幹活,行至本村至泊頭村之間的王封幹渠橋的北側,遇途徑此處的本村婦女張某芬,王頓生歹意,將張挾持至一變壓器房南側予以強姦,然後將張某芬殺死掩埋。

 

.19941121日上午,王書金竄至廣平縣泊頭村至杜村的路上,遇途徑此處的杜村婦女劉某某,王將劉攔住,猛掐其頸部,將劉掐昏後背至路北側一水壟溝內,將劉某某強姦,然後用手猛掐劉的頸部,並朝劉的胸腹部猛跺後,將劉某某的屍體掩埋。

 

.1995年農曆7月下旬的一天,王書金竄至廣平縣閆小寨村東南地,遇騎自行車途經此處的泊頭村婦女賈某某,王將賈攔住後,挾持至玉米地內,將賈某某強姦。後唯恐罪行敗露,王書金用手猛掐賈的頸部,賈某某呼救,王書金逃走,殺賈未逞。

 

.1995年農曆8月初的一天傍晚,王書金從本村村東承包地騎自行車回家途中與騎自行車的泊頭村女青年張某芳相撞,王用手猛掐張的頸部,將張掐昏強姦,再用腳朝張的胸腹部猛跺,將張殺死後,把屍體扔進該玉米地一枯井內。


請注意:在殺人案件三)和四)中,王進書是古技重演,又是把女方從自行車上拉下來,將張掐昏強姦,再用腳朝張的胸腹部猛跺。

 

法院只認定了王書金所犯三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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