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類情愛史---原始的激情(羅馬式的婚姻) |
送交者: 芨芨草 2022年02月03日04:19:42 於 [教育學術] 發送悄悄話 |
人類情愛史---原始的激情 蕾伊·唐娜希爾 著 (台灣)李意馬 譯 4、羅馬篇 羅馬式的婚姻 羅馬人象希臘人一樣,在文明化的過程中,對“剪不斷,理還亂”的男女關係日感無奈。早在公元前131年,一位羅馬官員在討論如何提高生育率時,說:“各位先生,如果沒有太太也可能生活下去,那我們將可免除不少煩惱。但老天註定我們無法與她們和平共存,而沒有她們又無法活下去,因此,我們應該為末來的刊益着想,而不要着眼在目前的安逸上。” 什麼是“未來的利益”呢?在這位官員發表淡話後幾十年,羅馬的哲學家西塞羅(Clcero)和他太太帖瑞提婭離了婚,當時有人問他想不想再婚?西塞羅斬釘截鐵地說“不!”。他說他“無法同時處理哲學與妻子的問題”,但沒多久,他即被迫取消他的豪語,因為他的心裡閃過下面這個念頭,他必須償還太太帖瑞提婭陪嫁的嫁妝,而他唯一能搞錢的方法就是和另一個女人結婚。 羅馬的女人和羅馬的男人彼此都認為難以和對方相處,在帝國旱期獲得解放的婦女和今日激進的女權運動者有很多類似的地方——心態專橫、支配慾強、不屑於中規中矩等。而他們的丈夫也非“易與之輩”——自私自利、過分理智、喜歡說教、缺乏想象力、幽默感如水果派般“精緻”,而讓這兩種不同性格的人長期生活在一起,還能如膠似漆,或者舉案齊眉,事實上是相當困難的。因此,對於婚姻的痛苦呼聲一如帝國的鐵蹄聲與日俱隆。
在傳統上,羅馬人有三種婚姻型態,第一種類似於今日天主教的教堂婚禮,儀式隆重,而且一旦婚禮成立,即很難要求仳離。第二種類似於今日一般民眾的婚禮,有公開的儀式,男女雙方的親友也到場慶賀,它廣受沒錢講排場的市民所喜愛。在這兩種婚姻型式中,新娘均直接由父親的“手中”交到丈夫的“手中”,新娘的財產(如果有的話)及嫁妝也一併“交換”。自此以後,她即完全屬於夫家,如果她在婚姻生活中犯了什麼錯,全憑夫家的處置。 第三種婚姻類似於今日的試婚,男女雙方在一年的“持續生活”後才算“法定的結合”。在早期,這種型式的婚姻並不受敬重,如果持續生活一年後,男女雙方能建立永久性的婚姻關係,它還是會被接受;但如果沒有,社會人士就會皺眉頭。在“試婚”期間,‘新娘”還是屬於娘家,只有在一年期滿,名份已定後,她才在法律上完全屬於夫家。 這種型式的婚姻有相當的伸縮餘地及退路,在羅馬人的心目中,所謂“持續生活”有明確的定義:如果女人離開她名義上的夫家三天三夜,“一年的考驗期”就得從頭算起,因此只要花一點巧思,一個女人就可以無限期拖延她成為夫家法定一員時刻的來臨,而永遠受父親的保護。這種婚姻顯然較受十三、四歲即出嫁,而對丈夫又一無認識的少女所喜歡,如果她犯錯,她也許亦難逃丈夫的毒打,但罪後,交給娘家處置總比交給夫家處置要仁慈得多。 不知什麼原因,這種原本不受尊重,類似“試婚”的婚姻型態後來卻慢慢普遍起來,其中一個原因是它不僅有利於新娘,而且有利於“新娘的父親”,只要女兒還保留在自己手中,他就可以控制她的財產,而且在婚姻失敗時,他也可以對女兒當年的嫁妝有發言權,對“財產意識”濃厚的羅馬人來說,這不失為一舉兩得之計。 當婚姻跟政治扯上關係時,這種娘家干涉的態度就更加明顯,譬如布魯特斯(Brutus,暗殺凱撒大帝者)的祖母,本來嫁給她哥哥的一個政治同夥,後來當兩個男人鬧翻後,哥哥即要妹妹離婚,將她改嫁給另一個男人。 女人出嫁後仍受父親“監護”,慢慢成為一種習俗,這雖對女方有法律上的利益,但也衍生出共同的問題來,出嫁的女兒雖仍在父親的“手中”,但卻很少在他的“眼前”,因此,父親對女兒“保護”可能有之,而“監督”則往往流於形式。 另一方面,羅馬的男人娶妻的主要目的是為了獲得子嗣及女方的嫁妝,只要妻子不來煩他,他並不太關心妻子到底做了什麼事。因此,到了公元前3世紀,羅馬的女人逐漸脫離了男人(父親和丈夫)的掌握,生活悠閒富裕,而在政治及社會事務上又沒有插手的餘地,很自然的,她們婚外的羅曼史及性活動也象男人一樣普遍起來。 在旱期嚴厲的婚姻束縛下,羅馬女人不管任何理由都無法向丈夫提出離婚的要求;但到後來,卻可以不必有什麼理由而要求仳離。詩人朱文諾爾在提到他同代的一個離婚婦人時,曾略帶酸氣地說:“她的記錄令人望塵莫及,在5個冬天裡她換了8位丈夫,而且將此事刻在她的墓碑上。” 但到了帝國時期,很多女人發現她們的婚外性活動開始受到了限制,這不只是因為他們的丈夫感受壓力而怨聲四起,更重要的是奧古斯都(Augustus)頒布了一項法令,將原本屬於家務事的“私通”改為公訴罪,科以嚴厲的處罰。 奧古斯都是凱撒大帝的義子,這位仁兄在愛上比他年長十七歲且懷着六個月身孕的Livia Drusilla時,毫不遲疑地和他的太太Scribonia離婚,理由是他太太有“道德上的荒謬”(因為她不喜歡奧古斯都的一個情婦)。但在他當了皇帝後,卻非常重視“道德”,而頒布了懲治私通的法令。 這種懲罰主要當然是針對女人,如果一個丈夫發現他太人與人私通,他就要和她離婚,否則需冒被告發的危險。通姦的太太被放逐到一個小島上,沒收他一半的嫁妝及三分之一的財產,任何男人如果再和她結婚,也視同犯罪。而她的通姦者如果已婚,也要被放逐,但與她不能在同一島上。 事實上,任何男人,只要他已婚,都有可能被視為通姦的共謀犯而遭受處罰,只有單身漢可以免除。而做丈夫的,如果他的情婦不是登記有案的妓女,他也可能被控以“非自然劣行”的罪名,因此,申請合法登記的妓女人數一下子突然增加很多,這其中有不少是頗有名望的女人。但直到公元後4世紀,通姦的丈夫才和通姦的妻子在法律上平等,被科以同樣的刑罰。 在拉丁文里,並沒有“老處女”這個字眼。據估計,在帝國初期,羅馬的女人數目遠少於男人,兩者相差可能高達17%。有一個可能的原因是,父親視女兒為“賠錢貨”——羅馬女人的嫁妝相當昂貴,富有人家為女兒准備的嫁據說高達150磅的黃金,必須在3年內分期付給夫家。有名的哲學家西塞羅在嫁女兒時,為了張羅嫁妝,在最後一次付清“餘款”時,他的經濟情況陷入困境,他因此不得不考慮是否要准備讓女兒離婚,以便收回嫁妝,一般家庭的嫁妝雖然不那麼豐盛,但對整個家庭經濟來說,也是相當吃重的。 羅馬有一條相當古老的法律,叫做“羅繆勒斯法”(Laws of Romulus),它規定父母需撫養所有的男孩及第一個女孩。到帝國時期,很多家庭仍舉行這條法律,他們將不要的嬰兒一通常是女嬰,但也有畸形或非婚生的男嬰——遺棄在荒郊野外,少數會被過路人抱去認養或將來當做奴隸,但多數則活活餓死。 在女性少於男性的情況卜,女人變成“奇貨可居”,成為眾多男人追逐的對象,僧多粥少,難免有各種徘聞的發生。另一方面,女人的數目減少,使“母親”的數目也跟着減少,間接影響到羅馬帝國的人口問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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