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希望工程”緣何經歷信任危機遭遇責難? |
送交者: dayang 2002年04月16日18:10:44 於 [教育學術] 發送悄悄話 |
“希望工程”緣何經歷信任危機遭遇責難? 新華網北京4月16日電(記者肖紅)被譽為“中國非營利性公益組織品牌項目”的“希望工程”及其主辦者中國青少年發展基金會(簡稱青基會)由於近期受到部分海外媒體質疑其資金運作,目前正經歷一場信任危機。 據悉,青基會已向國家審計署提出審計申請,並準備聘請國際會計師事務所對其進行年度審計以證自身清白。 自1989年成立以來,青基會和“希望工程”共接受海內外助學捐款逾20億元人民幣,用於資助249萬貧困失學兒童求學,在中國各地建設8890所希望小學,使近300萬學生能夠在希望小學享受新校舍的溫暖。 1999年參加在北京舉行的“希望工程”國際研討會的來自聯合國機構和14個國家的代表達成共識,“希望工程創造了世界公益事業發展史上低成本高效率運作的奇蹟”。然而,這樣一個造福社會、澤被子孫的慈善事業,為什麼會被指稱“違規投資”? 此間專家認為,“希望工程”長久以來“零成本運作”的現實和中國在相關法規的制定執行方面不完善等多方面因素是造成以青基會為代表的一批中國公益項目遭遇尷尬的根本原因。 據悉,公益機構通過投資實現基金保值增值是國際慣例。捐款中列支項目管理和行政費用以保證公益機構運營在國際上也是得到捐助方和受助方普遍認可的行為,一般管理費用可達捐款的20%左右。青基會作為經手上億元資金捐贈和撥付工作的大型公益組織,其日常運營和“希望工程”的運作必然需要相當的成本投入。但是事實上,青基會和“希望工程”的生存環境卻遠遠無法與其國外同行相提並論。 以“希望工程”中最為人熟知的“1+1”助學項目為例,每發放資助一名失學兒童完成小學學業的400元善款需要支付40元用以解決發放過程引致的交通和聯絡費用;接受一筆捐款,郵寄發票的費用也需1.38元。在沒有國家行政撥款的情況下,基金會僅在“發放成本”這一項費用上就面臨巨大壓力。同時,由於“希望工程”助學款是一次性捐助、逐年撥發,補齊由於價格上漲和費用增加造成的助學款差額也為青基會帶來很重的財務負擔。 國務院1988年公布並沿用至今的《基金會管理辦法》第9條規定:基金會工作人員的工資和辦公費用,在基金利息等收入中開支。在中國人民銀行連續調低儲蓄利率的前提下,青基會無法依靠微薄的暫存款利息保證項目的順利運行。青基會秘書長顧曉今說:“投資增值是不得不為的事。” 《基金會管理辦法》第7條規定:基金會可以將資金存入金融機構收取利息,也可以購買債券、股票等有價證券,但購買某個企業的股票額不得超過該企業股票總額的20%。《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第17條第2款規定:“公益性社會團體應當嚴格遵守國家有關規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則,積極實現捐贈財產的保值增值”。 面對尚不成熟的中國資本市場,中國人民銀行在1995年曾經發文要求基金會委託金融機構進行投資活動,但是並沒有為青基會等公益性組織推薦可靠的信託投資公司代理增值業務,此項規定也已經在2000年廢止。據青基會官員介紹,他們曾與有關投資機構就投資風險問題進行接洽,得到的答覆是風險自負。 青基會數字顯示,有鑑於防範風險,保證助學項目的順利實施,青基會成立了由專業投資人員組成的部門,在不影響所有助學款項按期、足額發放的前提下,依照有關法規管理並利用待撥款投資,實現增值總收益4651萬元。 青基會常務副理事長徐永光說,青基會的投資項目中確實有盈有虧,但是總的效果是盈大於虧,投資增值對於保證“希望工程”的順利實施起到了至關重要的作用。研究中國公益組織的專家和業內人士認為,青基會目前面臨公眾的質疑雖然源於個別人出自一己私利進行的操作,但卻揭示了中國非營利性組織和非政府組織在法律、政策和文化環境等方面遭遇的困難,帶有普遍意義。 目前實施的1988年版的《基金會管理辦法》只有14條,900多字,對於基金會項目的設計和執行,基金會的評估等方面的規定已經無法適應社會發展的要求。儘管如此,中國科學院國情研究中心研究員康曉光表示,青基會應該一如既往地真誠面對社會和公眾的監督,敦請國家審計署儘快進入審計程序,得出審計結果,向公眾提供可靠信息。 雖然青基會和“希望工程”目前遭遇的危機仍然有待於權威的審計和評估進行之後才能有個令人信服的結論,但是作為中國最具影響力的公益事業項目之一,“希望工程”在救助失學兒童方面的實質成果是有目共睹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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