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對同性戀合法化的態度
美國最高法院以簡單多數票通過了同性戀合法化的問題,很多人視其為美國社會進步的歷程碑,我的看法正相反,認為這是一個錯誤。
必須說明的是,我並不反對同性戀者的自由權利,而只是反對將同性傾向作為社會規範制定下來作為楷模。我沒有閱讀雙方法官們的理由,但我認為這個問題是“禿子頭上的虱子”- 明擺着的:它違反了人類生存的自然規律,因此會導致人類毀滅。
德國哲學家康德認為,人類的“道德律令”要求人類在制定道德法則時的出發點為,道德的制定標準必須以“人人必須遵守”的普遍性為準則。也就是說,好比制定道德者是“上帝”,他在為人類全體制定行為準則。道德是法律的內在約束,法律是道德外在規範。彼此相輔相成,構成了人類社會發展的基本規則,不可以輕易違背。
同性戀是一種自然傾向,但不是所有的自然傾向必須受到廣泛支持。比如,有些動物老了會主動去自殺。有些動物喜歡與其他動物發生性關係,動物之間的亂倫更是比比皆是。如果我們今天將不利於人類生存規律的同性戀合法化,明天我們就會將人類與某種寵物的婚姻合法化,後天,我們就會將人類群交合法化等等,這些都是自然傾向。判斷一種行為的合理性並不是“自然傾向”,也不是有這種自然傾向的人是多數還是少數,而應該是看它“是否有利於人類社會的發展”和“符合人類的文明前進的要求”。
用範例的語言就是,人類社會制定的規則都是“相對的相對”,而人類社會發展的規律是“絕對的相對”,或者說,是“客觀的”。這些規律並不依照人類的喜歡與否而轉移。不是人類必須試圖扭轉這些客觀規律,而是人類必須修改自己的行為去適應這些規律。否則的話,人類必然受到自然規律的懲罰,就像歐洲中世紀的黑死病一樣,這就是“上帝的懲罰”- 它與人類的願望沒有關係,不論是多數人還是少數人的願望,因為規律是客觀的。
這就是我不贊成將同性戀作為人類社會基本單位,家庭,存在的理由 - "NOT HEALTHY TO HUMAN CIVILIZATION, SI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