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北青報假新聞的細節說明。
直言了,2007·08·17。
。
。
北京青年報(2007/08/09)發表署名馬寧的報道說:中醫藥在美獲得認可尚需時日,美國食品藥品管理局(FDA) 發言人羅靈斯·金伯利回答本報記者提問時稱:中醫藥在美國法律地位尚未改變。就這呢,咱發了帖子《北青報反中醫的作假水平也太低》,說明該報報道是照搬誹謗中醫言論的弄虛作假,為的是指控人民日報關於美國認同中醫的報道是所謂“假新聞”,從而為反中醫的造謠誹謗搞辯護。經網友留言提醒,咱向FDA 做了查詢核實,並簡單添加在帖文中:
。
“向FDA 做過查詢核實了。確實,回答說,FDA 發言人里沒有叫‘金伯利’的。北京青年報說FDA 發言人金伯利如何如何,涉嫌偽造新聞。若您想再查詢核實,可打電話給FDA :1-888-463-6332。”
。
由於北青報報道是以“ FDA發言人羅靈斯·金伯利回答本報記者提問”為主要內容依據的,所以呢,咱覺得,給出上面核實說明,足以指明北青報整篇報道是假新聞了。一些網友要求咱更具體說明,下面是幾個問題的說明。
。
。
一、北青報編造所謂“FDA 發言人”答記者問的新聞。
。
由網友留言和來信提醒,咱直接與FDA 聯繫核實,他們答覆說:
。
· 就現有記錄看,從08月開始到09日(北青報發新聞之時),FDA 代表或發言人沒有接待過來自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正式記者採訪。
· FDA 的代表或發言人當中,沒有叫“羅靈斯·金伯利”的人。FDA 的相關代表及聯繫電話是:Sheryl Lard-Whiteford, 301-827-0379; Ted Stevens, 301-594-1184;Daniel Nguyen, 301-827-8971; Wayne Amchin, 301-827-6739。
· 在FDA 的公共事務部門,有位人員叫“金伯利·羅靈斯”(英文:Kimberly Rawlings),而不是“羅靈斯·金伯利”。金伯利·羅靈斯(Kimberly Rawlings)的工作職責是公共事務部門做編發新聞和接待民眾等事宜。
· FDA 按照現有生效法律執行自己的職能,但未經授權回答“法律地位”問題或解釋法律概念。立法由國會負責。
· FDA 的那部《產業指南》(Guidance for Industry)是供社會公眾討論的政策性指導文件。該文件的法律依據說明了聯邦法規編號,可向有關部門提出法律諮詢問題。如果對《產業指南》有問題,可向政策辦公室官員Philip Chao(電話:301-827-0587)提出諮詢要求;聯邦政府文件登記已經標明,他是《產業指南》的 FDA部門聯繫人。
。
就以上查詢核實,若您想再做查詢核實,可直接給FDA 打電話,號碼是:1-888-463-6332。
。
。
一、北青報以FDA 名義說自己的話。
。
就FDA核實看,北青報報道搞假新聞是太明顯了:
。
職稱和姓名的作假。北青報把FDA 的公關人員篡改為FDA 的發言人。英文姓名Kimberly Rawlings翻譯成中文,是“金伯利·羅靈斯”,而不是“羅靈斯·金伯利”。下面是FDA 人員表中的相關內容:
姓。。。。。。。名。。。。。。。職稱。。。。。
Last name....First name....Job title....................。
Rawlings.....Kimberly......PUBLIC AFFAIRS SPECIALIST....。
。
按照英文用法,名在前、姓在後。僅為檢索方便,FDA 的名單把姓放在前面。北青報報道呢,把人家的英文姓與名給弄顛倒,說明兩個問題:[1] 北青報缺乏起碼的英文常識,其翻譯是極不可信的;[2] 北青報看到名單就用來當旗子、以所謂“FDA發言人”的名義說自己的話,結果是把姓名弄錯。不管怎麼着,該報報道是假新聞。
。
文件及名稱的作假。FDA 那份文件主標題原稱是《Guidance for Industry》,即《產業指南》或《工業指南》。而北青報說的是《管理指南》,英文是《Guidance for Management》。就是說呢,或是北青報造謠自編了一個所謂 FDA《管理指南》文件,或是北青報的翻譯是全錯;不管怎樣,都說明該報報道內容是些不可信的假新聞。
。
編造職能。FDA 是執行部門,不管“法律地位”的立法問題,可北青報卻說人家就“法律地位”做了發言、且還做了這個那個法律概念解釋,明顯地是以FDA 名義說自己的話、把自己的言論編制為新聞報道。
。
譬如,關於該《產業指南》和法律的關係,其法定聯繫人Philip Chao明明白白地說過:“Laws are made by Congress(法律由國會制定)。”還說:“FDA 不做立法規定如何實踐,而是規範藥品、設備、生物學產品、食品、化妝品、食物補充劑等這個範圍。只有在廠商聲明它們的產品可以治病等屬於這些範圍,那才是FDA 需要過問和規範的。……如果有人想推廣新範例,那麼,他需要去改變法規,但那不是FDA 的事。”
。
簡而言之,對比核實看,北青報那個報道的做法是以美國FDA 的名義在中國社會搞反中醫的造謠惑眾活動。明白了說,那行為是盜用名義搞謠言散播。就此行為,國家法規咋規定的,想必北青報編輯部門及律師代表們應該知道。
。
。
一、北青報編造“中醫藥在美獲得認可尚需時日”的謠言。
。
北青報報道還有其它方面的明顯造謠。譬如,該報報道說,在美國,只是地方州政府許可中醫針灸、且是不作為醫療的許可,好象美國聯邦政府不認可中醫針灸,嘿嘿,那就是個造謠新聞。看看下面的事實吧:
。
1] 1996年,FDA發布的關於批准中醫針灸設備而回答公眾問題的公告:
連接:http://www.fda.gov/bbs/topics/ANSWERS/ANS00722.html
ANSWERS 04/01/1996:ACUPUNCTURE NEEDLE STATUS CHANGED。
。
2] 2006年,FDA部門對1996/97年批准針灸設備的規範的進一步明確:
連接:http://www.accessdata.fda.gov/xxxxs/cdrh/cfdocs/cfCFR/CFRSearch.cfm?FR=880.5580
[Code of Federal Regulations] [Title 21, Volume 8]
[Revised as of April 1, 2006] [CITE: 21CFR880.5580]
SUBCHAPTER H--MEDICAL DEVICES,PART 880 -- GENERAL HOSPITAL AND PERSONAL USE DEVICES 。
。
美國FDA 就是個聯邦政府部門、不是地方州政府;那個“Code of Federal Regulations”是聯邦政府使用的,不是地方州政府使用的。在FDA 的那些公告裡,明白說明中醫針灸設備許可是針對醫院使用(GENERAL HOSPITAL)和個人使用的醫療設備(MEDICAL DEVICES)。
。
這個公告足以說明,美國聯邦政府至少在10年前就認可中醫、並發布了具體醫療設備的批准公告。還有,華爾街日報03月02日報道,FDA 批准了用中國方式製造的Polyphenon-E藥膏,且批准約250種草藥進入臨床試驗階段,這些新藥多數是以傳統中藥為基礎開發的。
。
對比事實看,北青報說“中醫藥在美獲得認可尚需時日”和“還沒有一種中藥通過美國FDA的審查”云云,是搞造謠和編制假新聞。
。
。
北青報篡改文件內容及概念。
。
北青報說,FDA的文件是“‘並未主張或暗示聯邦法律的任何改變’,也沒有改變膳食補充劑(包括中藥在內)的法律地位”云云,然後呢,就照搬反中醫言論,把“膳食”和“科學”對立起來,好象FDA 的“法律地位”說明歸屬於“膳食”就不是“科學體系”了;把中醫和西醫對立、跟印醫並列,中醫就不是醫學體系了。北京青年報的行為是盜用FDA 名義搞造謠新聞。
。
不管藥品還是食品,都是各自所屬的“科學體系”中的一部分,它們的區別是功能,一個是治病、一個是飲食。難道食品工業就不是“科學體系”了?哈!一派胡言。在美國,若某個領域根本就不被法律認可,嘿嘿,那FDA 就拒絕審批的申請,國會也不會批准其審批法律不認可的審批內容的預算。
。
FDA 的那個指南文件確實沒改變中醫的“法律地位”。然而,那個沒有改變的“法律地位”是啥呢?是北青報說的“不認可”嗎?嘿嘿,事實上,美國政府的立場十分明確:所有的醫學都是科學,“替代醫學”也是要好好研究、好好規範和好好普及的科學!
。
譬如,白宮“替代醫學”委員會發布的2002年政策報告定稿明白說明:絕大多數委員認同《新英格蘭醫學雜誌》1998年說明的觀點,即:不可能有“常規醫學”和“替代醫學”兩種醫學,而是只有一種醫學,那就是經過檢驗證明有效和安全的醫學;只要檢驗證明有效且安全,那就是可以服務於社會民眾的醫學,再搞“常規醫學”或“替代醫學”的區分是沒有意義的。全體成員都知道科學的力量,也知道科學的局限。全體委員認為,問題已經不是“美國是否採用‘替代醫學’?”的問題,而是如何採用的問題,是政府如何提供及時有效的科學知識和管理、使公民能夠有足夠信息做好使用選擇的問題。
。
報告還說:聯邦政府部門應該進一步跟地方州政府和私人團體合作,做好“替代醫學”的研究和普及,特別是要加強資助那些私人團體不做或少做資助的“替代醫學”的研究和普及項目,成為“替代醫學”研究、規範和普及的“中心點”。該報告還說:“常規醫學”和“替代醫學”應該持有同樣的科學標準。“替代醫學”應該包括在所謂“主流”醫療保健系統之內。就教育而言,“常規醫學”的教育訓練應該包括“替代醫學”,而“替代醫學”的教育訓練也應該包括“常規醫學”。在中小學、社區學校、特別是青少年的教育,應該包括“替代醫學”內容。
。
那份報告,是前任總統克林頓簽署的執行令的繼續,完成後,由現任總統布什簽署而成為執行令。如果“替代醫學”不是科學且法律不認可,赫赫,白宮敢那麼做嗎?它若是通蔥辛睢巡皇強蒲Ш頭剎蝗峽傻畝魅行⊙Ы逃∧薔褪俏シㄐ形⒃緹捅謊∶窀淶沽恕?BR>。
需要說明的呢,還有這一點:北青報以中醫印醫並列而說美國不認可中醫的前提,是印醫不是科學和不被認可。幸虧北青報是在中國操作的媒體;若在美國,它就被作為種族歧視的嚴重犯法行為而處理了。為啥?很簡單的理由:
。
-- 美國是移民社會,法律規定所有移民和民族都是平等的。而北青報的做法及前提是誣衊華裔印裔的違法行為,當然要依法查處。實例不是沒有。譬如,美國一老資格的國會議員,說話僅帶有一個對少數民族不禮貌的詞彙,他就不得不辭職了。
。
-- 在美國,印醫逾伽術已在許多中小學普及;由美國國家科學基金會等機構贊助的相關節目也在美國公共電視台播送多次。若印醫不是科學且法律不認可,嘿嘿,那麼個普及做法,早就被選民和國會作為嚴重犯法事件而彈劾白宮、衛生部門、FDA 和教育等部門的頭頭了。而這樣的彈劾根本沒發生,相反,那個普及受到廣大民眾的歡迎和支持。
。
就是說呢,北青報報道內容前提,不但是違背事實的謠言編造、且涉嫌種族歧視。當然啦,如前說的,北青報是在中國的中國媒體、不受美國法律管轄,它再有啥涉嫌違法的行為,美國法律也管不着它。
。
。
北青報報道的混亂邏輯。
。
該報道說:“記者查閱《管理指南》原文發現,14頁的文件中只有兩處提到中醫藥,均是和印度草藥醫學一起提及。”還說:“記者發現,《管理指南》原文一處注釋中還特別指出,不可因為文件中提到某種療法、實踐或產品,就理解為FDA在支持或者認可它。”藉此呢,北青報試圖向讀者證明,他們編制的美國不認可中醫的“法律地位”的謠言是有“證據”的。
。
事實上呢,FDA 審批西醫設備藥品文件,連“西醫”提都沒提,按照北青報的邏輯,就可以說美國不認可西醫了!實在搞笑。而就某文件列舉某方法或某產品等等說明並不意味着支持和認可的說法,幾乎遍布美國聯邦政府相關文件,是針對包括中醫西醫在內的所有的產品和服務而言的。同樣,在美國政府相關文件里,提到某公司或某醫學領域,也不意味着對它們的所有產品及服務的認可。譬如,對一些西醫藥品,FDA 曾批准過、後來又發布過撤出市場的公告,無論批准還是後來否定,僅僅是說明該具體藥品是否符合市場規範要求和效益風險規定,都不意味着對那些西醫藥品及其廠商和所涉及西醫領域的“法律地位”的支持認可或不支持不認可。
。
可是呢,北京青年報卻濫用邏輯推導、把那種具體審批範圍的“不意味着支持認可”概念篡改為整個醫學領域“法律地位”的“不認可”的概念。哈!照他們的邏輯,FDA 早就“不認可”西醫的“法律地位”了。而且呢,FDA 每年搞的產品服務的審批多了去了,那它一年要改變多少次法律?要更動多少公司和多少醫學領域的“法律地位”?若那樣的“不認可”是“法律地位”的“不認可”,嘿嘿,美國還有幾個藥品公司是被認可的?一個都沒有了,且包括西醫在內的所有醫學的“法律地位”也早就成為“不認可”的東西了。
。
。
總而言之,拿事實做對比看看,很清楚,北青報的那篇報道是為了搞反中醫輿論而編造謠言的假新聞。前些天,國家發布了嚴禁假新聞和嚴厲處罰假新聞的政策法規。北青報能不能遵紀守法,對自己的假新聞做個公開檢討和嚴肅處理呢?
附件:
FDA 的產業指南文件,辟頭就說明該類文件與聯邦法律的關係,即:FDA 不是立法機構,其文件不是關於法律地位或法律權利等等的立法文件。這樣的聲明遍布 FDA指南。如果有這樣的聲明就是“法律地位”的“不認可”,赫赫,那麼,幾乎就沒有任何認可了。下面是 FDA 發布的不同領域的指南文件的辟頭聲明,除了說明針對什麼問題,其內容原則完全一樣。
一、關於中醫的產業指南文件:
Guidance for Industry:
Complementary and Alternative Medicine Products and their Regulation by the Food and Drug Administration
This draft guidance, when finalized, will represent the Food and Drug Administration's (FDA's) current thinking on this topic. It does not create or confer any rights for or on any person and does not operate to bind FDA or the public. You can use an alternative approach if it satisfies the requirements of the applicable statutes and regulations. If you want to discuss an alternative approach, contact the FDA staff responsible for implementing this guidance. If you cannot identify the appropriate FDA staff, call the appropriate number listed on the title page of this guidance.
一、關於緊急情況授權使用醫療設備的指南:
DRAFT GUIDANCE:
Emergency Use Authorization of Medical Products
This draft guidance document represents the Food and Drug Administration’s (FDA’s) current thinking on this topic. It does not create or confer any rights for or on any person and does not operate to bind FDA or the public. You may use an alternative approach if the approach satisfies the requirements of the applicable statutes and regulations. If you want to discuss an alternative approach, please contact the appropriate FDA staff.
一、關於顧問委員會會議的產業指南:
Guidance for Industry:
Advisory Committee Meetings — Preparation and Public Availability of Inxxxxation Given to Advisory Committee Members
This draft guidance, when finalized, will represent the Food and Drug Administration's (FDA's) current thinking on this topic. It does not create or confer any rights for or on any person and does not operate to bind FDA or the public. You can use an alternative approach if the approach satisfies the requirements of the applicable statutes and regulations. If you want to discuss an alternative approach, contact the FDA staff responsible for implementing this guidance. If you cannot identify the appropriate FDA staff, call the appropriate number listed on the title page of this guidance.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