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北京師範大學怎麼了? |
| 送交者: dazhang 2002年07月21日03:17:43 於 [教育學術] 發送悄悄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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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北師大學術職稱評定中的“唯文憑化傾向”
現在一些高校一年一度的職稱評定又開始了。遺憾的是《人民日報》評論員文章中提到的“唯文憑化傾向”卻在有的學校職稱評定文件中明顯地表現出來。例如,2002年5月28日北京師範大學校長辦公會議通過的《北京師範大學關於專業技術職務任職基本條件的規定》(附帶說明,遵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的精神,為了保障教師的合法權益,對於事關廣大教師切身利益的這類大事,需要廣泛徵詢教師意見,並應得到教師代表機構認可,至少需要舉行聽證會)。學校幾乎評一次職稱出台一個新規定,這些規定往往又沒有連續性,從而造成申報人每次都在趕“末班車”的緊張感。 今年新出台的《規定》,學校推出了和以往不同的“任職基本條件”,其中關於教授任職“基本條件”中最引人注目的是第一條,要求申報教授職稱必須“具有博士學位”,《規定》稱:“1955年1月1日以後出生者(從2002年起年份每年遞減一年直至1950年),必須具有博士學位”。按照這項規定,現年47歲以下的在職教師,如果申報教授職稱“必須具有博士學位”,到2007年時,則57歲以下的在職教授,如果申報教授職稱也都“必須具有博士學位”。 學校今年推出這個規定,當然會找理由來闡述“創新”之處,例如為了和世界名牌大學接軌、為了優化組合確保高校教師隊伍的高素質、為了規範教師職務聘任制度,加強職務聘任管理等等。《規定》第一條稱:“為規範我校教師和其他專業技術職務聘任制度,加強職務聘任管理,根據國家和教育部有關文件的精神,結合我校實際,特制定本規定”。請問,國家和教育部的哪個文件里寫明:大學教授1955年以後出生者必須“具備博士學位”? 上面提到的人民日報評論員文章,政府是反對“唯文憑化傾向”的,主張“要全面、客觀地看待”“學歷和實際知識水平,講學歷而不唯學歷,對那些刻苦自學,長期積累,確有真本事的人也要納入視野”,然而這些精神在北師大的《規定》中是看不到的。至於說到“結合我校實際”,這個“實際”究竟是什麼,也是需要認真加以討論和鑑別的。 廣大教師現在難以搞清這項《規定》的真實意圖何在,但是在實際操作中,是否真的符合國家和教育部有關文件精神,是否真的符合學校的實情,是否真的有利於調動現有各類在職教師的積極性,是否真的有利於選拔真才實學的優秀人才,是否會產生較大的副作用,為何將“突然死亡線”劃在1955年以來,是值得商榷的。筆者就此問題發表個人見解,就教於學校政策的制訂者。
(1)目前在職教授中,1955年以來出生具備博士學位的有多少? 根據北師大歷史學系的網上材料,在職20位教授中,1955年以來出生具備博士學位的只有趙世瑜一人(1959年9月),他還是教育部的跨世紀人才。 筆者不解的是,既然在20位在職教授中,唯有一人屬於1955年以來出生具備博士學位的,何苦一定要規定今年1955年以來出生的副教授申報教授“必須具有博士學位”呢?這個條件究竟是具備還是不具備呢? (2)目前在職教授中,1955年以來出生不具備博士學位的有多少? (3)目前在職教授中,1977年恢復高考以來上大學,還沒有博士學位的有多少? (4)目前在職教授中,1977年恢復高考以來上大學1955年以前出生具備博士學位的有多少? (5)目前在職教授中,解放以來到文革期間上大學的有多少? (6)目前在職副教授和講師中,1950年以來出生、沒有博士學位有幾位?其中1955年以來出生的又有幾位? (7)目前在職副教授和講師中,1950年以來出生的有博士學位有幾位?其中1955年以來出生的又有幾位? (8)目前在職教師中具備博士學位所占比例有多大? (9)1955年以來出生的教授必須有博士學位,意味着什麼? 《規定》說:“1955年1月1日以後出生者(從2002年起年份每年遞減一年直至1950年),必須具有博士學位”。這就是說,2007年起,凡1950年1月1日以後出生者,“必須具有博士學位”,否則沒有資格申報教授級高級職稱。這意味着什麼呢? 文件說的“1955年1月1日以後出生者”,在今年是47歲及以上者。如果,我們以1955年出生計算,按照7歲上小學,小學學制6年(後來有些地方學制5年)、中學6年計算,則高中畢業時該是1974年,那時正值文革動亂時期,中國的正軌高考制度尚未恢復,談何接受正軌的高等教育和獲得學位呢!如果順利,他有幸成為1977年級和1978年級最先一批在改革開放一開始就入學高等學府的年輕學子,就在1981年或者1982年獲得學士學位。如果順利,他有幸緊接着攻讀碩士學位,那麼他能在1984年或者1985年就可以獲得碩士學位,如果接着攻讀博士學位,則應該在1987年或者1988年獲得博士學位。 但是在當時博士學位點僅有少數學校和個別學科專業具備,在各個高校急需補充恢復高考以來的年輕大學畢業生和碩士生的情況下,連續攻讀博士學位,並在1987年和1988年獲得博士學位的情況是極少的。比如,在北師大歷史學系就沒有一個人屬於這類情況。 按照《規定》,在一般情況下,獲得博士學位後,需要兩年講師和五年副教授,共7年,才能有申報教授資格,也就是要到1994年或者1995年。但是這種情況在師大歷史學系並沒有。如果他大學畢業攻讀碩士學位後擔任助教一年,接着攻讀博士學位,那麼按照《規定》同樣要經過7年時間才能有資格申報教授,這樣在時間上就不是1994年或者1995年,而是1995年或者1996年了。 1977級、1978級、1979級在北京師大歷史學系就讀現任歷史系教師中,有5位,其中有4位已經獲得教授職稱,三人具有博士學位(其中一人是副教授),而這5位中屬於1955年以前出生的就占了4位。 無論是攻讀學位還是申報職稱評定對於多數人來說,絕不像高考錄取比例1:1,或者2:1,會一帆風順,比近些年高考錄取要殘酷得多,不可能凡具備攻讀或申報條件的都能獲得通過。再說在90年代末以前,博士學位點和博士生導師相對較少,放寬博士點授予權、大量擴招博士生是近兩年的事。而且在教授評審問題上,由於歷史原因,對於文革前畢業生的職稱欠賬過多,因此向文革前畢業生傾斜,而對於年輕教授和博士學位獲得者,採取破格的做法。所以,對於多數1955年以來出生的教師來說,如果能夠在2000年前後取得教授職稱實屬不易了。既然如此,為何將實屬不易的情況,規定為“必需”呢? 據我所知,北師大歷史學系一位1963年出生的在職教師,他順利地上小學(5年)、中學(4年)、大學(4年),1985-1988年在北京大學順利攻讀碩士學位,畢業後一直在北京師範大學執教,並順利受聘為講師、副教授,迄今這位39歲的副教授任職已經9年。2000年,他申請教授破格受阻。2001年學校在世界史學科莫名其妙地來一個所謂的不設崗,無奈申報優秀教學崗,但又因所謂的不合人事處的《規定》而被拒之門外(該《規定》並未經法定權力機構批准)。到了2002年,學校的新《規定》乾脆雙重扼殺,剝奪了他申報的權利:既不設崗,也不許1955年出生沒有博士學位的教師申報。難道這樣的規定合理嗎? 順便提到:90年代中期,校方為了給某些年輕年齡段的教師讓路(現在其中不少人是校系兩級的行政和學術負責人)強行規定教授必須在60歲退休,結果有的學科被迫斷擋,學校文科的學術發展受到較大影響,與此同時,北大等校,仍然實行教授65歲退休的規定。現在回過頭來看,從總體上說,90年代中期以來,北師大和北大的學術差距發生了明顯有利於北大的擴大,這一點只要本着實事求是的精神,該是多數人的共識,究其原因,讓一些還處於年富力強的狀況的教授過早地退出在任教學研究崗位,恐怕不無關係。現在,我們的行政主管部門似乎又要來準備剝奪一些更加年富力強的中年教師努力謀求教授職稱的機會麼?
本文同樣以北京師大歷史學系現任教師為例進行利弊分析
第一,有利於整體提高任職教師的高學歷,以便在一代人的時間內,解決中青年在職教師全部具有博士生資格問題。 第二,有利於刺激在職教師努力提高自身的高學歷的緊迫性、危機感和積極性。
第四,有利於學校現有博士產業經濟的大發展,尤其是具有博士學位點的學術單位。
第一,進一步滋長了職稱評定中的重學歷輕真才實學“唯文憑化傾向” 我國現行學位制度還不規範,博士點和博士導師的評審存在着眾所周知的問題,學位和真才實學之間、博士點、博士導師和學科前沿之間的學術水準也難以充分比照,在目前條件下,在教師聘任中過分強調學歷和學位將會把一批有真才實學教師排斥於高級職稱隊伍之中。 回顧恢復學位制度和教師職稱聘任制度以來,當教師聘任和學位不相掛鈎時,是比較公平合理、競爭也是比較公平的。那時沒有那麼多的“基本條件”,更無“量化”指標,但總的看來是相對公正的。現在不僅和學位掛鈎,而且不斷增加許多“硬”指標作為“基本條件”,從而大大淡化了總體上真才實學的評價,事實上,那些“硬”指標越多,越是不利於總體評價和真才實學人才的評價。 第二,政策缺乏連續性,嚴重影響了黨的威信,侵犯了中青年教師申報教授的合法權益,挫傷了1955年以來出生、雖沒有博士學位但一直在教學科研崗位上兢兢業業的在職優秀教師的積極性。 每年一次的“末班車”使得政策缺乏連續性,嚴重影響了黨的威信。事先沒有正式的安民告示,採取“突然死亡”法,使得一些本來具備資格申報職稱評定的教師,被完全剝奪了申報資格,損害了教師擁有的合法權益。 試想,在北師大歷史學系,一個1962年出生,一個1963年出生,同年任講師,同樣是具有碩士學位的副教授,但一個在兩三年前就評為教授,接着又被評為博士生導師,而另外一個,連續兩年申報被卡,去年是不設崗而無權申報,今年則雙重卡人,剝奪申報資格。 筆者不解的是,為何設崗一事不能讓教師至少三年前早知道?1955年出生者必須有博士學位的規定為何不能讓教師五年前早知道?如果三年前就獲悉在三年內沒有崗,那麼教師有權選擇留任還是人才流動,又何必將人拖在師大又最後又不給“出路”呢?一般準備考博和攻讀博士學位得花四五年時間,不事前安民告示,就發個“哀的美敦書”合適嗎?是對教師合法權益的尊重嗎? 學校當局有權對於所有來應聘的1955年出生的教師,要求必須具備博士學位,但是對於已經在師大工作了10多年的中青年教師,事前不給教師留時間準備,就作出這種無情的規定,這種做法與“掃地出門”、“不給出路”有多大區別?有利於學校穩定嗎?這樣的“與時巨變”利弊究竟怎樣? 第三,助長了現任教師在職和脫產攻讀博士生風,對於基礎課和專業基礎課的教學質量帶來衝擊。 本來學校在一個時期以來,就嚴重存在着重科研輕教學的現象、重重點學科輕非重點學科的傾向。在學校的《規定》中,這種傾向的表現十分明顯。就基本條件而言,相比之下,任課要求並不高,只有量的標準不高,質的要求過低,教授“必備條件”是“系統承擔過兩門以上專業課程的講授工作,其中一門必須是基礎課或者專業基礎課,教學工作量平均為3學時/周以上,有本科教學任務單位的人員應承擔本科教學工作,歷年教學評估成績合格”。 設想對於一個任職兩年的副教授對付“要系統承擔過兩門以上專業課程的講授工作,其中一門必須是基礎課或者專業基礎課,教學工作量平均為3學時/周以上”並無難處,他只要搞到一個教研室內在職攻讀博士學位的機會,三年功夫就可以順利通過資格關,而且在職期間,教學任務還可以減半。再說,對於一個教授來說,只要求“歷年教學評估成績合格”,這是否太低了?原因不言自明,是為重科研的開了綠燈。近些年來,學校的教學質量嚴重滑坡,有經驗的教授上基礎課教學第一線的少,有些講授基礎課和專業課甚至研究生課程的教授、副教授不負責任的情況增多,這種情況難道不需要引起重視嗎? 學校的這項《規定》無疑使得已經颳起的現任教師在職和脫產攻讀博士生風愈演愈烈。對於1955年以後出生的現任教師來說,如果想在高校任教,如果想爭取教師職稱,除非讀博別無他途,而且到了2007年,1950年以後出生的也必須具備博士學位,所以可以預料近五年將出現在職教師讀博的新高峰,這真的是件好事嗎?需要打個大問號。我認為,這至少將對於教學秩序會帶來較大的衝擊。有的課沒有人願意教或沒有人教,有的課雖然有人教也沒有心思好好教。 第四,違背了黨的人才政策,助長了單一化人才模式傾向。 按照《規定》的思路,在高校的教授聘任將只有一種人才模式,即清一色的博士學位。擁有博士學位當然是件好事,但唯博士學位、排斥不擁有博士學位的有真才實學的人才補充進教授崗位,卻絕不是一件好事。在中外真才實學的人才中,沒有博士學位的大有人在。陳寅恪、華羅庚、啟功沒有博士學位,比爾·蓋茨也沒有博士學位。要是把他們放在2002年的北師大,對不起,他們連申報教授的資格也沒有了。
第五,人為擴大了博士點和非博士點教師參評的不平等競爭 表面上看,在《規定》面前人人平等,事實上卻掩蓋了極大的不平等。 首先,博士點和非博士點教師參評的機會不平等。擁有博士學位授予權點的教師,有較多的機會攻讀在職博士學位,例如,現任北師大主管人事工作的黨委副書記兼常務副校長(原歷史系主任)和現任歷史系總支書記,都是通過在職攻讀北京師大中國近代史博士學位的。由於歷史學系擁有中國古代史、中國近代、現代史博士學位授予權,因而,中國史領域的教師,攻讀在職的機會就較多。而從事世界近代和現代史、歷史教學法教學的教師,由於沒有博士學位授予權,則不能在職攻讀,除非報考校外的博士點。此外,從全國情況來看,世界史領域的博士學位點很少,中國近代史領域的博士學位授予點是大戶,自然在這個領域的教師攻讀博士學位具有客觀上的有利條件。 現在設想,1955年以來出生的世界近代現代史、教學法領域的教師為了取得博士資格,都來攻讀博士學位,由於這方面的博士學位授予權單位有限,招生名額自然難以和大戶相比。就是說,儘管攻讀的需求量很大,然而實際能夠攻讀的數量是有限的。這同樣會導致不公平競爭。 本來就我國歷史學界的現狀看,世界史師資隊伍和中國史師資隊伍的失衡,是一個客觀存在的事實,這種情況越來越不能適應實現我國現代化和21世紀全球化的挑戰,需要大力扶植弱勢學科。記得80年代,由於重點扶持了像中共黨史這類學科,於是博士學位點在我校得以取得。在歷史學系,由於前些年某些系領導指導思想上的失誤,使得重中國近現代史輕世界史的傾向加重,出現了“偏癱症”,這種情況既不利於世界史學科的發展,對中國近代現代史的學科發展也帶來了消極影響。 目前,歷史學系的現任20位教授中,世界史學科只有可憐的4位,而且這4位都沒有博士學位。中國近代現代史學科的教授有5位,其中3位博士學位則全部是通過系內在職攻讀途徑取得的。這一事實,足以說明,擁有博士點的學科教師和沒有博士點的學科教師,在取得博士學位的機會上是不平等的。 總之,依筆者之見: 第一,我們不應擴大差距,而應創造條件逐步縮小業已存在的差距。 第二,創造條件,鼓勵1955年以來出生的中青年教師通過不同途徑在不同時期妥善攻讀博士學位。 第三,創造公平競爭的機會,停止1955年以來教師申報教授必須具備博士學位的規定。 第四,安民告示,1978年以來出生的副教授申報教授職稱優先考慮具備博士學位者。 這一條可以規定,也可以不規定,規定是為那些對一刀切有特殊興趣的管理人員設計的思路。1978年以後的出生者是改革開放以來的產兒,在小學、中學、大學連讀的情況下,2001年大學畢業,他們有足夠的時間來規劃和準備,想當教授就得力爭獲得博士學位。如果順利,他們在2007年獲得博士學位,2014年獲得申報教授資格。那時我們的博士學位培養隊伍和規劃都將更為健全。那時,1955年出生的教授已經59歲,行將退休,而那時在任的絕大多數教師都有條件具備博士學位。這種“自然淘汰法”比起“突然死亡法”是否好些呢? 事實上,規定1955年以來的教授申請教授必須具備博士學位,無疑等於要求在一代人之間(1977-2002年共25年)將高校教師清一色博士化,這難道真的是“根據國家和教育部有關文件的精神”、真的符合高校“實際”嗎?用這種盲目追求高指標、高速度、高學位的思想傾向來管理高校的後果究竟是什麼?
現在再來討論《規定》提到的學位和職稱的關係。誰都清楚,學位說的是學歷,例如學士、碩士、博士; 職稱則說的是職務,例如大學教職中的助教、講師、副教授、教授。學位和職稱兩者說的是不同範圍的事,是不能混同的。在教授職稱中,有的教授的學歷是學士,有的是碩士,有的則是博士,筆者大學本科畢業於1958年,有陳垣校長頒發的畢業證書,但當時沒有實行學位制度,所以我什麼 “士”都不算。在現有具有博士學歷的教師中,有的博士是教授,有的是副教授,也有的還是講師,有的不在高等學校任教的博士則是行政官員等,並沒有高等學校教學職稱。 但是,現在把學位和職稱相混同的情況,相當普遍。例如有人把博士混同於副教授,甚至認為博士生導師比教授要高出一個等級,不少新聞媒體在介紹某位學者頭銜時,嫌光介紹“XX教授”的力度還不夠,需要用“XX教授、博士生導師”來隆重推出才過隱。而博士生導師又算什麼?他既不是學位,又不是職稱,只是在博士生培養期間的工作任務,並不意味着博士生導師一定在教學職務上比教授還要高出一個等級,因為教授在高等學校的教學職稱中是最高級別了。 從《規定》這個文件中,我們同樣看到了學位和職稱的混用現象,而這種混用由來已久,且有愈演愈烈之勢,並帶來了某些負面影響。 《規定》寫明:“教師職務分為教授、副教授、講師和助教。” “研究職務分為研究員、副研究員、助理研究員和實習研究員。” “講師任職基本條件(一)具有博士學位;或具有碩士學位,擔任助教職務2年以上;或具有研究生學歷、雙學士學位,擔任助教職務3年以上;或具備本科學歷,擔任助教職務4年以上……”。 “副教授任職基本條件(一)具有博士學位,擔任講師職務2年以上 (2004年起原則上須擔任講師職務3年以上,博士後在站時間視同擔任講師職務的年限);或具有碩士學位,擔任講師職務5年以上;或具有研究生學歷、雙學士學位,擔任講師職務6年以上;或具備本科學歷,擔任講師職務8年以上。” “教授任職基本條件(一)具有博士學位,擔任副教授職務5年以上;或具有碩士學位,擔任副教授職務8年以上;或具備本科學歷,擔任副教授職務12年以上;1955年1月1日以後出生者(從2002年起年份每年遞減一年直至1950年),必須具有博士學位”。
筆者以為,將學位折合相應的任職時間在一定程度上有其合理性,例如,一位已經獲得講師或副教授職稱的教師,如果攻讀博士學位而不是繼續任教,攻讀期間的三年折合計算在任職時間內,等於鼓勵已經獲得講師或副教授職稱的教師繼續攻讀高學歷,有利於提高教師隊伍的學歷和相應的學術水平。 然而,問題還有另一方面,即存在其不合理性。對於沒有攻讀博士學位的教師來說,就顯得不公平了。因為三年任職的講師或者副教授的基本條件,並不僅僅在時間上,而且還要求在滿足講師或者副教授職務的其他基本條件上,而這些條件在規定上有重科研輕教學的傾向。這種情況對於攻讀學位的教師顯然是有利的。 例如,申請教授職稱的基本條件規定:“任現職以來,文科教師具備以下10項條件中的5項條件”;“其中,第1項和第6項條件為必備條件。” “1.系統承擔過兩門以上專業課程的講授工作,其中一門必須是基礎課或者專業基礎課,教學工作量平均為3學時/周以上,有本科教學任務單位的人員應承擔本科教學工作,歷年教學評估成績合格;”仔細研究這個基本條件,有關教學授課的條件規定得相當的低,設想一個任職兩年的副教授“要系統承擔過兩門以上專業課程的講授工作,其中一門必須是基礎課或者專業基礎課,教學工作量平均為3學時/周以上”並無多大難處。《規定》並沒有5年副教授任職內的總量規定,例如5年內總教授時數不得少於多少學時。兩年內開了基礎或專業基礎兩門課程總共教學工作量平均為6學時/周以上,只要滿足了這個條件,在職或脫產攻讀博士學位豈不十分有利,因為其他有關研究方面的要求和博士學位攻讀期間要求發表學術論文之類的要求完全可以合而為一了。 《規定》中關於申報教授的必備基本條件第六條規定:“在正式發行的學術刊物上發表學術研究論文年均1.5篇(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的論文至少一半)以上” ;“其中,文科教師的學術論文,至少應有其規定總數的2/3發表在CSSCI確定的刊物上,2004年後原則上應當在規定的一級學科最優刊物或SSCI上發表學術論文。”且不論,這種級別量化是否合理,但說“具有博士學位,擔任副教授職務5年以上;或具有碩士學位,擔任副教授職務8年以上;或具備本科學歷,擔任副教授職務12年以上”的規定,就不能說是公平的。因為按照這個規定,申報教授資格的文科副教授,具有博士學位的論文數量是5年以上的平均數,具備碩士學位的是8年以上的平均數,具有學士學位的是12年以上的平均數。博士學位的年均文章比沒有博士學位的教師少了3年,這樣的《規定》明顯地向博士學位傾斜,公平合理嗎? 再有,文件並未規定學位不能兩次使用重複計算,例如具有博士學位的講師申報副教授職稱時如果已經折算了的,則在申報教授資格是就不應再次計算折算年齡了,否則變成了博士可以折合為6年了。比如一位具有碩士學位學歷的講師,“具有博士學位,擔任講師職務2年以上”就可以申報副教授,如果順利通過被聘為副教授,則只需五年,就可以申請教授資格了,也就是說,從講師到教授,走攻讀博士學位這條路的具有碩士學位學歷的講師,共費時八年,就可以完成攻關任務。而對於不走攻讀博士學位這條路的具有碩士學位學歷的講師來說,則按照規定要,“擔任講師職務5年以上”才能取得副教授職稱,然後又要“擔任副教授職務8年以上”才有資格申請教授職稱,這樣公平合理嗎? 此外,如果一位副教授,在職攻讀博士學位,按照《北京師範大學關於專業技術職務任職基本條件的規定》的折合計算方法,一位有兩年副教授職稱的,他如果在職攻讀並獲得了博士學位,那麼實際上成了兩年脫產副教授加上三年在職副教授同時攻讀博士學位共5年,而沒有攻讀博士生的副教授,需要“擔任副教授職務8年以上”,即使對於那些脫產攻讀博士學位的副教授來說,只有在脫產期間副教授也計算任職在內,等於“擔任副教授職務5年以上”的條件下,才和在職學位計算相同,如果“擔任”不是指名義上,而是事實上,那麼,既然“脫產學習”,就是說已經“脫離”了“副教授”崗位,怎麼還可以累計副教授任職時間呢? 而且,對於已經擔任三四年副教授的脫產攻讀博士學位的人來說,在時間計算上無疑吃了虧,因為不可能在一年或兩年內獲得博士生,所以,實際上他們的擔任副教授職務就不是五年了。請問文件的制訂者,這樣計算合理嗎?如果這種計算合理的話,那麼豈不是鼓勵副教授或講師在職攻讀博士學位了嗎?這對於那些脫產攻讀學位的人來說,不是不太合理了嗎,至於,對於這些年沒有機會攻讀博士生的人來說,更加不合理了,甚至是一場災難了。 其實,誰都明白,《規定》是某些具有利益偏好的人來制定的,而制訂了出來又是用來所有約束人的。《規定》的制定人中有的本人就是受益者,就是通過副教授攻讀在職博士學位迅速升任教授並被聘為博士生導師的。誰都明白,在一般情況下,脫產攻讀的學術收效大於在職攻讀,當然具體到人,情況各異。 學位折算職稱任期的規定無疑極大地推動目前越來越大的攻讀博士學位潮,其中最佳選擇莫過於在職攻讀博士生,即使花費巨款投資,也在所不惜,在這種情況下,博士點和博士導師在身價都水漲船高,這裡的學位產業經濟學會給學校相關部門帶來經濟效益十分可觀的、學術聲望也令人羨慕,所以即使明明知道其中的弊端,可誰也不願放棄這個賣點的。 《規定》中有關學術文章的量化和級別要求還有許多值得商榷之處,存在着學術界近年來已經相當充分揭露了的弊端,筆者和學術界同仁均有文章評論,這裡不再贅述。 我認為,在高校學術職稱評定工作中,重學位可以,但不能唯學位;在教學職稱申報面前,人人機會平等,“唯文憑化傾向”應堅決改變;北師大2002年突然出台的1955年以來出生者申報教授必須有博士學位的規定,應當立即廢止;高校應當成為充分吸納各類真才實學專家學者的人才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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