賀家法律意識欠缺導致的八年賀梅案. |
送交者: 南泥灣 2007年01月29日15:15:48 於 [教育學術] 發送悄悄話 |
賀家法律意識欠缺導致的八年賀梅案---臨時領養協議沒有明確期限 南泥灣 賀梅一案,曲折迂迴,前後遷延8年,牽涉了賀紹強和貝克兩家多年的精力和幾乎全部的家財。從最初的眾說紛紜到現在高院判決,爭奪的焦點是賀家大女兒賀梅的監護權和父母權,這個案子案中套案,共涉及4個訴訟,各位仁者見仁,智者見智,以我看來,賀梅案曲折迂迴雖然與諸多因素有關,但核心只是賀家法律意識缺乏在簽署臨時領養協議沒有明確期限造成的8年法律糾紛。 為什麼這樣說呢? 分析爭議的焦點賀家大女兒賀梅的監護權和父母權,理論上說父母權本身只能保護探視的權利,美國田納西州規定,父母親在4個月內沒有探視或支付撫養費可視為遺棄孩子。監護權才是兩者之中監護權是重中之重,是實際上孩子的監護之處和生活所在地。所以監護權比父母權更重要。 關於賀梅的監護權,賀紹強和羅秦夫婦一共簽署過兩個轉讓協議。第一個在賀梅生下後的第27天,時值賀紹強性侵犯刑事官司在身且被學校開除,失去身份和收入的情況下簽署的為期為一個標準化的領養3個月協議。1999年2月底,通過Midsouth Chistian Service介紹,Baker家開始臨時撫養賀梅,時限為三個月。 據參與此案的岳東曉博士介紹:1999年4月,也就是賀梅送到Baker家兩個月,賀家給賀梅辦了護照,5月份拿到,準備送她回中國,但一時無法實施。Baker家得知後,於五月請了律師,以辦醫療保險為由(賀家為賀梅申請保險被拒),主動要求賀家簽監護權(Temporary Custody)轉讓的文件。這時賀家是很信任、感激Baker家的,覺得他們非常體貼人,所以就簽了有關文件。 致命的錯誤就是從這時開始的,當1999年10月,賀邵強找到了一份工作,經濟有所好轉,他們就開始要把女兒接回來,Baker家開始拒絕,漫長的賀梅案就這樣開場了。 賀邵強雖然在美國讀了英語和信息系統兩個學位,也曾是國內的教授,但法律意識是十分欠缺的,不懂合同三要素的情況下,又沒有諮詢律師,簽下了終身後悔的臨時領養協議,留下一個大漏洞---沒有明確期限。 作為合同或協議,履行地點,時間的起止以及經濟結算是關鍵的三要素。和古今中外的許多糾紛一樣,賀家簽署的臨時領養協議沒有明確期限造成雙方從法律上作有利於自己的不同解釋。baker家在日後的爭議中將之理解為18年。 請大家學點法律的基本知識吧,雖然我們不會再重犯賀紹強一樣的錯誤,由於法律意識欠缺難免不會簽下其他悔恨終身的協議。 此外,我們從賀梅案中也可以汲取一些經驗教訓: 1.孩子不能隨便托美國人寄養 即使處境十分艱難,寧願托人帶回中國,也不能托美國人寄養,文化背景和道德水平不一樣會帶來難以預料的後果。 2.誠信十分重要 誠信的價值在當時顯示不出來,但一旦有其他事參雜在一起的時候,作用就放大了。 3.任何時候不能輕言放棄 守得住雲開,也守得住日出。賀家前面有錯,8年磨難也算是一個懲罰和磨練,希望賀家知恥而後勇。 4.儘可能獲得各方面的法律和經濟幫助 當華人的案子達到一定影響力的時候,案子已經超出了個案的意義。孤軍奮戰和眾人相助的結果是截然不同的。為賀家無償辯護的律師、岳東曉等、大使館及同鄉會的幫助在這個案子的大逆轉中起了關鍵作用。 5.美國的法律和律師 任何法律都有局限性,法律本身的局限加上理解和執行法律的法官和律師形形色色,文化背景和經濟逐利因素的影響,再不是想象中的公正,更不能以中國傳統做法來判斷衡量。 6.犯錯和權利 鑑於你我一樣的海外華人,在幾起幾落的賀梅案中的看法幾度游移和分歧,有一點需要明確:有過失並不等於失去權利。岳東曉的忠告可能是有益的:要分開法律與道德,要分開事實與感情,要分開證據與謠言,要分開結論與願望。 最後衷心希望賀貝兩家在案子塵埃落定後能暫時拋開恩怨,本着一切為了賀梅的共同點,妥善完成孩子的交接過程。 無論如何,無辜的是賀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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