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學術批評的學術規範問題》(三) |
送交者: maoma 2002年04月26日17:59:39 於 [教育學術] 發送悄悄話 |
學術界豈能成為特權者?——評《學術批評的學術規範問題》(三)
(一) 關於法律對學術作偽的監督作用,brainzhou先生雖然承認:有人“主張通過法律途徑解決學術抄襲事件,抄襲侵犯了被抄襲者的著作權,應該讓法官裁判。法律的確是一種救濟的途徑”。但是,他又認為:“我們希望它是最後的救濟途徑。關鍵是,法律的介入不可能改善學術界的風氣”。 為什麼“法律的介入不可能改善學術界的風氣”?brainzhou先生認為:“如果就事論事,王銘銘在進入法律程序前已經自己解決了他的抄襲事情,他本人承認不諱,並且向原作者寫信道歉,原作者表示原諒,所以根本走不到法律途徑上來。” 原作者不追究,《著作權法》就無法干涉,自然是當前的實際情況,但行政上也不能追究嗎?brainzhou先生不是也提到“王銘銘所在的學校行政當局對他採取了免去行政職務的處罰”?抄襲並不是只侵犯了原作者的利益,同時也侵害了廣大讀者與學術界的集體權益,破壞了正常的學術環境,豈能隨便“私了”。現代社會,道德解決不了的社會矛盾,原則上都可以通過立法包括制定各種行政處罰條例的途徑解決。行政處罰其實也是整個社會法治的一個有機組成部分,雖然從制定與管轄方面說,我們常常要做一些具體的區分比如法律與行政法規或行政規定;但它們的區別只是體現在處罰力度上,在強制性方面則是一致的,都屬於法律範疇。比如,前不久出台的教育部《關於加強學術道德建設的若干意見》和北大《北京大學教師學術道德規範》,名曰道德規範,實為強制性行政法規。有關部門按照這些行政法規或規定作出處罰,當事人可以不理不睬嗎?因此,brainzhou先生的所謂“根本走不到法律途徑上來”的“法律”,其實就是“法院”。不上法院,就不是“法律途徑”,這是什麼邏輯?brainzhou先生理直氣壯地告訴我們:如果抄襲者與被抄襲者,周瑜打黃蓋,一個願打一個願挨,法律又能奈其何?那麼請教brainzhou先生,筆者如果用這種“成果”評職稱,申請博導,可乎? brainzhou先生還有一個也許他自認為充分的理由:“法官只能保證程序的公正,保護原告、被告都不受冤枉,對於事實的認定還是要靠學術界的專家們來投票表決。” 略有法律常識的人都知道,如果涉及比較複雜的專業技術問題比如醫療事故,法官因知識結構等原因確實需要專家協助認定。但是,像王銘銘抄襲這種據說中學生都能發現的再簡單不過的常識性問題,也要請專家投票表決嗎?豈不讓天下人笑掉大牙?在各種案件中,恰恰是抄襲類的案件最容易判定是非——正如brainzhou先生在自己在承認的:“抄襲是學術作偽行為中最容易被確認,也是最容易被推翻的,當然也是最容易確認嚴重程度的。”——最不需要專家介入。大概brainzhou先生是想說明,法官都得依靠於學者判案,怎麼能管得了學術界的事呢?但事與願違,他的“高論”只能使人產生疑問,一個連法律ABC都不清楚的人,在這裡侈談法律與學術的關係,靠得住嗎? brainzhou先生為了說明自己觀點的正確性,還以美國為例:“即使在美國,學術抄襲也是在學術界通過內部機制解決,而不是頻頻訴諸法律。”這種說法更不值一駁。眾所周知,美國學術界的規範要比中國嚴密得多,對抄襲的處罰力度也大得多,情況與中國並不同,進行對比只能得出相反的結論:為什麼王銘銘沒有被學校除名,還在北大當教授?而在美國,文抄公一旦被揭露出來,不要說教授,就是飯碗也成了問題。這類事件往往曝光於全社會,成為“全國性的媒體事件”,如果解決不了,政府部門也會參與調查處理,當然法院也會介入。沒有“頻頻訴諸法律”,是因為絕大多數抄襲事件在上法庭前已得到了公正的處理,沒有必要再訴諸法庭。這正是法律(不是法院而是法治)介入的結果。 (二) 強調學者不同於“常人”,學術共同體具有“自己特殊的倫理守則”,是brainzhou先生全部謬說的理論前提:“學者以學術為職業,有着與常人不同的生活軌跡”,目前不正常的狀況,“恰恰因為學術共同體不夠專業化,不夠獨立自主,它太多地分享着一般社會價值標準,而缺少自己特殊的倫理守則”。 什麼是“特殊的倫理守則”?它與“一般社會價值標準”又是個什麼關係?brainzhou先生除了閃爍其詞地提及“學者和科學家在社會上得到人們的尊重,這種尊重是以人們對學者、科學家比常人更高的化理(當為“倫理”——田注)要求換取的”(3)之外,並沒有進行必要的闡釋。按筆者的理解,由於社會分工以及與之密切相關的社會階層的存在,全社會各行各業都有一些特殊的行規(既有道德規範又有強制性規定);社會對不同階層的成員,道德要求也是不一樣的,比如公務員的道德水平應當高於其他公民,學者應當成為道德楷模等。這大概就是與“一般社會價值標準”不同的“倫理守則”罷。但所有行業的“特殊的倫理守則”,都必須以遵守“一般社會價值標準”為前提。在此前提下,強調學術共同體有着比其他社會共同體水準更高的“特殊的倫理守則”,未嘗不是一件好事。 但是,我們今天的現實又如何呢?學術共同體相當一批成員的道德水平不僅達不到“一般社會價值標準”,有不少人甚至突破了全社會最低倫理標準(所謂道德底線)——尤其是自從出了王銘銘辯護者為其四處鳴冤的怪事,學術共同體在全體國民心目中已經成了“穢土”。人們發現,中國學術界的道德水準甚至遠遠低於社會其他行業。比如行政官員中有公開為貪官受審喊冤的嗎?又比如體育界有公開為“黑哨曝光”叫屈的嗎?而社會上又有誰公然把偷了人家財物說成是“借鑑”?更為糟糕的是,學術共同體在處理這些問題時表現的極為軟弱,甚至有明顯的護短行為。——在這種學術共同體整體道德水平大滑坡的嚴峻形勢下,brainzhou先生還要強調本行業的“特殊的倫理守則”,以逃避媒體和法律的監督;還要告誡我們:“把媒體、法律、行政對於學術共同體的作用神化,對學術共同體的重建只會有更大的傷害,而不是幫助。”難道我們恰如其分地指出“媒體、法律、行政”的監督有益於中國學術,就是神化?到底是誰在神化?還是請brainzhou先生不要神化這腐敗的學術共同體罷! 將社會成員分成不同等級,賦予其各自的價值體系,並不是一種新創造。中國古代有“士農工商”的社會身份制,古代印度有婆羅門種姓制,歐洲中世紀有封建等級制,等等。在等級制盛行的年代,不同等級的確有着自己特殊的法律地位和“倫理守則”,“萬般皆下品,唯有讀者高”,“刑不上大夫”等觀念與規定或許有一定的歷史“合理性”。但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時代,只有社會分工不同,沒有特殊的等級,任何群體任何個人都不應當逃避社會的監督。 遺憾的是,brainzhou先生的思想並沒有隨着時代的進步而有所提高,他的學術共同體特殊論,說穿了,不過傳統“刑不上大夫”特權思想的當代形態。他荒謬地認定,學者“有着與常人不同的生活軌跡”,“處於一個仔細界定的權力與聲望體系當中”,學術共同體理應具有 “自己特殊的倫理守則”,出了問題也不應受到媒體、法律、行政等“外部力量”的干預。實際上,大字不識一個,照樣可以成佛做祖;而滿腹經綸者,也不乏賣國奸賊;一個人的社會身份地位與其如何做人並沒有必然的聯繫。在歷史上,學術共同體(假如可以這樣稱呼的話)從來就沒有成為過獨立於整個的社會世外桃源,學者們也不可能不食人間煙火。即便有些時候,學人的整體道德水平相對高於社會其他成員,但是不是每一個學者都具有高尚的情操呢?應該如何與實際如何往往是兩碼事,理論上的理想狀態豈能成為學者在現實中逃避社會監督的理由? 當然,brainzhou先生可以說:我不是說目前的學術共同體沒有問題,我說的是“外部力量干預、或者學者自己的道德風險”,不利於學術共同體的“重建”,不利於其“成員對普遍價值的重新認可”及“對外界干擾因素的共同抵制”(4)。然而,強調特殊性就是“重建”的前提?連監督不都許監督,問題都沒有充分揭露出來,我們重建什麼?又如何重建?我們當然希望學者“重新認可”“普遍價值”,自覺遵守規則,共同抵制“外界干擾因素”(社會上的歪風斜氣)。但是,如果某些學者甚至學術共同體不守規則,沒道德,厚顏無恥,共同體本身又不願管、管不了,或不能自律——就像目前這樣——怎麼辦?我們難道要等那些沒有良心的人們進行良心的發現,自覺自愿地遵守共同體規則? 我們要建立法治社會。法治有很多條件,但至少有兩點不可或缺:一是誰都不能特殊,二是新聞媒體、法律等方面的社會監督。如果非要強調學術界可以特殊,除非在法律上有特殊規定(但這並沒有法理依據),否則各行各業尤其是自以為更高人一等的官界腐敗分子,都可以此為由反對媒體、法律的介入。——請注意,學術界已經開了這個先例,有些學人不就是以“王銘銘抄襲不及貪官腐敗”這一荒唐理由為其開脫的嗎?——他們都可以學術界的“理論”為“理論”,振振有辭地胡說:“我們有自己特殊的倫理原則,媒體、法律的介入不可能改善我們行業的風氣。”那麼全社會誰又該受到媒體和法律的監督?而我們還要媒體和法律做什麼?我們的社會還成什麼社會? 一種社會風氣形成,有思想認識、道德教育等多種因素,並不僅僅是媒體和法律監督的失職,它們的介入當然不一定能改善學術界的風氣。但“不一定”並不是“不必要”,媒體和法律的監督至少給改善學術界風氣提供了一個必要前提(5);如果沒有這個必要前提,則學術界的風氣不僅改善不了,而且只能每況愈下。正是由於這些年來,曝光和處罰力度不夠,學術界才不斷出現醜聞。因此,必須強調社會監督,採取強制性措施,煞住這股歪風。不然的話,中國學術沒有希望。至於說有了問題是行政處分還是訴諸法庭,是在學術界“內部”處理還是在學術界外部曝光,或設立專門機構進行仲裁(6),這些具體問題都可以進行討論。唯有學術共同體要特立獨行於社會之外,不受媒體、法律監督這一荒謬觀點,筆者萬萬不能苟同! [注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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