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版)
權力差距決定貧富差距;縮小貧富差距,首先要消除權力差距。
貧富差距不只限於金錢或資產的差異,貧富差距還包括級別、待遇、福利(如養老、醫療、工積金、分房等)的落差;能否享有或使用特供、特殊服務,特定資源,也是重要的貧富差距。
特權是最高效的致富手段,其誘惑之大,比毒品更難以戒除。以權致富的效率,是勤勞致富的一億倍,是科技致富、創新致富的一萬倍。有領導一個批文,就可以拿到大片土地,經手龐大的項目,什麼都不用做,就可以坐等升值、獲利十倍、百倍、千倍;有領導一個條子,就可以獲得巨額貸款,以錢生錢,日進斗金。相反,如果得罪了掌權者,那麼,你的事業將立即步入嚴冬,舉步維艱,寸步難行。領導一個指示,可以瞬間讓你傾家蕩產,半生努力化為烏有;領導一個授意,還可以讓你淪為階下囚,直至命喪黃泉。陳有西律師說:“中國企業家,要麼在監獄,要麼在前往監獄的路上。”讓人不寒而慄而又悲哀不可名狀。
與特權相對的是民權。民權與特權,此消彼長,勢不兩立,是一對天生死敵。特權的獲得,總是以對相應民權的被剝奪為代價;相反,如果民權得到恢復,則意味着特權發生萎縮。如果民權得到了充分保障,所有國民都享有了同等的民權,那麼,這意味着,特權已經消亡。民權可以殺死或驅除特權,因此,特權天生仇視、恐懼民權,求生的本能決定了,特權將千方百計地絞殺民權。對特權而言,最安全的做法就是將民權扼殺於搖籃之中,使民權枯萎、夭折在萌芽狀態。暴力是特權剝奪、扼殺民權的最基本手段。對特權來說,謊言和欺騙也是同等重要的手段,特權體制需要以這類軟性洗腦手法,賦予特權合理性,以國情、現實、特色、國民素質等五顏六色的漂亮幌子詐稱中國不適合落實民權,中國目前還不能還民以權,從而堂皇地剝奪民權,永無盡頭地延續特權。
我們可以用特權度(P<=1)與民權度(C<=1)的比值R(=P/C),來衡量社會成員的權力差距程度。R的取值範圍,在零到無窮大之間。R值越大,表示權力差距越大,R值越小,表示權力差距越小。現代西方民主國家,不存在明顯的常態的特權,P接近於0,同時,這些國家的民權相當充分,C接近於1,從而其權力差距R(=P/C)接近於零。而某個號稱制度最先進、最優越、最公平公正的國家,其特權無處不在,P接近於1;民權極度萎縮,C接近於0,從而其權力差距R(=P/C)值趨於無窮大。這樣的權力差距值,正反映着該國特權極度猖獗,橫行無忌,而民權奄奄一息,名存實亡的現實。
權力差距與法治化或人治化狀況密切相關。如果法治化程度高,那麼人與人之間的權力地位將相對平等,民權(C)將比較充分,同時,特權(P)將被法治抑制在較低水平,這時,權力差距R(=P/C)就較小;相反,如果人治化濃重,那麼,人與人之間的權力地位將出現明顯落差,民權也將缺乏法治的保障,同時,特權在失控泛濫,這時,權力差距R(=P/C)就較大。
權力差距決定着社會的公平公正程度,進而,權力差距決定着社會的貧富差距程度。
權力差距決定社會的公平公正。權力差距小,說明特權受抑制,民權充分有保障,此時,社會相對公平公正;相反,權力差距大,說明特權猖獗肆虐,民權衰微殘缺,此時,社會就遠離公平公正。
權力差距決定社會的貧富差距。如果權力差距小,則社會相對公平公正,公平公正的社會自然貧富差距較小;反之,如果權力差距大,則社會遠離公平公正,一個遠離公平公正的社會自然貧富差距較大。
民權與特權對貧富差距所起的作用截然相反。特權是貧富差距最高效的擴增器,人性的貪婪將造就“特權黑洞”,源源不斷地吸掠社會財富,導致極度的聚富於權;而民權則是貧富差距最行之有效的扼制器,民權天然具有對公權力和特權的制約作用,是“特權黑洞”的天敵。如果民權有保障,國民財富就能免於被特權和公權力掠奪、壓榨,散富於民就能得以實現。當民權充分有保障時,自然制衡與財富流動將使貧富差距相對難於拉開。民權還利於產生高厚度的中產階層,使社會財富分布呈良性的紡錘形;相反,當特權猖獗肆虐,民權不彰時,貧富差距將輕易拉大,社會財富將高度集中於特權階層,中產階層的財富擁有量也將被大大稀釋,社會財富分布將呈畸態的啞鈴形甚至槓鈴形;
特權本身就是一種財富。在商品時代,特權可以隨時轉化為金錢、房產、土地等資本型財富;特權有多種財富轉化形式,除了資本化之外,特權還可以轉化或實現為特殊待遇、特殊服務、特殊福利、特供、對特定資源的占有或享用等等形式。這些特權形態與資本型財富在形式上有區別但並無本質不同,在商品時代,它們與資本型財富可以交換或相互轉化。非商品時代的腐敗,是通過特權的非資本轉化來實現的。
所以,權力差距不僅決定貧富差距,權力差距本身就是一種貧富差距。
縮小貧富差距,首要之務並非扶貧;縮小貧富差距,首要之務是縮小,直至消除社會成員間的權力差距。
消除社會成員間的權力差距,就是賦予國民充分的有保障的民權。在一個民權充分的社會中,公民可以自由創造、積累個人財富,自主實現個人追求和人生價值。在這樣的社會中,絕多大數公民有能力自主擺脫貧窮,達成富裕,無須公權力扶貧,更無需公權力處處插手,處處干預,處處控制。公權力應該做的,是集中精力,專注幫扶少數真正需要幫扶的國民。
不賦予國民充分的民權,則一切幫扶都是作秀、演戲和空談,其結果必然是越扶越貧,或者名義上脫了貧,實際情況卻比扶貧前還悽慘。以幫扶為名,以為人民服務為名維持無所不在,無所不包,無所不管,不受任何約束的公權力,無處不插手,無處不干預,無處不控制,並在公權力之上孽生種種特權,不僅不會解決貧窮問題,不僅不能縮小貧富差距,反而會惡化貧窮問題,加劇貧富差距。這正是改革開放四十年之後,中國仍有六億人月收入不及1000元的內在原因。
所以,特權肆虐,以及畸形存在的公權力是貧窮問題和貧富差距懸殊的根源和癥結所在。要從根本上解決貧窮問題和貧富差距懸殊問題,就必須限制、約束公權力,取消特權,同時賦予國民充分的有保障的民權,消除權力差距,結束壟富於權、國富民窮的畸形狀態,回歸散富於民的正常狀態。
貧富差距是自由與社會進步的必要代價,如同人與人之間的差異無法消除,貧富差距也無法絕對消除。任何試圖徹底消除貧富差距,實現財富絕對平等的努力都是徒勞的,必將適得其反。以公有制消除貧富差距,只能導致絕對的社會控制,造就一個不把人當人的社會,只能產生更不可思議的貧富懸殊,並將人民帶入被主宰、被擺布、被奴役的極權深淵。
雖然我們無法徹底消除貧富差距,但是我們能夠消除權力差距,我們可以防止貧富差距因特權猖獗,民權不彰而無限拉大,極端懸殊。我們的解決途徑是實現政治上的人人平等,切實保障每個公民包括政治權力在內的各項公民權利--民權;我們還要以有力的民權--公民權利來制約、監督公權力,由民權決定公權力的授予,收回和轉授,防止公權力因不受制約而滋生、蔓延種種特權。這意味着我們需要建立一個真正民主的制度,這個民主制度的基本特徵是民權得到充分保障,同時公權力能夠被有效地制衡、制約。在這個民主制度下,公權力被民權關進了籠子,它有責任服務,無膽量滋生特權,更無能力越界作惡。
雖然我們不能均貧富,但是我們能夠將貧富差距約束在相同的規則下,限制在單一軌道內。我們可以讓所有國民在同一規則下,同一軌道內公平競爭,以自身的聰明才智,個人素養,而不是以特權,以裙帶,以黑箱操作來決定他們的財富、成就和命運。
我們完全能夠做到,至少公共領域內的錄取、錄用、升遷規則,對所有人,無論貧者、富者都是同一的,透明的。這些公共領域包括但不限於,國立大、中、小學校,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全體國民共同遵循的同一規則,不是朝令夕改的人治文件,不是手握權柄者的指示或批示,它們必須是權威、嚴肅、持久、穩定,能真正得到貫徹執行的法律。
要將貧富差距約束在相同的規則下,限制在單一軌道內,就必須廢除人治、黨治,廢除種種多軌制,建立一個憲法與法律至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真正的法治社會。
我理解的真法治有三條基本原則:
1。法律至上。法律只姓法,不姓黨,法律不是任何組織或個人的操縱工具。
2。法下平等。
3。違法者必受制裁。
其中,法下平等還意味着:
1。只有一套法律系統,或只有一套法律規則。只有適用於所有公民的國法,沒有為特殊群體另立的黨紀。
2。法律條文具有同一性,明確性,嚴肅性。一罪一罰;避免人為釋法;杜絕選擇性執法。沒有並行的可供人為選擇,人為操縱的冗餘條款,如強姦(幼女)罪和嫖宿幼女罪。
法治社會的貧富差距,是同一明面規則下,相同軌道上,同一維度內的貧富差距;人治社會的貧富差距,是多重規則(包括潛規則)下,多重軌道上,跨軌道的,多重維度間的貧富差距。因此,人治社會的貧富差距遠遠大於法治社會的貧富差距,人治社會的貧富兩極分化程度也遠比法治社會極端。人治社會下,普羅大眾必須仰特權之鼻息,看特權之臉色,受特權之擺布;公權力嚴格控制所有謀生手段,國民無論從事何種經營,都得經公權力層層審批、檢查,都得任公權力千稅萬費巧取豪奪和剝皮;沒有公權力的許可,你什麼生意都做不成,你就是擺個小地攤,都是非法的,都要被罰、被砸、被沒收,被毆打,甚至命喪街頭。為養家糊口,數不清的芸芸眾生疲於奔命,勞碌不堪,而他們能做到的,也只是勉強維持生存而已;對比鮮明,反差巨大的是,公權力和特權不受任何監督,它們對國民的掠奪、壓榨可以不受法律的制約和限制,為所欲為;特權擁有者還可通過暗箱操作,通過灰色規則(如權權交易,權錢交易),藉助特權軌道,在不同的維度,舉手投足間一步登天。
我們不能均貧富,我們無法徹底消除貧富差距,但是,我們可以讓財富充分流動,避免貧富固化,階層固化,防止富者恆富,貧者恆貧。一個公權力全方位控制的社會,不可能是一個財富流動性良好的社會;一個財富流動性良好的社會,應該是真正市場化的社會,人人可自由、自主發展的社會,人人皆有同等上升機會和空間,人人皆可憑才智、能力、創新、勤奮、執着而出人頭地的社會。
因此,在我心中,解決貧富差距的恰當方案是:建立和完善一個真正民主、法治的,充分保障個人權利和自由的,真實市場化的社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