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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人剽竊應遵守學術規範與道德(下)
送交者: guangxu 2002年04月13日20:44:37 於 [教育學術] 發送悄悄話

淮北煤礦師院外語系葉小寶的“淺談《漢英辭典》(修訂版)的釋義”中(《淮北煤礦師院》學報1999年第3期)談到了《修訂版》美國、英國英語區別不分的種種失誤,實際上,這個問題筆者1998年北外的拙文中早已詳談,但他用的是自己的例證,因此,我絲毫不懷疑什麼。
以梅文為例,梅文“兩部詞典”談“法網”譯文應該充實的觀點與譯文,陳中繩在《上海科技翻譯》上的系列文章中早就提到。梅文地道與準確兼顧的觀點,及引用俄羅斯詞典學者的話闡述這個問題的觀點與口氣,也都見於陳中繩的文章。又不是什麼新鮮的見解。梅文並沒注出處。
梅先生在大外學報1999年第2期上的“評《漢英詞典》(修訂版)的立目、釋義和配例”一文中就有如下觀點與98年的拙文重合:《修訂版》收詞更平衡的觀點,《修訂版》收詞有失衡現象及其揭示方法,有些新詞未收的觀點,《修訂版》調整了釋詞詞性以達一致的觀點,修訂版釋義有瑕疵的觀點,《修訂版》訂正原版例證的觀點,《修訂版》設例仍有不當之處的觀點,等等。照他的做法,可以說梅俊傑先生有大量參考(或用梅先生的話說“剽竊了”)侯廣旭98年北外文章的一些觀點的嫌疑。
梁啓超《清代學術概論》說,“凡立一義,必憑證據”,“孤證不為定說”,“最喜羅列事項之同類者,為比較的研究,而求得其公則”。(轉引自北外姚小平教授2002年3月31日在寧所做的“論語言、人文研究中實證法的必要性和可能性”學術報告提綱)。我自己做出了依據我自己多年來記錄在案的第一手資料得出結論,是我自己的數據,與梅文不同的具體數據、論證過程與側面,並不是所謂低水平重複性工作。“思想苗頭”或“思想火花”(華中師範大學教授王克安語,見2002年4月1日“學術批評網”)不是來自梅文,而是來自我對顯而易見現象的大量調查。我侯廣旭真實地發表我的調查,這也叫實事求是,這也是為文之道。難道我違心撒謊說是來自你梅俊傑才是道德?
外語界的具體語言研究往往是實證性的。姚小平教授說,一定要調查出自己的大量例證,支持結論。一定要用自己的數據,用別人的,一旦別人錯了,你就被騙了。但調查的項目或看法可接受別人文章的提示。(根據姚小平2002年3月31日“論語言、人文研究中實證法的必要性和可能性”學術報告) 當然,若真得受了別人文章的提示,作者會想辦法表示的,如將文獻列入參考書目。若是作者自己的點子,只是跟別人文章的某個點子相似。後者的作者也不要小看人家,整天懷疑人家,更不要強求人家感謝你。
四、充分相信同行學者的語言觀察力
下面讓我先來談一下梅先生沒有做到這一點的過錯。
梅文指控的最後一個觀點是:關於《漢英詞典》例證在融入漢文化背景時仍有遺漏的觀點,甚至包括所舉“李紅作詞”、“王芳作曲”的例子:關於例證的文化背景問題,上述吳景榮教授的幾篇文章用大量篇幅探討“文革例證”。“李紅作詞”、“王芳作曲”(避開“田漢作詞”、“聶耳作曲”)是筆者獨立發現的(見下文),和“大批促大干”的性質是一樣的(也使人聯想到文革中英語課本的對話人名),是文革中將“無產階級專政落實到每個詞條”的荒唐主張的產物(吳景榮“評1979版《漢英詞典》”(《外語教學與研究》1992年第3期)。我曾用很長時間來查“文革例證”清除徹底的問題。這個問題,甚至外國人都認識到了。意大利Aureli的“說長道短話《漢外詞典》”(《辭書研究》1997年第2期)就注意到《漢英詞典》例證的政治性特別明顯。但梅先生可能又怕丟了自己的“發現”了。我說出來,梅先生可能不信。在我查收詞的平衡性(拙文的一部分)時,我設計了體育、電子、醫藥、戲劇、音樂等,而《遠東》只收“作曲”,漏收“作詞”(見拙文)!查《修訂版》結果發現兩個都收了。並同時注意到“作家”條下作得很好:“巴金是中國的著名作家”和“作者”的例證“《儒林外史》的作者是吳敬梓”(見拙文)。與同條目下的“李紅作詞”、“王芳作曲”形成鮮明對比!再聯想到兩年多里每天端起《修訂版》時映如眼帘的醒目封套“廣告”:“反映中國文化傳統”,用了許多“名人名言”。結論得出:《修訂版》反映中國文化有疏漏!最後,把例證都統一在“作”字頭下(見拙文)。這樣實現例證的高效使用:同時說明收詞平衡,配例等。論述“李紅作詞”、“王芳作曲”時所用“清規戒律”說法,就是直接來自高厚昆“關於《漢英詞典》(修訂版)的修訂”一文對配例問題及“文革例證”的論述。因此,每查一個詞條,都想到,你的例句,做到了這條沒有。原稿還談到了《漢英大辭典》中諸如“他的印度長袍和他的流利的英語…”例句的文化背景問題,以及廣東五邑大學傅昭桂“從漢語‘發祥地’一詞的英語表達看漢英詞典的編撰”(《外語教學與研究》1998年第1期)主張用英語的漢譯文作漢英詞典例證的文化背景問題,筆者也發表了看法。後來發表時只留結論,刪去了例證。筆者當時參考的Hartman, R. R. K. 1983, Lexicography: Principles and Practices, Acedemic Press. Inc. 中的Cultural Specificity一節,就專論這一問題,對筆者都有很大影響。辭書學者現任廣東外語外貿大學校長的黃建華教授當年的《詞典論》(上海辭書出版社,1987)就說:例證要讓讀者得到文化的受益。他也討論了“文革例證”問題。《遠東》“出版說明”上也談到了用例句反映中國文化問題。梅文談不談這個問題,我都要談的。至於例證,它是拙文其它部分例證搜尋中的spin-off(有益的副產品),是與其捆綁在一起的。
筆者考察詞典時的中國文化意識,還來自於當時讀的一些作品的影響。陳中繩的“《漢英詞典》(修訂版)簡評”(《四川外語學院學報》1997年第3期)用大量篇幅探討《修訂版》是否履行了它的“具有中國特色”,反映中國文化事物的問題。
如果發現已有文獻有或可導出所指控的觀點,但還是懷疑對方先是參考了自己的文章,借了力,仍為沒有被列入參考書目而感到不舒服。這時可注意對方闡述這些觀點時有沒有受他人作品影響的線索。如在梅先生指控筆者剽竊他的觀點中,有3個有明顯這樣的線索,即上文提到的“限制性括注”說法來自《漢英詞典》(修訂版)“用法說明”。大陸版與港台版漢英詞典的具體說法,當時就是模仿王宗炎論文提法。論述“李紅作詞”、“王芳作曲”時所用“清規戒律”的說法,就是直接來自高厚昆“關於《漢英詞典》(修訂版)的修訂”(《外語教學與研究》1996年第3期)一文對配例問題及“文革例證”的論述。這些都是梅文根本沒有的提法。
另外,觀點產生,往往有多種途徑和順序,也就是說,對於《修訂版》的評價點,可先來自對《遠東》疏漏的發現,然後回視《修訂版》,反之亦然。在例證、評價、觀點各個環節上有好多互動聯想,而且形成縝密的“證據鏈”。指人剽竊者,切不可“望文生義”。
在懷疑對方的時候,有必要了解一下對方的情況。對有語言觀察、調查能力的教授,不應象對待一個初學乍練的大學生那樣,對文章中常識性、容易發現的“發現”,發疑。筆者侯廣旭雖然在理論語言學上沒出什麼東西,但自從82年2月份從事高校英語教學與研究以來,20年來在名著漢譯英翻譯評論、中英對比修辭、漢英社會語言研究、俗語學、語言習得與智能、外語教學的學科性、職業性與知識結構定位、雙語教學、農業科技英語教材編寫與教學法、漢英辭書評論等領域出了20多篇論文,並在哈工大出版社與中國農業出版社出版一本專著,一本部級重點教材。論文發表在《外語教學與研究》(1篇)、《現代外語》(2篇)、《語言教學與研究》(1篇)、《外語與外語教學》(2篇)、《福建外語》(1篇)、《四川外語學院學報》(2篇)、《山東外語教學》(3篇)、《北京第二外語學院學報》(3篇)、《中國大學教學》(1篇)、《江蘇外語教學研究》(1篇)等學術期刊上。主持省部級重點項目3項。這些成果的取得,均靠語言的細微觀察力和搜集第一手例證的功夫,靠craftsmanship(精雕細刻)。多名同行學者匿名評審意見中肯定了這種功夫(近年又用到了電子語料庫和網絡技術,並正主持一項語料庫建設)。因此,在兩年多對比兩部詞典的時間裡,看不出《遠東》頁頁都有的剽竊《漢英詞典》例證和名詞大量設例現象的可能性,幾乎是零!梅先生,你信不信?我95年之所以選《遠東》去映襯《修訂版》的評論,沒選更多人習慣選的香港版《最新林雨堂漢英詞典》,就是因為一開始就很容易地注意到了《遠東》的三大紕漏:釋義不准傾向,抄襲例證,和亂設例。梅先生,請問,你梅俊傑為什麼選《遠東》?難道你選了,注意到了其中的疏漏,我侯廣旭的稿子就得throw it into the fire? 96、97、98年我先後投了幾家編輯部(有的要我大力壓縮,有的要版面費,如《外語學刊》)。世界上有人知道我侯廣旭沒靠你梅先生,照樣能比較好兩部詞典的。98年7月再投北外前修改時,參考了閩龍華的一點語料,並把他的作品列入了參考書目。沒列你的,就是因為我的觀點,沒來自梅文,而是直接來自他人多種文獻的啟發和自己的大量的統計性、窮盡性的調查。來自一大袋子的紙片、筆記本、與電腦上的原始積累。而且記載的僅是可讀性強的,或是統計性的數百條例證。全記沒有必要,因為近兩千頁的《遠東》幾乎頁頁都有,而且有的一頁上多達數十條這樣的證據。我的這些東西都大大早於梅文,這些是證據。98年北外拙文與99年北二外的拙文,共2萬7千多字(遠遠長於梅文的5千字)基本囊括了兩部詞典對比的各主要側面與特點。
黑龍江大學張會森教授指出:搜集語言事實是一種很費力的工作。例證語料是文章的靈魂。(《外語名家論要》,外語教學與研究出版社,1999:60)。現在,電子語料庫已經大量用於語言的調查研究,其效率、選擇項數、命中率及找到稀罕例證的可能性都何只萬倍地得到提高(筆者在《語言教學與研究》2001年第3期上發表的“綽號的社會語用分析”就大量使用了語料庫與互聯網檢索)。因此,在取例上(或用作線索)認定他人抄襲就應更加慎重。從發表的文章上看,梅俊傑先生的文章限於辭書評論,明顯沒做過基於語料庫或網絡技術的語言研究。若梅先生讀一讀《中國語文》、《語言教學與研究》等核心期刊上的基於語料庫和網絡技術的語言研究論文,就會覺得大千世界,無所不包,就不會再對自己掌握的那幾個可憐例證而可憐了(怕被別人偷去)。
五.關於觀點剽竊認定的法律問題
梅先生在拙文中實在找不到雷同文字,於是就幾個零星的觀點(包括前人的觀點)發難。其中,關於《遠東》抄襲例證的現象、設例隨便等觀點,都在語言學界應屬層次不高、獨創性不強,和表達方式的總體可選擇性差的“思想”(這兩個概念可參考鈄旭傑、沈照宇於2002年3月19日北大法律信息網發表的“試論著作權侵權歸責原則體系”)。也就是說張王李趙幾個學者都可容易地看出這兩個現象,而且說出這種現象的話的方式也會整體上趨同(認識與表達的唯一性)。在這類問題上,隨意認定字面與例證支持都彼此獨立的觀點一方是抄襲另一方,則會使學術活動難於開展。著作權法的保護不能成為對思想的壟斷。某作者頭腦里產生過的思想,不能再不允許他人在獨立工作論證中在頭腦中產生。被證明屬於不謀而合的智力產品在知識產權上兩者的地位彼此獨立,發表在先的作品的存在與否並不影響與其雷同作品的產生(以上幾點見內蒙古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張民“從我國抄襲認定的實踐看著作權的保護對象”《中國律師》1994年第12期)。根據台灣的著作權法規及其司法解釋,有證據證明獨立完成的內容有交叉的兩作品不論時間差異,無論初創與否,只要文字表達不同,一律判為巧合。兩者均屬創作,均受保護。證明著作系獨立創作所得,是訴訟成敗的關鍵。“他人著作中屬公共財產之思想、構想、觀念、概念或原理等均系可接觸者,只要接觸後本於自己獨立之思維而有不同之表達,即可受著作權之保護”。對於已有思想、概念、觀念推陳出新者也享有著作權。(見“著作權家族”網)梅先生把純屬先前多人的觀點(如《修訂版》括注完備)和外語界關於港台大陸漢英詞典與漢英翻譯的準確與地道矛盾的公共話題與觀念(見於多種文獻,也可由文獻得出結論),用來指控我,在法律上是十分成問題的。
王毅在“論抄襲的認定”(《法商研究》)1997年第5期)認為:作品完成的時間認定往往是十分複雜的問題,創作事實一般分為創作行為與創作成果,所以多強調以創作的成果完成為時間的標誌。但根據國外(如法國的《著作權法》),不論公開發表與否,只要作品完成,即被視為創作。今年3月15日出台的《北京大學教師學術道德規範》就保護他人未發表的作品(禁止“抄襲他人已發表或未發表的作品”)。在我國司法習慣中,剽竊他人未公開發表的文章或講義,也構成剽竊。當作者拿出有力證據證明自己付出大量勞動時,後面出現的含有相似成分的作品不構成剽竊(金帛,“論對剽竊的認定”,《晉圖學刊》,2001年第4期)。已經完成並在梅文發表之前就已間隔地投稿幾家期刊的拙文,應享有保護。
指控他人剽竊觀點應附有排除合理疑點的分析。梅文說,“事實上,侯文也的確比稍前出版的拙作論述面更寬些,某些方面也更深入些。”這明顯說明梅找到的只是個別相似點,是隻言片語的,因為梅承認了,在這幾個相似點前後的具體論據與展開都在內容上、深度或廣度上不同。梅先生應沿着這種感覺繼續排除合理疑點。世界上事情往往是陰錯陽差的,為了充分保證不冤枉一個好人,不詆毀他人的學術聲譽,我們在判斷上一定應採用西方司法中定罪前要排除“合理疑點”(reasonable doubts)的做法。就像美國60年代著名話劇“Twelve Angry Men”(十二位憤怒的人)的陪審員一樣,因1人對“合理疑點”的深究,由起初11比1的有罪判定,而最終形成12:0的清白判定。真理往往在少數人手中。梅先生將他人的觀點、行內常識性東西都說成是自己的,獨攬詞典中俯拾即是的、常人一望即知的抄襲現象與設例敗筆的發現,並以此無端懷疑,無視筆者大量的窮盡性、統計性的獨立調查及與梅文個別說法部分重合後面的不重合的大量學術見解。而用匿名信漫罵,是十分不妥當的。舊諺雲,“縣官漫漫,冤死者半”。控人剽竊,是極其嚴肅的、政策性非常強的事情,草率行事,不計後果,對他人,對自己的學術道德聲譽都不利。對態度不慎重者,學術批評就是雙刃劍:一方面,指控他人剽竊,是捍衛學術尊嚴,維護自己對成果的權利。另一方面,指控嚴重失實,就可能構成對他人學術成果的不尊重;嚴重的,還會造成對名譽權的侵害。對此,應該有充分的認識。
六.控人剽竊應慎重、有誠意
梅先生拿“文人”(寫文藝作品或一般文章的人)的態度而不是“學者”(寫學術文章,懂得本學科常識與創新區別的人)的態度,無視筆者的長期辛勤勞動,與大量材料積累、精選與論證,把他人確有證據證明且互相認證、邏輯聯繫緊密的觀點也竊為己有,妄自低估他人的學術研究能力,草率指控在立意、論點、行文、研究方法、數據、語料上獨立創作的拙文。這種不當做法,是真正的學術建設需要好好研究的。
對於學術批評,國外一直強調“informed criticism”。筆者多年來還沒見過、也拿不出滿意的譯文。姑且叫作“基於學術的批評”,也就是“懂行的批評”。《世界經濟與政治》主編王逸舟教授說,“學術批評不光要有勇氣,更須具備紮實的學術根底,擁有平常人不擁有的‘望遠鏡’和‘顯微鏡’。真正的學術批評文字,必須是在透徹了解批評對象所在學科領域之前沿問題的基礎上方能寫出。”(見2002年3月31日“學術批評網”)指控剽竊觀點,不能像個小學生,逐行搜尋見到全篇有幾個相似的說法便沾邊就賴。
以筆者所見,梅先生雖研究面不寬,成果似不多,但從文章上看不像是初學者。他的“評辭書評論界的抄襲剽竊現象”批評的四個例證中,有三例憑證據說話(也許是字面抄襲好識別)。而惟獨對拙文卻在沒做什麼基礎工作的情況下,憑猜疑、憑十分有漏洞的證據,在書評觀點剽竊揭露的領域裡掄起了大刀。其論文中頗為謹嚴、說理的梅先生與指控文字中的武斷、不成熟的梅先生,判若兩人。鑑於梅先生尚不能把握好他的研究興趣領域的學術現狀與動態,判斷界定學術問題,缺乏權威,疏漏較多,建議今後學術打假,儘量將自己限制在具體文字抄襲上,以免製造“冤案”,貽害他人。忠言逆耳,望梅先生三思。
對梅先生具體輕率做法的批評,上文已說得不少。下面重點談談梅先生指控他人剽竊時態度缺乏誠意的問題。
梅先生在1999年5月寫匿名信給我校領導。人文學院領導,經調查核實及了解北外的意見後,決定對梅的指控不予採信。2000年8月梅又寫信給筆者。兩封均為匿名信(同一電腦打印件,署名“張旦江”)。主幹部分與他在“學術批評網”上的文章第3部分措辭、順序、內容一模一樣,且郵戳與落款都是“上海”,具體地址不詳,可以斷定信是梅先生寫的。兩信的稱呼都是北外“《外語教學與研究》編輯部”,寫信時間都是1999年1月19日。說明他的信早已投寄北外,但在北外處理稿件3個月承諾期過後(完全可能梅文“兩部漢英詞典:比較與借鑑”也投過北外),梅發現沒有被採信與採用,便一着不成,再來一着。再把同一信的副本匿名寄給筆者單位的領導。筆者99年5月見到學校轉來的梅先生的第一封信後,曾立即寫信給北外,並同時打電話給編輯部,是現任主編之一、當時的副主編王克非教授接的。他說編輯部對梅先生的來信,不予採信,(北外編輯部曉得我早就於95年開始研究對比兩部詞典,並與96年投初稿於他們)。並指出,梅先生的做法是不妥的。並說,如果我們學校領導前去詢問,編輯部會出面說話澄清的。北外是治學嚴謹的,姚小平博士、王克非博士兩主編,都有長期的科研基礎,和廣博的學術積累。北外學報歷來對確鑿的剽竊,嚴肅對待,並公之於眾,並有刊登讀者來信的傳統。這時,梅俊傑先生本應好好反思一下自己的指控是否完美無缺,然後富有誠意地先與筆者溝通一下,而不應該反覆用匿名信,並夾以“作案者”、“下流”、“做賊心虛”等字樣,來發泄“憤恨”。這樣不利于澄清事實,不利於學術批評。另外,這樣不必要地、長時期地“憎恨”(不排除嫉妒)他人同選題成果,對自己身體也不好。確有道德問題,筆者會道歉;若涉及法律問題,筆者也會文責自負的。其實,到現在為止,梅先生還是在躲躲藏藏。他在“學術批評網”的指控文章署名是“上海社會科學院副研究員梅俊傑”。而這幾年梅先生的幾篇詞典評論文章,署名都是“上海海運學院外語系梅俊傑”。上海社會科學院是有位梅俊傑副研究員,但卻專搞浦東經濟開發研究。其學術成果與辭書不搭邊。其與梅先生相同年份內的文章,署名都是“上海社會科學院”。顯然梅先生不可能同時在兩個單位的不同學科里工作。梅先生為何要捉迷藏?本來,梅先生和本人那幾年來,都不約而同地研究同兩部詞典,又大約同時發表了幾篇文章。得出了幾個類似看法。這是一種緣分。學者之間,應該更加溝通。到現在,梅先生確實該露一露“廬山真面目”,與我及廣大學者們真誠接觸。

以上討論,涉及一些目前學術規範建設的細則化、量化、專業學科化等技術性很強又觸及尚少的問題,涉及著作權法等多種學術與法律問題。筆者才疏學淺,願意接受各位學者(包括梅先生)的指教與批評,願意與各位一起討論。我的通訊地址是:南京農業大學外國語學院英語系210095。Email:houguangxu@peoplemail.com.cn

2002年4月5日於金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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