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郝柏林院士:2006年對《科技進步法(修訂草案)》的修改意見
送交者: 牛滿宇 2007年07月08日00:00:00 於 [教育學術] 發送悄悄話

對《中華人民共和國科技進步法(修訂草案)》的修改意見

中國科學院 郝柏林
2006年2月9日

1、 本法名稱應為“科學技術進步法”。本法全文各處都應避免使用混淆科學與技術區別、在實踐中負面作用很多的“科技”一詞。
2、 第七十三條改為:“國家逐步提高科學技術經費投入的總體水平。全國研究開發的總經費在2010年前應達到國內生產總值的1.7%,並逐步提高,力爭在2020年達到2.5%或更高。全國研究開發經費占國內生產總值的年度比例,由國務院予以規定”。最好將此內容提前到前面第八條。
3、 第三十八條:全條文字與內容均含糊不清,建議全部刪除,改寫為:“基礎研究以認識和發現客觀世界中的未知現象和規律為目標,是建設創新型國家的長遠和根本保證。國家對基礎研究作出超前部署,給予長期穩定的支持。各級政府和科學技術管理部門要注意在基礎研究的部署上避免急功近利的短期行為。高等學校和專業研究機構是基礎研究的主力。國家同時鼓勵個人和社會組織探索自然規律、追求新發現、創立新學說,積累科學知識。”
基礎研究的國家目標是什麼?由誰來制定?這只能是在認識自然規律方面對人類作出更大貢獻這類一般提法,而不應指任何具體的研究方向和課題。如果在本法中不事先明確界定“國家目標”,所謂“服務國家目標”就會成為某些官員劃分勢力範圍的令牌。居里夫人式的近乎家庭性的基礎研究時代已經過去。現代自然科學基礎研究同基礎教育一樣,是國家的責任。
4、 第六十八條:增加“對於達到了一定服務年限的科學技術人員,國家保證其職業的穩定性,用人單位不得隨意解聘”。
5、 第五條:“國家鼓勵自然科學與社會科學交叉融合和相互促進”改為“國家鼓勵自然科學與社會科學的交流和相互促進。”在法律中提出概念不明的“交叉融合”是不妥的。
6、 第八十四和第八十五條之後加一段:“國家最高科學技術獎和國家科學技術獎評審實行全程記錄、記名秘密投票;全部材料長期存檔,30年後對社會公開,供學術界對其適當性和公正性給予追溯評價。”
7、 第九十一條或前面適當處加:“國家投資建設的大中型設備和信息資源由國內科學技術界共享;國家資助的科學技術研究項目產生的數據必須按期、按規定格式提交給國家數據庫,供國內科學技術界使用。”
8、 第二章“宏觀管理”中增加一條:“各級科學技術管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的任務是了解情況、掌握政策、不斷改善科學技術工作的大環境和支撐體系。尊重研究機構的獨立性和研究人員的自主性,不干預研究的選題和過程。實行多數管理人員和一線研究技術人員的定期輪換,減少長期單純從事“管理”的人員數目。到管理機構和經費資助機構工作的科學技術人員要和原來所在單位脫鈎,在一定年限內迴避相應的經費和成果評審。”
9、 第四十三條:刪去意義不明確的“有機”二字。

後記:本人從來沒有過“人民代表”、“政協委員”之類的頭銜,很少參加法律文本的討論。2006年2月初在北京香山舉行的一次關於“創新”的會議上,院裡有工作人員拿來《中華人民共和國科技進步法(修訂草案)》徵求意見,於是認真讀了一遍,當場寫了如上文字。
本文引用地址:http://www.sciencetimes.com.cn/blog/user_content.aspx?id=2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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