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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屬於“個人權利”還是被社會“授予的權利”?
送交者: 中國現代哲學家學會 2015年07月08日05:17:57 於 [教育學術] 發送悄悄話
婚姻屬於“個人權利”還是被社會“授予的權利”?

在辯論“同性戀婚姻”問題上,贊成一方的美國高院法官,認為“婚姻是(個人)權利(Justices Sonia Sotomayor and Elena Kagan, in oral arguments, spoke forcefully about the Constitution and marriage rights. Both sided with the majority in the ruling. The opinion said simply:“The Court has long held that the right to marry is protected by the Constitution.”)”。

我認為,這是根本錯誤的觀點:婚姻不是個人自身的權利,而是被社會後來授予的權利。

由於她們這樣聲稱婚姻“屬於被個人擁有的自然權利”性質,因此必須被美國憲法保護,其他法官自然不便反對,因為誰也不願意反對“憲法保障的權利”,起碼在沒有人還想清楚“婚姻的本質”理由之前(見英文雙方辯論的簡介)。讓我分析如下。


首先,任何一種權利,如果它是自然的,與人生來必有的,它才是不可剝奪的,因此需要被憲法保護 - 如果它被剝奪了。比如言論自由,追求幸福,擁有財產,以自己選擇的方式生活等等。這些在美國憲法和憲法修正案中都有列舉。

第二,任何一種自然權利,既然是與生具來的,既“天賦”的,它必然是“首先來自一個人”。既,這個權利的基礎是“個體”,既“一個人”,而不是“群體”,既一個以上的人。因為人需要一次又一次地被生出來。

那麼婚姻如果是權利,婚姻必然具有這樣的性質 - 基於個體。顯然,婚姻不是這樣。因為構成婚姻的“第一權利要求”是徵求被結婚對方的授權同意。沒有對方授權同意,婚姻就不存在。很清楚,如果個人不具有“組成婚姻的權利”,為什麼“二個人的集體”就具有了?這顯然說不通,因為這個“婚姻權利”的來路不明。

第三,如果婚姻是個人自然權利,它就像言論“自由自由”一樣,只有在由於各種原因(比如暴力危協下被剝奪時)導致有失去的危險時或已經失去了,才需要憲法的保護。婚姻顯然不是這種情況。

最後,如果婚姻是由於“兩個人的集體產生的‘新的權利‘”,這個權利必須予以詳細的說明和論證。沒有這些論證和說明,只能證明“婚姻是(個人)權利”的聲稱,本身思維邏輯混亂(大法官不是神,也是會犯錯誤)。

很明顯,如果我的結論“婚姻不是個人權利”,它必然屬於“被社會授權的範圍之內”了,此乃另一話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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