希望工程款被指違規投資 青基會遭遇信任危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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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中新網立場。本文原載於2002年3月15日《中國經濟時報》,原題《青基會遭遇
信任危機》,記者王子恢。
二十多位港區人大代表提出查賬議案
雲南“中國媽媽”胡蔓莉違規使用善款,用社會捐贈資金購買私宅並送女兒出
國留學,引發了人們對於提高慈善資金管理運作透明度與強化社會監督機制的關
注。而在最近,另一件事情正讓同樣的話題日漸升溫。
希望工程款被指違規投資
日前本報收到了熟悉青基會財務運作的人士的舉報,並為本報提供了大量的青
基會內部文件資料。
此前,香港一家報紙曾在頭版報道中國青少年基金會(以下簡稱青基會)涉嫌違
反國家規定,挪用“希望工程”捐款逾一億元,用於投資股票、房產及各類風險企
業,並招致巨大虧損,其中不少投資項目以“回報少、效益低”告終。此事件在香
港和海內外引起了廣泛關注。
報道稱,根據已經掌握的內部資料顯示,被挪用的希望工程基金,投資範圍包
括房地產、高科技、農業、醫療、證券等多個項目,時間橫跨整個90年代,投資地
點包括廣東、廣西、浙江、北京、江蘇、四川、遼寧等十多個地方,投資性質包括
股票、房地產,也包括從農業、運輸、醫療、飯店到高科技企業的股權投資。這些
投資,據消息人士形容,不少“損失慘重”,而且,把慈善用途的基金作高風險的
投資,不符合有關法規。
本報獲得的文件亦顯示,1996年底,青基會的股權投資達5877萬元,委託金融
投資及貸款為3447萬元,房地產投資為1109萬元,另有深圳歐密大廈、廣西欽州糖
廠等“其他”投資1103萬元,投資總額已逾1.1億元。
同時,本報獲得的一份中銀會計師事務所的審計報告對1996年青基會的投資行
為進行了評價:
1995年4月中國人民銀行下發了《關於進一步加強基金會管理的通知》,在通
知中明確規定:“基金會基金的保值及增值委託金融機構進行”。按照這個文件規
定要求,貴會有些基金的運作,尚有一定差距。……為此,建議貴會根據現行有關
法規和本身實際情況,對不符合規定的基金運作,進一步研究後提出清理、調整意
見。
代表議案質詢善款監管
在本屆人代會上,以香港教育工作者聯合會會長、香港立法會議員、全國人大
代表楊耀忠先生為首的20多位港區人大代表聯名向大會遞交了一份題為《促請政府
徹查青基會賬目,以維護希望工程聲譽》的議案。
與此同時,清華大學化學工程系教授、全國人大代表沈靜珠也向大會遞交了建
議制定《社會捐助法》的議案。
記者還注意到,在“兩會”期間,孫柏秋、王錄生、葉維禎等三位政協委員就
發展慈善事業向全國政協提交了提案,其中,孫柏秋委員的提案認為應當在大力發
展慈善事業的同時,加快基金會的立法工作。
3月14日,記者採訪了在京開會的人大代表楊耀忠先生。
“我非常關注這件事。捐款人捐錢是為了讓山區的孩子上學的,不是讓拿來投
資的!這樣做違背了我們的意願。”
楊耀忠代表說:“中國慈善事業的發展從1981年第一次開始,到現在全中國捐
款已達到45億;希望工程自1989年成立以來,共收到海內外捐款逾20億元人民幣,
其中來自香港的捐款逾5億元,救助了近250萬貧困失學兒童重返校園直至小學畢
業,建設了近9000座希望小學,為眾多的失學兒童點燃了希望之光。我們教育界在
香港以‘希望工程重返校園助學計劃有限公司’的名義參與希望工程的捐款,先後
共計達3000多萬元港幣,但是我們從來沒有收到過青基會的年報,我們不知道這些
錢怎麼用了。”
楊耀忠說:“到現在為止,還沒有一個很好的法規來管理和約束這些錢的使
用。慈善基金每年沒有年報,管理和使用的情況都不向外界公布,而且,也沒有指
定的會計機構來核查賬目,完全是依賴發起人的善心在維持這件事情。”
楊耀忠告訴記者,對於青基會,公眾存有質疑。主要問題有三:一、不論是賺
錢還是虧損,善款是不能拿來投資的,這與捐款人捐資助學的初衷是相違背的。
二、現在有數據證明,一些捐款在投資的過程中有虧損出現了。三、青基會在全國
極富影響力,它應該向捐款人交代清楚捐款的使用和管理情況,但是青基會並不透
明,捐款人沒有知情權,這傷害了捐款人的善良願望。
這份聯名議案認為:青基會主要引用了國務院《基金會管理辦法》和《中華人
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的條文來否認違規投資,但中國人民銀行於1995年頒布
的《關於進一步加強基金會管理的通知》,卻明確規定“基金會基金的保值及增值
必須委託金融機構進行”及基金會不得經營管理企業。那麼,青基會有沒有以私人
名義做股票買賣?有沒有投資經營企業?對這兩個問題,青基會至今未能作出明確
的澄清。
青基會發表“嚴正聲明”
在受到違規質疑後,青基會隨後於3月1日發表“嚴正聲明”,否認有關質疑和
指控。同時,青基會承認,只是利用捐款收支的時間差形成的資金暫存進行投資增
值,並強調“增值合法、安全、有效”,青基會目前的存量資產狀態良好,有的還
有較大增值空間。以下青基會主要觀點均摘自該會發表的聲明:
一、中國青基會對基金實行的投資增值,完全依照國家有關法律進行。國務院
《基金會管理辦法》第七條規定:“基金會可以將資金存入金融機構收取利息,也
可以購買債券、股票,但購買某個企業的股票額不得超過該企業股票總額的
20%”。《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公益性社會
團體應當嚴格遵守國家的有關規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則,積極實現捐贈
財產的保值增值”。除我國的法律規定,公益機構通過投資實現基金保值增值,也
是眾所周知的國際慣例。
二、中國青基會的投資增值活動不僅是合法的,而且是必要的。《基金會管理
辦法》規定,基金會資助項目的管理監控和行政運行經費只能從基金增值和利息中
列支。依照此規定,中國青基會在實施希望工程的過程中,既不能在捐款中列支行
政管理經費,也沒有得到政府的一分錢經費撥款,假如沒有捐款的增值,機構靠什
麼運行?12年的希望工程何以支撐?僅靠銀行存款所收利息,則難以維持機構運行
經費所需,故而投資增值不可不為。
三、中國青基會的基金投資項目總體效益可觀,對全國希望工程的健康發展作
出了巨大貢獻。希望工程的捐款都需定向使用,決不能挪用,並要把捐款的使用結
果向捐款人作出交代。中國青基會只能利用捐款收支的時間差形成的資金暫存進行
投資增值。審計結果表明,1989—2000年中國青基會(不包括地方青基會)捐款收入
累計712,805,448.41元,資助支出累計619,608,225.50元,2000年底捐款暫存
93,197,222.91元。另一重要數字是,1989—2000年中國青基會每年年終捐款暫存平
均為6235萬元,中國青基會利用這筆存量捐款,實現增值收入累計達到6953萬元。
增值淨收益為存量捐款的1.12倍。也就是說,一元錢變成了兩元多錢。這樣我們就
做到了以投資收益維持希望工程項目管理和機構的正常運行,而沒有動用一分錢捐
款用於行政開支。同時,保證了各項捐款的按期下撥。12年來,中國青基會從未發
生助學金或建校款滯留下撥的問題。目前中國青基會的存量資產狀態良好,有的還
有較大增值空間。
四、希望工程創造了世界公益事業發展史上低成本高效率運行的奇蹟。這是
1999年10月30日希望工程國際研討會上,聯合國機構和來自14個國家的代表的共
識。國際上凡是通過公眾募款開展資助活動的機構,通常都可以提取捐款額的20%
左右作為行政管理經費,中國的法律目前尚無這項規定。
五、呼籲政府和社會給希望工程及一切社會公益事業更加有利的發展環境。依
現行法律靠捐款投資獲得收益來維持公益機構的運行,不僅困難,而且有風險。投
資十個項目,九個贏利是應該的,若有一個虧損,又被加以渲染,必然造成不良社
會影響,這是任何靠社會公信力生存發展的公益機構都很難承受的。
青基會稱:“希望工程只要自己不去打倒,別人是打不倒它的。”
公益基金必須提高透明度
“無論如何,一些社會公益團體如希望工程、慈善基金會等接受社會捐贈的機
構,必須要接受社會監督,它的財產、管理投向等都應該是公開的、透明的,必須
要依靠法制的手段而不是人們的愛心自律精神來維持。”清華大學化學工程系教
授、全國人大代表沈靜珠3月14日接受本報記者採訪時如是說。
沈靜珠教授認為,公益機構接受社會監督主要基於兩點考慮:其一、良心和自
律不能保證公益基金的運作在每一個過程中都不出任何問題;其二、接受社會監
督、提高公益基金的透明度是慈善公益基金能夠可持續發展的前提條件,只有有效
的監督才能贏得捐款者充分信任。
沈教授建議,接受捐助的大型社會公益或者慈善機構必須定期向捐款人公開資
金管理和使用的情況,應該進行月報表、年報表公開制度,同時應該利用現代科
技,建立網絡數據庫,將基金的運作情況向社會公開,讓捐款人擁有知情權,讓社
會能夠有效監督。同時,應該有一個專門的機構來履行監管業務,要對公益機構的
賬務進行定期檢查或者專項檢查。
沈教授在其制定《社會捐助法》的議案中還認為,應該儘快確定有權開展社會
募捐活動的組織,如民政部門、紅十字會及受委託的下級組織;確定募捐種類,如
專項募捐、經常性募捐等;確定對募捐款項的管理如公開帳目、款項的使用等;對
募捐過程及款項使用進行的監督等。
“卡耐基基金會主席曾經說過:慈善事業要有玻璃做的口袋。”中國社會科學
院社會學所社會政策研究中心執行主任、原中國慈善總會副秘書長、1999年《捐贈
法》起草參與者之一楊團女士在談到善款專用時如是說。“玻璃做的口袋,就是說
你的口袋裡有多少錢,你做什麼事情,要透明到像玻璃一樣,人人都可以看見。那
麼為什麼要這樣呢?因為你是非盈利組織,運營的是公眾的信任。比如說基金會,
你的資產等於說是社會委託給你的,你是受託人。社會公眾委託你來營運這個資
產,你這個受託人所承擔的是什麼?就是公眾的信任。”
希望工程發起人、中國青基會法人代表、全國政協委員徐永光曾經稱,由於缺
乏必要的社會監督,“這麼多年希望工程一直行走在天堂和地獄之間。”14日,他
在中央電視台《東方時空》一則節目中談到了公益基金必須接受社會監督的問題。
徐永光稱:“對於非營利機構,你自己必須自覺接受監督。……非營利機構完
全是人家從口袋裡把錢給你的,人家給你錢,你如果是不透明的話,我完全可以不
給你錢。你一定要把錢是怎麼花的、怎麼管理的給公眾交代(清楚)。……監督是非
常重要的。目前我們的法律制度還不完善,1999年的《公益事業捐贈法》裡面講到
了監督,講到了政府監督、捐款人監督和社會監督,但是我看到的這個條款都比較
軟。如果一個機構它規避監督,似乎好像也沒事,沒有人對你盯得很緊。”
據徐永光介紹,目前青基會現在和一批非營利機構正在發起制定一個非盈利組
織的自律公約。參加這些公約的機構都表示一定要接受評估,而且要全部公布自己
機構的所有資料。他說:“這個問題在目前國家的法律還沒有明確規定的時候,我
們準備自己開始做。”(記者王子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