戎小捷:談談東方價值觀的來龍去脈 |
送交者: 萬維網友來稿 2022年05月30日20:04:33 於 [教育學術] 發送悄悄話 |
萬維(Creaders.net)網友戎小捷來稿 我們在前一篇文章《談談祖先崇拜》中,曾經從簡單的“遵循先例”的根本原則出發,推導出了原始社會中的一系列其它的重要行為準則和一系列基本價值觀念。那麼,在文明社會中,是否也存在着某個簡單的根本原則呢?我們是否也能從這個簡單的根本原則出發,推導出文明社會中的其它一系列重要行為準則和基本價值觀呢? 我猜想,答案是肯定的。區別只在於,文明社會有不同的類型;不同類型的文明社會有不同的根本原則而已。本篇文章,我們就先來探討一下中華文明,這個典型的行政式文明的根本原則、以及由這個根本原則所派生出來的一系列重要行為準則和基本價值觀。 那麼,什麼是一個行政系統的最根本原則呢?這個最根本的原則就是:必須服從指揮員的命令。也就是我們常說的,“一切行動聽指揮”。即使你對指揮者個人(或小團體)不滿意,即使你認為他們所做出的指揮決策是錯誤的,你也必須先自覺地、無條件地服從指揮。否則,這個行政系統就會完全癱瘓或徹底死亡,從而給全體社會成員帶來災難性的後果。 顯而易見,這個最基本的共識,這個最最根本的行政原則,只能從長期的部落戰爭環境中產生。服從命令(紀律嚴明),就易於在戰爭中獲勝;不服從命令,群龍無首,就會在戰爭中失敗。殘酷的戰爭環境會很快淘汰掉那些領悟不到這個最根本行政原則的原始部落;而那些無論因何種原因、何種機緣很快領悟了這個根本原則,從而發明創造出行政系統這個偉大的社會組織工具的原始部落,就會在殘酷的部落戰爭中脫穎而出,並最終生存下來。 只有充分理解了這個最根本的行政原則,我們才能理解古人制定出的一些“奇怪”的軍紀,以及歷史上一些“奇怪”的戰例。例如,中國西漢晚期著名的、古怪的昆陽之戰,在數量上占有絕對優勢的王鳳、王匡的部下們之所以看見自己的統帥陷入危機而“見死不救”(王鳳/王匡下過“不得妄動”的命令),以致最終被劉秀帶領的極少數兵力擊敗,也是出於不敢違反“服從命令”這個最根本的行政(軍事)原則的緣故。而西方歷史上著名的滑鐵盧之戰,那個奉命去追擊一股逃敵的法軍將領之所以聽見了拿破崙和惠靈頓英軍激戰的炮聲卻不回去馳援,也是出於同樣的“服從命令”的原因(拿破崙命令他追擊奧地利軍逃敵)。 總之,有了這個“服從命令”的最根本的原則,整個行政系統就具備了生存的前提。進一步地,從這個最根本的行政原則出發,且隨着行政系統自身的不斷發展、完善,以及所有行政系統成員經驗的積累,行政系統在反覆的實踐中,又逐漸從這個行政根本原則出發,引申派生出一系列的處於不同層次上的行為準則。 首先,我們知道,指揮員發布的命令是可以改變的。也就是說,一旦他發現自己所發出的某條命令是錯誤的,他就有權撤消這條命令,甚或可以馬上再發出一條和前次命令完全相反的另一條命令來徹底否定它。換句話說,指揮員是可以反悔的。而下層級的執行者,則無論前後兩次命令的內容如何相反,如何矛盾,每次他都必須堅決執行。顯然,這是由下述原因造成的,即:命令所針對的條件、情況是有可能變化的,因此,命令發出後,如果情況、條件起了變化,則命令必須加以修改、或撤銷。並且,人得到的信息有可能是不準確的,人的判斷也有可能失誤。總之,指揮員是有可能犯錯從而發出錯誤命令的。一旦最高指揮員發現命令錯了,他就必須、且有權力馬上加以糾正。 以上,我們可以說是從發布命令者的角度,自最高行政原則出發,派生出了一個基本行政規則,即:命令可變。另外,為了確保命令能夠被執行,從命令執行者的角度,從自覺服從命令聽指揮原則出發,還可以直接派生出另一個行政規則,即:命令本身必須明確。這是什麼意思呢?例如,首先,在同一時間內,指揮者不能下達兩條內容完全相反(矛盾)的命令。這個道理不言自明。但值得指出的是,正是由這條再簡單不過的行政規則,導致了幾個重要後果。其中一個是:當人們剛創造出行政系統這個社會工具時,為了防止最高統治者以權謀私、或發出會導致災難性後果的錯誤命令,曾嘗試過種種辦法。例如,古希臘、羅馬時代曾實行過的雙執政官制度(互有否決權),中國古代歷史中曾出現過的“駁議”制度(命令的出台要經過兩個程序,兩個程序互有否決權),等等。但所有這些變相的、有可能同時存在兩個內容相反的行政命令的方式,均由於違反了行政系統的上述規則而行不通,以致最終都被古人拋棄。當然,我們這裡所說的是同一時間內不能有兩條內容相反的命令;但假如是不同時間內先後有兩條內容完全相反的命令,則是完全允許的,在許多情況下甚至是必須的。 其次,進一步的行政規則是:命令的內容必須清楚、具體,沒有任何含糊不清或模稜兩可之處。也就是說,指令必須含義清晰。這裡的道理也十分簡單:如果一條命令本身雖然沒有自相矛盾的地方,但卻含義不明,則還是無法執行。當然,我們還可以繼續“派生”下去。比如, “命令必須明確”這個行政規則還隱含着這樣的內容,即,所發出的命令必須是可以被執行的。也就是說,所發出的命令不能超出執行者的能力。例如,指揮者不能下達這樣一個命令,讓執行者明天就跑到月亮上去,後天再返回來。顯而易見,對這樣的命令,人們是可以拒絕執行的。中國歷史上,三國時,張飛對下屬下達了不可能完成的命令,結果反被下屬所殺;蒙元時,海陵王也對下屬發布了不可能完成的命令,結果也被下屬所殺,兩者都是因為違反了“命令必須可行”的行政規則。 讓我們進一步推導、派生。首先,從最高統治者(指揮員)可以反悔、可以改變自己以前所發布的命令這條行政規則,可以派生演化出“必須確立最高指揮者的絕對權威”這樣一條行政規則。我們知道,指揮員也是活生生的一個人,而不是神。他的外貌和我們一樣,身體構造也和我們相同。那麼,我們憑什麼要絕對服從他的命令呢?並且,正像我們普通人會做錯事一樣,他也有可能發出錯誤指令。為什麼錯誤的指令也必須服從呢?因此,為了儘可能保證最高指揮員的命令在任何時候、任何情況下都能毫無阻礙地得到貫徹執行(即使在他以前曾發布過錯誤指令的情況下),從而保證整個行政系統的高效率運轉,就有必要從各個方面、各個角度來提高、維護“指揮員”的權威形象。也就是人為地提高他的尊嚴,有意地製造出對他的“個人崇拜”。根據同一道理,還必須確立各層級行政指揮者對其下級的絕對尊嚴、絕對權威。只有這樣,才能有效地確立起各級行政指揮者的權威,以確保所有的命令不僅在危急形勢下能得到遵守,而且在一般和平時期也能得到遵守。 因此,為了確立權威,從這個規則又派生演化出一系列的配套的行政制度。最容易想到的確立各層級指揮者權威的辦法之一,同時也是從古到今各種行政系統都採取過的規則,就是人為地建立起一套從上到下的、嚴格的等級制度和與之相配套的禮儀制度。例如,從下到上,隨着各層級大大小小的“指揮員”們的權力的不斷增長,相對應地,其各種待遇(包括各種安全保衛待遇、物質待遇和名譽待遇,以及與之相配套的各種各樣嚴格的禮儀待遇等)也逐步增大。一直到最上層的、最高的指揮員,其享受的各種待遇達到頂峰。只有這樣,才能在平時培養起各層級指揮員們的尊嚴,同時培養出上層級對下層級的絕對權威,從而使上層級下達的各種命令能更有效地、更準確地得到執行。 在現實生活中,人們常說“新官上任三把火”,這也是出於樹立權威的原因。而且不僅如此,如果一旦高層級的指揮員犯了一個指揮上的錯誤,那麼,為了整個行政系統的長遠利益,一般來說,這個錯誤應該找一個指揮員的同僚參謀、或找一個低層級的官員來頂替承擔(替罪羊規則)。因為只有這樣,才能有效地繼續維護高層級官員的權威,以保證他下次再發布指揮命令時,依然能得到下層級的有效執行。與之相對應,當某個下層級的官員做出了一個巨大成績時,一般來說,也往往要把這個成績的全部或大部分歸功於其上層級的指揮者,以確立上層級的權威。如前蘇聯的斯大林時代,所有成績的取得,往往都歸功於斯大林一人。 從確立領導者權威的行政規則還可以進一步派生出保持高層神秘感的規則。即,儘可能使行政系統內部、尤其是高層內部發生的事,對行政系統之外的人保密,甚至儘可能使行政高層發生的事,對下面的行政基層保密。因為只有這樣,才能最大限度地保持上層級行政系統的神秘感和權威感,尤其是最高行政領導的神秘感和權威感。這方面無論是現代社會還是古代社會都有許多例子。如在當代的行政型國家中,各層級指揮者的個人信息(財產狀況、婚姻緋聞、健康水平等)往往不予公開,從而有效地維護他們的神秘權威感。 最後,從確保指揮者權威的行政規則出發,還可以進一步派生出“統一思想”的規則、“任命制(選拔制)”的規則,等等。這裡的道理也不複雜,因為,從思想統一方面來說,只有把所有人的思想都統一到最高指揮員的思想上來,才能更有效地保證政令的上下貫通,令行禁止。而只有實行由“上”對“下”的選拔任命制,才能永遠保證“下”對“上”的服從。相反,如果是實行由下面投票決定的選舉制,則極易造成“上”迎合“下”、上級服從下級的情況,從而與行政原則及行政規則相衝突。(因此,在行政系統占主導地位的國家中,是無法真正實行選舉制的。) 以上,我們主要從“命令發出者”的角度,討論了“必須確立領導者權威”這個行政規則。下面,我們再從“服從命令者”的角度,討論一個重要的行政規則,即:領導者必須確保服從者的安全。這裡所說的確保安全有兩層含義。第一層含義是,在危急情況下,例如戰爭或突發的自然災害中,作為指揮員的代表的領導者,要盡力確保儘可能多的社會成員的人身生命安全。簡單地說,人們之所以願意服從指揮員的指揮,就在於他們認為執行指揮員的命令能給自己至少帶來人身安全上的好處。拿戰爭來說,如果服從命令的結果是不斷吃敗仗,那麼,無論再怎麼確立指揮者的權威也會無濟於事。另一層含義是,在和平時期,在正常情況下,領導者要努力確保人們的日常生活水平不下降。這裡的邏輯也不複雜。由於人們都是有預期能力的,如果生活水平不斷下降,這樣長期下去,不是同樣會使人感到生命安全會出問題嗎?總之,如果違背了這個行政規則,整個行政系統的運轉也將出現問題,中國歷史上反覆出現的“官逼民反”,就是因為人們活不下去了。 另外,從確保人民生命安全的行政規則,還可以直接派生出作為領導者應該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規則,以及“民為貴、君為輕”、“以人為本”、暴君可以被推翻、造反有理、共同富裕等一系列的觀念意識。 另外,從解決行政系統內部糾紛的角度來考察,從行政原則、規則等出發,又會派生出一系列的觀念和制度。讓我們從一個最簡單的例子說起。比如,在一次軍事行動中,某一師和某二師都同時服從總司令的命令各自開赴自己的陣地,而它們在某一交叉路段相遇了,互相堵住了對方的路。那麼誰該先走,誰該讓路呢?這個糾紛顯然雙方無法解決,因為他們都是在服從總司令的命令。此時,也不可能找一個與事無關的第三方來裁定,因為第三方無由判斷誰更重要。即使有個第三者好管閒事出來發表自己的意見,當事的雙方也不會聽。在這種情況下,唯一的辦法、也是雙方都認可的辦法,就是共同請示總司令,由總司令決定誰該給誰讓路。即使那個被裁定該讓路的師長,也會高興地服從,因為將來他即使晚到達陣地,責任已不在他自己了。由此長期發展下去,就會產生出一個重要的行政制度,即,每當平級的幾方產生糾紛時,就由他們共同的上級來裁決,也就是由上級官員來當法官。進一步地,民間私人產生糾紛時,則請行政官員(百姓的上級)來裁決。更進一步地,還會產生官員糾問式的審訊方式及最終由官員裁決的斷案方式。(在行政式文明中,司法是無法獨立的。) 當然,在現實生活中,有許多事情是受到兩條或更多條行政規則共同作用所決定的,分析起來有些複雜,我們就不一一列舉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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