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版)
中國青基會“下海”是否違規?
2月28日的中國青基會《嚴正聲明》還指出:“中國青基會
對基金實行的投資增值,完全依照國家有關法律進行。”
那麼,徐永光出於“保值增值”的需要,動用希望工程捐款
從事各類投資活動究竟是不是違規?帶着這個問題,記者專門走
訪了中國人民銀行非銀行金融機構管理司和國家民政部民間組織
管理局的有關官員。
央行有關官員:
——我國慈善機構和同類性質基金會,其基本名稱就是“非
營利的公益性民間社團”。捐款企業或捐款個人,絕沒有這樣一
種意願和委託:把錢捐給某一慈善機構,然後請這個機構去投資,
去賺錢,然後拿着賺到的錢再去搞救助。對這個問題,國務院
1988年頒布、今天仍然有效的《基金會管理辦法》的第二條中,
有明確界定:像中國青基會這樣的基金會,是“對……自願捐贈
資金進行管理的民間非營利性組織”。
——當然,1988年國務院制定的《辦法》也有不夠明確的地
方。例如,該法第六條作出規定,基金的支出必須“符合其宗
旨”,不得挪作他用。規定“基金會不得經營管理企業”,但與
此同時,該法第七條又規定,基金會可以“購買債券、股票等有
價證券”,但“購買某個企業的股票額不得超過該企業股票總額
的20%”,這就是不夠明確的地方。
今天看,這裡的“購買股票”似乎沒有限定是在一級市場還
是在二級市場“買賣” 股票,但這是有歷史原因的。1988年,
我國的所有股票都還不能上市交易。上市交易並將股票分作一、
二級市場,是1990年以後的事情。正是從這一角度看,1988年的
《辦法》確實不適應形勢發展了。
——還有一個情況需要說明,根據1988年《辦法》,基金會
在2000年之前是由人行總行和民政部兩家負責管理的。《辦法》
第十三條即指出,國務院授權人行總行和民政部“可制定相應的
實施細則”。
坦率說,人行總行很早即發現部分公益性基金會有違規操作
行為,因此我們自1990年以來,一直在對基金會的違規投資行為
進行規範,可以講,這是人行總行執行國務院交給的監管任務的
重點所在。道理很簡單,基金會的基金是募集捐款所得。慈善機
構不是企業,慈善機構的負責人不是商人。那些捐款是用來積德
行善的,不能拿去亂投資。
——我可以肯定地回答你,人行總行在1990年頒布了《中國
人民銀行基金會稽核暫行規定》,在這一規定中,我們明確規定:
全國各級各類非營利基金會都不能從事“以盈利為目的的經營活
動,如直接投資、經商辦廠、借貸資金等”。在這個問題上,對
全國和地方的公益性基金會是一視同仁的。
1990年之後,非營利基金會違規投資現象並未得到有效制止,
因此,1995年,人行總行又專門下發了《關於進一步加強基金會
管理的通知》,即“97號通知”。這裡的“進一步加強”五個字,
表明了人行總行的監管態度。在該《通知》的第五條、第六條內,
強調了兩層意思:第一,“經營管理企業及其他營利性經濟實體
的基金會,要限期清理並作出適當處置”;第二,基金會的“保
值及增值”活動,“必須委託金融機構進行”。
——2000年底以後,根據國務院要求,中國人民銀行不再對
基金會進行監管。不過,1990年和1995年人行總行下發的文件,
我們已全部移交給民政部,這是文件移交清單(打開電腦顯示),
你在民政部那裡,肯定可以查到相同的文件。
民政部官員:
——在民政部登記的基金會,都屬於“非營利”的,這是一
個總的原則。如果它是一個營利或者為了營利的“基金”,例如
股市的各類基金,那就不歸我們管了。
——1988年的《辦法》,確實跟不上形勢發展了。新的《基
金會管理辦法》,已經起草完畢,目前正在上報等待批準的過程
中。在新《辦法》頒布實施之前,全國各級各類基金會的所有行
為,應當以1988年的老《辦法》和2000年12月之前人行總行、民
政部的相關規定辦理,這是沒有任何疑義的。
——對於你提出的“是否允許基金會動用捐款直接從事投資”
的問題,我認為,人行總行過去的規定,應當繼續有效。
記者還查到了相關法規:
——1988年,國務院《基金會管理辦法》規定:“基金會的
基金,應當用於資助符合其宗旨的活動和事業,不得挪作他用。
基金會不得經營管理企業”。
——1990年8月,人行總行頒布《基金會稽核暫行規定》,
要求各地對基金會“以盈利為目的經營活動,如直接投資、經商
辦廠、借貸資金等”進行檢查糾正。
——1995年4月,人行總行再次下發《關於進一步加強基金
會管理的通知》,要求:凡“經營管理企業及其他營利性經濟實
體的基金會,要限期清理並作出適當處置”,該《通知》特別規
定:“基金會基金的保值及增值必須委託金融機構進行”。
今天回頭看,國務院如人行總行針對我國基金會制定的多項
規章制度,其良苦用心十分清晰:捐款,不得挪作他用;捐款積
少成多積累成為大額“基金”後,其救助、捐贈本意沒有、也不
允許隨意改變,因此,基金會不得將募集的基金挪作他用,不得
以“保值”、“增值”為藉口直接進行投資——因為有投資就必
然有風險,一旦投資失敗,就可能同時侵害捐贈者和被救助者兩
方面的權益。即使基金會確有“保值”、“增值”之需要,也
“必須委託金融機構進行”,公益基金會不能挽起袖子“自己下
海乾”。
記者搞不懂的是:2002年2月28日的中國青基會《嚴正聲
明》,提到了1988年的《國務院基金會管理辦法》和1999年的
《公益事業捐贈法》,但卻沒有提及1990年、1995年中國人民銀
行頒布的兩項法規,我們不知道人行總行的這些法規是否下發給
了中國青基會?
記者搞懂了的則是:無論從國家法規還是從中國青基會的章
程看,動用捐款進行的所有投資,無論其“營利”、“虧損”或
者“持平”,都必須一筆一筆地經由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然後向
上級主管單位和全社會報告。隱匿不報,算不算違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