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周末 2002-05-09 11:17:37
■觀點
□北京師範大學教育系 尹力博士
何春環狀告四川師院一案被清華大學一份學術刊物認定為我國首例因合同糾紛導致受教育權利被侵害而對簿公堂的案例。這個案例實際
上反映出目前我國教育制度中缺乏一個能進能出,優秀人才能夠脫穎而出的寬鬆、自由、充滿生機和活力的用人機制,也反映出一些地方教
育觀念的落後。
何與學校簽訂合同的過程中是否存在脅迫的問題,是本案爭論的主要焦點之一。從合同內容上看,學校僅僅照顧到自己的利益,沒有更
多地為對方考慮。從這個角度說,何的意志自由在一定程度上受到了限制,雖然學校不構成脅迫,但兩個問題之間有一定的聯繫。因為何只
有簽與不簽的權利,沒有協商的權利,這在法律上是不合理的。儘管法院認為“原被告雙方所簽訂的合同,是在徵得原告同意後與之簽訂
的,是雙方真實意思的表示,是有效合同”,但我們必須認識到:在此合同中,學校與學生雙方地位是不平等的,學校處於強勢地位,如果
不簽合同,則學生本應該獲得的免試推薦攻讀碩士研究生的權利被剝奪,因而,合同本身是顯失公平的。
儘管我國的有關法律沒有對學校與學生的法律關係作出明確規定,實際上,學校與學生之間的關係更多地體現為特別權力關係。表現在
學校作為特別強的權力主體,對學生(包括家長)具有總體上的支配權。相對於學生來說,學校具有絕對的權力,學生處於無權利的、被支
配的地位,即便是涉及到自身的權利和利益也少有發言權,更不用說參與決策的權利了。
這種現狀,與我國現時代實行“依法治教”的理念是格格不入的。從世界教育發展的趨勢來看,我國學校與學生間的關係在某種意義上
必須向教育法上的教育契約關係轉換。
自1985年以來,原國家教委開始在部分高等學校實行推薦少數優秀應屆本科畢業生免試為碩士生的招生改革(本文簡稱“推免”),
“推免”的目的是“推薦少數優秀生免試入學,選拔優秀人才”。而且,該制度並沒有規定被免試推薦的學生必須定向回原學校,沒有賦予
學校這一權力。四川師院將定向作為免試為碩士生的前提條件,將推免生全部作為師資,無疑與原國家教委實行免試推薦招生的目的相去甚
遠。
儘管國家沒有明文禁止學校不得變通使用推免政策,難以認定四川師院的做法是違法的,但它毫無疑問是不合理的。特別是新增3萬元
保證金的規定更顯得離譜。因而,有關部門有必要對“推免”規定加以審查,以使國家政策得以正確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