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話說北京協和對朱令中毒的誤診
送交者: 南泥灣 2006年01月27日14:58:53 於 [教育學術] 發送悄悄話

醫學上的誤診應該包括兩層意思;錯誤診斷和延誤診斷。

錯誤診斷,比如明明是心臟病,診斷為胃病,接着就會按胃病治療,認定比較容易,白紙黑字。

延誤診斷:按當時一般醫學水平可以確診的病,沒有及時診斷,自然延誤治療,病情惡化。比如明明症狀明顯的胃癌,做一個胃鏡及病理切片一周可以確診,但醫生只給“上腹痛待查”的結論,住院治療1個月。雖然沒有明確診斷,但延誤了診斷和治療。

誤診的認定主要依靠醫療鑑定機構,延誤診斷,尤其是延誤診斷一類。

朱令的診治過程是怎樣的呢?

朱令第一次發病在1994年12月,因不明原因發病,腹、腰四肢關節痛,脫髮,在北京同仁醫院治療近一個月,病因無法確診,頭髮全部掉光後病情好轉出院。

朱令逐漸恢復,頭髮長至一寸,但人依然很虛弱。開學一周后,她再次發病,雙腳疼痛難忍、雙手麻木,再次脫髮。

1995年3月9日,前往北京市協和醫院神經內科專家門診就醫,神內主任李舜偉教授接診後,經初診“高度懷疑鉈中毒”,並請中國預防醫學科學院勞動與衛生職業病研究所的張壽林大夫會診,張提出可能是“鉈中毒”或“砷中毒”,但因該所當時不能做檢測,張建議到朝陽醫院做檢測,但沒去。

朱令就在協和醫院急診室一邊觀察一邊等待住院床位,3月15日住院。朱令先後有噁心、嘔吐、腹瀉和胃腸道出血,隨後有胸痛、呼吸困難、震顫、多發性神經炎和精神障礙、食慾減退、頭暈、頭痛、全身乏力、消瘦、下肢麻木和疼痛、視力減退等中毒症狀。

直至4月28日,入院43天沒有確診。

北京職業病防治所的陳震陽解釋:鉈中毒症狀很明顯,比較容易診斷,尤其脫髮、米氏線、手足痛,很典型。鉈中毒一般在體內潛伏期比較長,發病時間也長,侵害病人的神經系統也需要一段時間,如果及時搶救,毒物還沒有侵害病人的大腦神經、視覺神經和四肢神經的話,那麼病人的情況就會好一些。

確診並不難,4月28日送樣品到北京職業病防治所,當日出結果確診。

北京市法庭科學技術鑑定研究所認為:“(協和醫院)該不作為的行為導致被鑑定人朱令病情被診斷的原物,因此,北京協和醫院在本次醫療行為上存在一定的不當之處。”。

所以北京朝陽醫院和協和醫院都誤診了,為什麼大家對協和意見更大呢。

原因如下:

1.協和住院診斷武斷且誤入歧途。
門診時,協和神內主任李舜偉教授初診“高度懷疑鉈中毒”,中國預防醫學科學院勞動與衛生職業病研究所的張壽林大夫會診,張提出可能是“鉈中毒”或“砷中毒”。住院後醫生基本否定了‘鉈中毒’,有過多種診斷考慮,主要考慮為‘急性波散性腦脊髓神經根神經炎’。

2.診斷過程中態度消極,延誤確診。
1)拒絕會診。3月28日起,她進入長達兩個多月的深度昏迷,期間家人請求會診,朱令的主治大夫認為:“協和是世界水平級的醫院,你們還不相信我們?”;
2)拒絕互聯網信息。1995年4月5日,朱令的初中同學貝志誠利用“互聯網”尋求幫助。在網上收到1000多封信,在北大徵集了二三十名同學義務翻譯,譯成中文,送給朱令父母,轉交給主治大夫,給朱令做一次是否鉈中毒的檢測,但是均被以“干擾治療”的名義拒絕。鑑於1/3 回信指向鉈中毒,4月18日,貝至誠送結果到ICU病區門口,從早上8點等到下午5點,除了少數願意看但是不起作用的年輕大夫外,其他人誰也不看,時任ICU主任的大夫還說他們這是在給院方“施加壓力”。
3)協和醫院不送血樣外出檢查。家屬只好通過非正規途徑送樣品到同在北京的職業病防治所,當天確診。
4)思維定向。化驗單交到朱令的主治大夫手裡的時候,她的第一反應是:“還不一定吧。”交到當初初診朱令鉈中毒的李舜偉醫生手裡時,他有些後悔當時沒有堅持自己的意見。

3. 特效解藥普魯士藍化學劑,三毛錢一支,總共四十餘元,一年後朱令出院時,他們家人收到了含少數住院費和昂貴的ICU監護費和藥品在內的50萬元賬單。

4.住院期間輸血不當,感染了丙肝。
1995年3月20日朱令病歷顯示,其丙肝抗體正常,3月24日協和醫院對她開始的血漿置換療法儘管對在確診不得的情況下維持她的生命起了相當的作用,前後8次,每次均在1000CC以上的換血量卻使她感染了丙肝,氣管切開手術落下的肺部易感染和丙肝感染成為現在朱令身體很嚴重的侵擾源。

5.掩蓋真相,提供虛假信息干擾鑑定結果和法院判決
1997年10月,北京市醫療事故鑑定中心作出鑑定,認為協和醫院在朱令案中沒有過失,不屬於醫療事故,接理此案的北京市東城區法院也在收集了雙方的證據後,基本根據醫療事故鑑定中心的說法作為最終判斷的標準。用當時一位不願意透露姓名的法官的話來說是:“我們是很同情原告一方地作出了一個不公正的判決。”1999年4月2日,朱明新敗訴。
1999年12月,浩天律師事務所向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出再次對朱令作出鑑定的申請。2000年6月,該法院委託北京市法庭科學技術鑑定研究所再次鑑定,重新取證,發現其中有時間和人物上的不符,基本否認協和醫院曾對朱令鉈中毒四處尋求檢測機構的努力。從而認為:“(協和醫院)該不作為的行為導致被鑑定人朱令病情被診斷的原物,因此,北京協和醫院在本次醫療行為上存在一定的不當之處。”

6.對朱令不夠人道
2000年11月26日,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終審判決協和醫院補償朱令醫療等損失10萬元,但是這一賠付至今沒有執行,雖然由於朱令家屬對賠償數額有異議,沒有簽字是沒有執行的一個原因,但本着協和誤診在先,後來錯誤連連,朱令家境困難,理應先付部分以解燃眉之急。

朝陽雖然也誤診,但當時他們沒想到鉈中毒,另外朱令第一次發病的症狀也輕些,稍微情有可原。

綜上所述,協和的過失不少,尤其是發現錯誤後的態度更為可氣。所以不是我對協和有成見,主要是他們的一系列作法實在說不過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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