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你我“抄襲” 我告你“誹謗”
時間:2001年12月22日 作者:英堂 來源:《中華讀書報》
煙臺師範學院馬列教研部的李心華發現自己尚未發表的一篇論文被當代中國研究所的陳立旭“抄襲”。李的這篇文章(簡稱《新論》)雖未
發表,但其中主要觀點、許多段落乃至大小標題此前卻都已見諸報刊。李心華堅信陳立旭盜用了自己的文章。但陳立旭從何處獲得《新論》
一文,令李不解,也是這一事件的一大懸念和訴爭中的一大焦點。李心華於是向著名國際共運史學者、中國人民大學教授高放和另一位專家
高敬增去信並寄去有關材料,請他們認定。高放對照李、陳二文,認為陳文(簡稱《研究》)的確有多處抄襲《新論》。隨後,二位高教授
致信李心華,稱陳已向他們承認了錯誤,並願向李道歉。但後來事情發生了戲劇性的變化,陳立旭在直接和李心華接觸時稱《研究》一文為
他自己寫成,不承認他有抄襲之行。李心華於是向有關單位調查、反映這一事情。情況急轉直下。陳立旭向法院起訴,狀告李心華“誹
謗”、“敗壞”他的名譽。
1999年7月29日,在北京的當代中國研究所副研究員陳立旭向北京市東城區人民法院遞交了一份民事起訴書,狀告煙臺師範學院馬列教研部
副教授李心華對他“進行誹謗”,稱李“出於忌妒、排斥同行心理,以敗壞我的名譽、信譽為目的,散布他捏造的謊言,對我進行誹謗和人
身攻擊,嚴重侵害了我的人格尊嚴,敗壞了我的名譽和信譽。”並據此向法院提出如下6項訴訟請求:“(一)停止侵害;(二)具結悔
過;(三)公開賠禮道歉;(四)賠償精神損失2萬元人民幣並承擔全部醫療費用;(五)賠償經濟損失5千元人民幣;(六)訴訟費用和律
師費用由李心華承擔”。
此案顛來倒去,看起來是一個案情相當離奇的官司。
李心華編造我在某編輯部、某人手中直接竊走他的文章手稿的謊言,多次加以散布,對我進行誹謗。
——原告陳立旭如是說
據原告陳立旭在“民事起訴書”中所列,李心華的“誹謗”是這樣的: 李心華在1999年3月中旬在給高放教授寫信“編造說:陳立旭發表在
《社會主義研究》1999年第1期上的學術論文《對列寧一國建成社會主義思想及其意義的探討》,是陳立旭偷走了他的手稿《列寧“一國建
成”思想新論》之後,署上陳立旭自己的名字發表的。李心華在信中不僅編造了我‘偷走’他論文的謊言對我進行誣陷,而且使用了‘盜
竊’、‘卑鄙無恥’、‘卑劣’等語言,對我進行誹謗。李心華還編造謊言,在附寄的他複印的我的論文上,大量勾畫出所謂我‘抄襲’他
的所謂‘手稿’的段落,並在頁旁大量批寫:‘抄’自某某頁、‘與後文矛盾’、‘抄錯了,變得文理不通’等文字。李心華的誹謗行為,
給我的人格、自尊心、名譽、信譽和身心健康造成極大傷害。在高敬增的勸說和調解下,我強壓怒火,作了極大忍讓。高放教授和高敬增教
授給李心華去信進行了調解。”在4月10日被告給高放教授的信中“再次編造謊言誣陷說:陳立旭‘從某編輯部或某人手中直接竊走我的文
章原稿(《列寧“一國建成”思想新論》),明目張胆地以他個人的名義發表’,並且再次使用了‘手段卑劣’、‘抄襲’、‘剽竊’、
‘竊走’、‘卑鄙行為’等語言,對我進行誹謗、侮辱。李心華在信中附寄的材料中還寫上了‘被陳立旭剽竊’的字樣。李心華還在信中提
出所謂‘經濟賠償’問題,試圖敲詐。”此後,被告寫給高放、高敬增的信中“再次對我進行誹謗和辱罵。在此情況下我仍作忍讓,未作針
鋒相對的回應。但他更認為我軟弱可欺,於今年5、6、7三個月多次向湖北、北京故意散布他編造的謊言,對我進行誣陷和誹謗。”
在陳立旭看來,“李心華的行為給我造成了巨大傷害。第一,李心華編造我在某編輯部、某人手中直接竊走他的文章手稿的謊言,多次加以
散布,對我進行誹謗。這對於搞研究的知識分子來說,是一種極為嚴重的名譽侵權,極大地傷害了我的人格尊嚴,對我刺激極大,給我的身
心健康造成了終生不能逆轉的傷害。第二,李心華編造謊言,並多次向北京、湖北許多著名教授散布,向重要學術刊物散布,並故意向刊物
提出讓我在雜誌上公開承認偷走他的文章並道歉的要求。這些誹謗行為,不僅降低了我的信譽和人格評價,也混淆了視聽。而且,由於李心
華散布謊言的對象,都在我國學術界具有權威地位和很高的學術威望,並且擔任全國重要學術團體領導職務,李心華這樣誹謗我,對我的學
術地位和學術信譽造成了很大損害。第三,上述兩條的結合結果,不僅破壞了我當前的科研工作和近期對幾個重大課題的研究,更為嚴重的
是,給我今後的學術研究帶來了不可估量的損失。僅從近期來看,由於他的誹謗,就致使我降低了寫作效率和發表文章的數量,給我造成很
大的稿費收入損失。”
北京市東城區人民法院依法受理了該案。
陳立旭不知從哪個渠道獲得了我的這篇文章,前面加了一段與本文觀點矛盾的文字,便堂而皇之地拿出來發表。他大概只知道我的文章還沒
有發表,不知道這篇文章的大小標題、段落和文字都在我的書中,所以敢明目張胆地剽竊。 ——被告李心華如是說
據了解,李心華是1999年3月發現陳立旭在《對列寧一國建成社會主義思想及其意義的探討》(以下簡稱《探討》)一文中“剽竊”自己的
論文《列寧“一國建成”思想新論》(以下簡稱《新論》)的,據稱剽竊率高達80%以上。關於這方面的具體情況,他提供給記者一份詳細
的材料。 如陳立旭《探討》一文第67頁第1段,抄自李心華《新論》一文第1頁,第1段等等。該份材料還列舉了李心華寫的有關這一研究領
域的其他論著,如《究竟誰在誤解列寧的“一國勝利”論》(《蘇聯東歐問題》,1989年第6期),《論馬恩的“一國勝利”思想》(《科
學社會主義研究》,1993年第2期)等等,並列出了每篇論文中對應陳文的具體頁碼、段落。
當時,據李心華說,“我下決心要爭回文章的著作權,因為持我文章觀點的,在理論界並不多見”。3月20日,他給自己一向敬重的著名國
際共運史權威、中國人民大學教授高放先生寫信,請求高先生對上述二文加以鑑定。信中說,“1993年,我就寫出了《列寧“一國建成”思
想新論》一文的初稿,後來因忙於寫作《社會主義勝利問題研究》一書,沒有最後修改定稿,但它是拙書的基礎論文之一。1995年,拙書出
版後,我即着手從書中提煉加工這篇文章。1996年以後,我先後將這篇文章投給《當代世界與社會主義》和《東歐中亞研究》等幾家雜誌,
均未被採用。陳立旭不知從哪個渠道獲得了我的這篇文章,前面加了一段與本文觀點矛盾的文字,便堂而皇之地拿出來發表。他大概只知道
我的文章還沒有發表,不知道這篇文章的大小標題、段落和文字都在我的書中,所以敢明目張胆地剽竊。”
高放說,他求我和你寬恕他這一次,願意親筆寫信向你賠禮道歉。 高敬增說,他表示一定向您寫信承認錯誤。
——高放、高敬增居中調解
高放在接到李心華的信及所附兩篇文章後,認真對待,1999年4月1日,給李心華回信,答覆說:“經我核對,陳文確有多處抄襲。實在令我
驚訝!因為我認識此人,他是80年代初與我60年代帶的研究生高敬增同時從東北考取社科院馬列研究所的(當時為助研)。研究能力頗強,
十幾年來也不斷發表文章。但是現在在商品市場大潮下,真有人為賺錢而不擇手段。……由於高敬增與他很要好,此事我就先通過高與他
談,他當即承認,併到我家面談兩次。我嚴厲批評他,指出這樣做自毀聲譽。他求我和你寬恕他這一次,願意親筆寫信向你賠禮道歉,還求
你兩件事:一、不向《社會主義研究》編輯部和他單位寫信揭發此事;二、不要求他寫出書面檢查登在刊物上。他願意在經濟上賠償給你造
成的損失。他現在還是副研,剛40歲出頭,還沒有分到住房,擔心此事一旦敗露,前途全完了。我批評他既知如此,何必當初,如果這次被
你僥倖抄襲得逞,你以後還會再干,這種事天長日久必然會被發現。”信末,高放建議李心華說,“我意可以寬厚一些處理。如果只罰他幾
百元太輕,幾萬元他又付不起,可否補償你二三千元,並寫下檢討了結。此事請你考慮並給我答覆。”
高放的學生、陳立旭的多年同事和好友、現任中央社會主義學院教授的高敬增,自高放教授處得知此事後,曾表示,“我立即給陳立旭打了
電話,他如實告訴了我事情的原委。”3月31日,高敬增也主動寫信給素昧平生的李心華,明確表示:“不管怎麼說,陳立旭抄襲您的著作
是錯誤的,他應當向您賠禮道歉,承認錯誤。他表示一定向您寫信承認錯誤。”高敬增還表示,如果李心華“還想提出賠償您精神損失或學
術損失,請您提出來,我一定讓陳立旭賠償。”
李心華的回應
在此之前,李心華並不認識高敬增,也從未來往過。鑑於高敬增是高放先生的老學生、又是陳立旭的好朋友,李心華就完全相信了他在信中
所表示的陳“一定”“寫信承認錯誤”的話,但接下來並無下文。氣急之下,他在4月10日同時寫了一封大同小異的回信給高放、高敬增兩
位。李在信中答應“一定會認真考慮”兩位前輩的意見,同時也開誠布公地講了自己的心裡話:“陳立旭欺人太甚,手段卑劣,實在令人難
以忍受。他不是僅僅抄襲了我已發表的著作,而是從某編輯部或某人手中直接竊走我的文章原稿,明目張胆地以他的名義發表。他欺我是無
名之輩,認為剽竊我的文章也無人知曉。”李還說,“我的水平不高,搞點東西不易,每篇東西我都作了精雕細刻。被陳立旭竊走的這篇文
章,我經歷了6年時間,先後修改5次,是我自己的得意之作,結果被陳立旭據為己有,豈不令人傷心、惱火!”
李心華在給高放的這封信中重申可以考慮高先生的前述兩點建議,但堅持陳“應該有個誠意”:“他至少應該如實說明他是從哪個編輯部、
從誰的手中得到我的文章的原稿的。”在同日給高敬增的上述回信中,李心華也表明了這個態度。至於兩位高先生都提到的賠償問題,李心
華認為也是情理中的事情,“本來,我們知識分子是淡泊名利的,特別是不看重金錢。但是,既然陳立旭為了追名逐利而不擇手段地侵犯我
的權利,那我也就不好對他太客氣了。”在給高放教授的信中,李提出賠償數目“至少不應該低於實際損失數目。”在給高敬增的信中,李
也對陳的剽竊行為表示不解和氣憤、對陳拖着不肯直接來信認錯表示厭惡。
之後,高敬增在4月23日再次覆信李心華:“陳立旭因最近工作忙,他會很快給您去信的,他自己也認為應該老老實實承認錯誤。”並表示
願意居中“儘量幫助您們處理好此事”。
陳立旭給李心華回信,稱《探討》是陳自己寫成
1999年5月11日,陳立旭寫信給李心華,作了如下澄清和說明:“您提到的《對列寧一國建成社會主義思想及其意義的探討》一文,是我於
1994年初研究一些資料,擬出提綱,於當年5月寫成的。7月我到武漢辦事抽空抄清,並請湖北大學俞良早教授和賀祥林教授看過。當月投寄
煙臺師範學院學報。3個月後因無音訊,於10月初又將此稿投給四川的《社會科學研究》雜誌,月底收到該刊退稿函和退稿。1998年8月我又
將此稿投寄給湖北的《社會主義研究》編輯部,1999年第1期發表。”信末以公事公辦的口氣寫道:“這篇拙稿處理的前後情況就是這樣
的。特函告。”
李心華等來等去,終於等到了這樣一封親筆情,事後他說感覺上就像吃了一隻蒼蠅似的。在這封短信中,陳立旭的措辭、態度與兩位高先生
特別是陳立旭的老同事、好朋友高敬增教授傳遞的信息全然不同,他不僅沒有“老老實實地承認錯誤”,反而強調《社會主義研究》上發表
的文章是他自己“研究一些資料”、“擬出提綱”於1994年5月“寫成”的,還特別提到文章曾於當月“投寄煙臺師範學院學報”。這差不
多是暗示在煙臺師院任教的李心華抄了他的東西。李心華忍無可忍之際,將陳立旭的上述來信複印件寄給了兩位調解人——高放和高敬增,
並向陳立旭所在的單位——當代中國研究所和發表陳立旭上述文章的《社會主義研究》編輯部寫信,揭發陳的剽竊行為,並希望該所調查處
理,請求《社會主義研究》全文發表《列寧“一國建成”思想新論》“以正視聽”,責令陳在該刊公開承認錯誤、賠禮道歉、退回稿酬等。
至此,本來並不太複雜的問題開始變得複雜化了。
有關方面的進一步反應
道德文章一向被學界稱道的高放老先生,是以善良的願望捲入這場漩渦的,但隨着事態的發展,已無可奈何。1999年5月21日,正患眼疾的
高放抱病寫信給李心華,對有關情況作了必要的說明:“本來我同陳立旭只是前幾年見過一面,他也不曾是我的學生。高敬增是我60年代初
帶的研究生,與他曾一起工作多年。我本想寬厚待人,故通過敬增與他談此事。他起初認錯,並托敬增和我先給你去信,請你不要去揭發
他。後來他變卦了,據敬增對我說,他已向當代中國研究所領導上揭發你抄襲他的文稿,並向北京朝陽區法院起訴你毀壞他名譽罪。事已至
此,你也不要生氣。只要冷靜地按照法律程序處理,一定會水落石出,弄清真相。我是正直的人,高敬增也是正直的人。如果他當初不認錯
並求我們給你去信,我們怎麼會不約而同給你去信為他求情呢?他自己為什麼前後態度有如此大的變化呢?這是他必須向組
織上和法院講清楚的。”
10天之後,5月31日,武漢華中師範大學主辦的《社會主義研究》編輯部出具了如下一封公函給李心華:“第一,我們對您的著作權被侵權
表示同情和遺憾,對陳立旭同志的侵權行為表示譴責和氣憤(如果事情確實如您所說的那樣)。第二,您的文章未曾公開發表,我刊在刊用
署名陳立旭的文章時不可能知道該文系抄襲之作,這一點望您能充分理解。第三,從法律的角度來講,我刊與您並未發生直接的法律關係。
我刊編輯部經討論認為,您最好還是直接與陳立旭同志協商處理此事為妥,特別是高放先生的意見應得到充分尊重。第四,您文章的基本觀
點和主要內容在陳文中已公之於眾,我刊重複發表同一內容的文章似無必要。……總的意見是:您的權益確實應當受到維護,但採取緩和的
方式似乎較為可取。”據悉,6月6日,李心華曾再次寫信給該刊編輯部,同時附寄了高放教授前引5月21日函的複印件,指出既然該刊發表
了抄襲之作,在已有確鑿證據的情況下,即有責任公開聲明,但一直未再接到該刊的進一步答覆。
6月6日,高敬增也寫信給李心華,其中談到,當代中國研究所已收到李心華的信,該所黨組織還“找陳立旭談過話。我相信,該所黨組織和
領導會妥善處理這一問題的。”同月l5日,當代中國研究所機關黨委復函李心華,表示該所負責人李力安同志“已讓機關黨委認真調查核
實,按實際情況遵照有關政策規定做出處理。待問題查實後,我們將告訴你。”另據記者了解,在此之前,即1999年4月份,陳立旭曾向該
所領導遞交過一份題為《關於我寫作和處理〈對列寧一國建成社會主義思想及其意義的探討〉》的書面材料,證明他從未“抄襲”過李心華
作品。
9月7日,《煙臺師範學院學報》編輯部出具公函證明:“據查,本刊從未收到過陳立旭先生的《對列寧一國建成社會主義思想及其意義的探
討》”。
被告說,原告當初承認剽竊抄襲,被告沒有故意捏造剽竊事實。
原告陳立旭說他已發表了200多篇文章,還能去抄別人的文章?
——法庭判決:陳立旭敗訴
終於,筆墨官司還是轉到了法院來打。
北京市東城區人民法院受理原告陳立旭訴被告李心華名譽權糾紛一案後,於1999年9月9日下午,公開開庭審理此案,原告、被告及其委託代
理人均到庭,法庭聽取了原告的起訴書、被告的答辯狀,並當庭調查取證。
被告李心華在答辯狀中說,“陳立旭自己承認了剽竊,卻以我說他剽竊而狀告我侵犯他的名譽權。”“我和陳立旭從不認識,更談不上對他
忌妒。是陳立旭剽竊了我的論文,也是陳立旭自己承認剽竊了我的著作。高敬增代表陳立旭認錯,我沒有陳立旭的地址,直接寫信給高敬增
表示我對陳立旭一錯再錯的批評,並沒有惡意。高敬增並不是外人,不是第三者,是陳立旭的代表。沒有陳立旭的委託,高敬增不會寫信告
訴我陳立旭承認錯誤。我為什麼不給陳立旭在當代中國研究所的同事們散發材料呢?就是為了給陳立旭保留面子。至於我寫信給高放教授,
主要是請他鑑定陳立旭的文章是否屬於剽竊。在陳立旭的文章複印件上標註哪一部分是剽竊,也主要是想讓高教授判斷。這怎麼能說是對陳
立旭的誹謗呢?”李心華強調:“我寫信給高敬增教授對陳立旭提出批評的言詞,實際上只有我、高敬增和陳立旭知道。高敬增先生曾對我
說:‘我是受陳立旭委託才給你寫信的,是陳立旭當初自己承認錯了。沒有陳立旭委託,我憑什麼給你寫信?你來信的內容,除陳立旭之
外,我沒有告訴過任何個人。’這些話都是高先生的原話,高先生說法院來調查也這樣說,請人民法院對此核查。”
原告向法庭提供了患神經衰弱的病假證明、自己撰寫的文章,被告寫給高放等的信件等書證。審判長摘要讀了高放教授4月1日、高敬增教授
3月31日給被告的信之後,原告陳立旭向被告提出了這樣兩個問題:第一,我到底是抄了你的書還是你的文章?第二,既然你說我竊走了你
的文章,那麼你給我說清楚,我到底是從哪個編輯部、從誰的手中得到了你的文章?針對原告咄咄逼人的上述提問,被告李心華回答說:第
一,你抄襲的是我的文章,我已向法庭提供了有關證據;第二,你從哪裡得到我的文章,我確實不知道、也正是我想知道的。既然你當初承
認抄襲了我的著作,那麼,你從哪裡竊走了我的文章,你自己心裡最清楚。這不是你有權提出讓我回答、而是你應該老老實實向我和法庭交
代的問題。
審判長又問原告如何解釋兩位教授給被告寫的信中他承認抄襲、替他求情的問題,原告稱他們在信中怎麼說的,他不知道,也不負責任。審
判長問原告有沒有否定兩位教授在信中所說原告承認抄襲過這件事的證據,原告說“有”,但又說“現在沒有”,要求給他3天時間,即能
提供足夠的證據。審判長在對“舉證不能”、“不能舉證”作了必要的司法解釋之後,宣布休庭。
9月l3日下午,第二次庭審開始。原告提供了高放和高敬增兩位教授關於給被告寫的信事先沒有交給原告閱看的證言、兩位教授關於原告沒有
在他們面前承認自己是從哪個編輯部和誰人手中得到被告文章原稿的調查筆錄。被告也向法庭提交了高放教授前引5月21日信的原件,審判
長當庭全文宣讀了此信。審判長感到納悶的是:高放、高敬增兩位教授德高望眾,不可能說假話,於是反覆問原告:“你到底承認抄了沒
有?”原告回答:“我承認抄了列寧的話。”審判長再問:“被告那篇文章全是列寧的話嗎?抄列寧的話也叫抄襲?”原告沒有進一步作
答。
針對原告陳立旭的所訴稱的被告毀壞了原告的名譽,被告李心華的委託代理人、煙臺師範學院法律講師任厚升進行了反駁,他指出:正確認
定被告行為的性質是本案的關鍵。被告針對原告的剽竊和抵賴行為而給其委託調解人(高放、高敬增)和有關部門(發表原告文章的《社會
主義研究》編輯部和原告所在單位當代中國研究所)寫信檢舉、揭發,是正當的批評,措辭用語可能有些刺耳,但並不構成名譽侵權,被告
沒有名譽侵權的主觀過錯,因為原告當初承認剽竊抄襲,被告沒有故意捏造剽竊事實,而原告之剽竊他人未發表的作品、據為己有,確屬手
段卑劣,被告並沒有故意醜化原告的人格、沒有故意向社會和原告的同事宣揚被告的剽竊行為,原告純屬自損人格、自毀榮譽;原告缺乏因
被告而受到名譽損害的事實,其訴訟請求是沒有根據的;從整個案請的發展來看,本案的實質是,“因為不允許對剽竊行
為進行批評,所以剽竊者把被剽竊者推上了被告席。”
原告陳立旭說他已發表了200多篇文章,還能去抄別人的文章?並說被告李心華的文章不值得他抄。最後,原告要求法院一定要判被告侵
權,因為被告毀壞了他的名譽。
在庭審接近尾聲之際,法庭為雙方進行調解。審判長問原告是否同意調解,原告代理人當即表示同意;審判長問被告是否同意調解時,被告
斷然表示不同意。此後,原、被告雙方又作了最後的陳述。
第二次庭審結束時,審判長宣布,判決書將另行下達。
一個月之後,10月12日,北京市東城區人民法院向原、被告雙方下達了如下民事判決書:“本院認為,公民的名譽權受法律保護。原告提出
被告捏造事實,利用書信的方式向其單位及多人散布原告抄襲了被告的作品,對此,被告舉出多份證據,證明當被告認為原告發表之文章抄
襲了被告的作品向有關人員提出異議後,原告承認有抄襲行為。後原告雖反悔,但不能否認已承認的事實,故原告應依法妥善解決與被告之
著作權糾紛,現主張其名譽權受到侵害,理由不足,本院對此不予認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101條,法院依法駁回原告
陳立旭的訴訟請求,訴訟費由原告負擔。
對上述判決,原告陳立旭不服,10天之後,他向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補記:事後陳立旭又撤回了上訴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